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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出现中国最早离婚协议书 古人提倡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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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一般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的女子似乎都是受压迫受欺辱的对象,她们没有任何权利和保障,婚姻也不自由。事实上,在中国唐宋时期,女子的性和婚姻非常开放。离婚也是很平常的事情。这时,已经出现了类似现在的离婚证,不过那时叫”放妻协议”。

“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唐朝“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女子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唐朝的离婚协议

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这种协议有点像现在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还有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后来的文献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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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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