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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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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

面临世纪之交,法学界的同仁似乎在作“世纪之末的反思”。怀着同样的心情,本人也一直在思考这样三个问题:

(a )如何定位中国法理学发展之现状?
(b )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哲)学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隔阂?
(c)如何显扬中国法理学,使其跻身于世界法学舞台? 

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一、中国当代法理学发展之估量  有人曾做过这样一个比较乐观的估量,认为:由于中青年法学家群体的崛起,中国的法理学已走出多年进退维谷的窘境,取代了其它法学学科在学界的影响,形成愈来愈强劲的发展势头。笼统地看,这一议论,不是没有道理的。最近几年,法理学界确实呈现出繁荣活跃的气象,表现在:

(1 )法理学教研队伍增强,群体参与课题研究的活动比过去频繁。自1978年以来,中国各大学、科研机构已培养了几百名法理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数字尚待统计),还有一大批法律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理学教学科研岗位。这样一批新生代的成长,从整体上改变了法理学教研队伍的结构。他们的新观念和新视野,为当今中国法理学的更新和发展注入了催进的动力。而且由于这一代人尚未沾染各立门户的陋习,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助与合作变得相对轻松一些。尤其是在需要集体攻坚的科研课题和翻译外文书籍的工程方面,群体合作已显示出个人力所不逮的优势。

(2 )法理学研究日渐深入,其质与量均有增益。如果概括地划界,那么我们可以说:90年代以前,中国法理学的任务主要还是澄清一些理论是非问题,为培育良好的学术环境做准备。此后,由于极“左”思潮渐次失势,法理学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机会,在相对平和宽容的气氛中探讨法学范围以内的问题(如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学范畴、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制与法治、法与人权、法律解释等)。这一转向的结果,就是一批高品位的法理学论文和专著发表或出版,从而使中国法理学研究跃迁至理论论证的阶段。(3 )注重法理学“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法理学的“请进来”有两种方式:一是邀请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到国内访问、讲学;二是组织力量翻译国外法理(哲)学名著。特别是,近年由一批年轻学者主持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的编译工作,使学界能够阅读到活跃于当代国际法理(哲)学界的一些著名法学家(如波斯纳、塞尔兹尼克、麦考密克等人)70年代以来出版的著作。其功德可嘉,自不待言。另一方面,法理学界多年来也较注重“走出去”的努力。一批学人先后被派往英美欧陆诸国留学或讲学,他们在中外法学的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 使我们中国的法理学家们有机会与国际上有影响的法学家谋面,并在国际法理(哲)学讲坛上展示中国法理学界的学术成就。  

但也应当看到:当今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也存在着某种“焦躁”的倾向。所谓“焦躁”,乃是指法理学研究者们的一种杂糅急功近利和茫然无措等综合因素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的缘起,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从外在方面看,随着当代西方法理(哲)学著作、学说、思想被逐渐介绍至国内,我们的法学家看到了本国法学发展水平的差距,自然生成“技不如人”但又不能心服的矛盾心态。而且,由于法理学有过长达近30年理论传承的中断,法学理论家们面对当今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不能象哲学界、经济学界那样,提出系统的诠释理论。这样,被迫以先天不足的理论话语去回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的焦躁心态就产生了。从内在方面看,新生代的学人大多没有能够受到较严格的治学训练,因而缺乏持之以恒的精雕细镂功夫。面对新课题、大课题,大家热情奔放、慷慨陈词。其兴奋之情有余,但潜心求证不足。由于功力欠深厚但又急于快出作品,这就不能令人保持平和、安静的心态。其结果,法理学论著洋洋大观,但所充塞的,多为一般常识或“人云亦云”之言。  

本人的另外一个感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学科方向发展不平衡。众所周知,法理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一个多向度的人文学科。它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分化、整合而不断拓展或限定自己的研究范围。长期以来,学界(包括法学刊物)片面强调法理学的实务化或实践职能,而较淡化其批判认识功能。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略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问题、法的政治学问题、法的经济学问题,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论、法的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问题则不愿过多地用力。法的语言学向度,更是无人问津。这就给人以错觉,似乎唯有法的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理论向度才是中国法理学未来发展之正确方向,而本应当构成法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哲学和专门理论问题反而倒显得不甚重要了。依愚之见,此一观念阻力不排除,将会扼制有志于研究法哲学、法学专门理论的学人们的信心和旨趣。果若如此,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健康、均衡发展,就得打上一个问号。       
二、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哲)学之间的隔阂  

如果客观检视法学的总体发展,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代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哲)学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隔阂。表现在:我们的法学家不大了解国外法理(哲)学界讨论的前沿课题;国外的法学家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及成就也颇为生疏。近年虽然也有一些外国的汉学家兼法学家开始转向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但他们所感兴趣的,主要还是中国传统(尤其是西学东渐之前)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真正从事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其数量是微乎其微的。而关注中国法理学之人更是寥寥无几。  

言路不通,阻碍了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也容易使我们的法学家养成偏狭的擅断主义情绪,在尚不十分明辨理论脉胳的情况下,对西方法学采取简单的批判或拒斥态度。缺乏参照和比较,就会使法理学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生长。这样,夜郎自大、唯我独尊的不良学风的形成,也就在所难免。而这种学术之风,确实又是我们的法理学发育不良的诱因。  

说到底,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哲)学的隔阂,在于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话语(Rede,言谈)系统。当然,这里的“话语”,主要还不是指言语的表述形式(即纯粹的操作语言),而是指各自的理论体系,即由意识形态、价值观念、述说方式、知识建构及其规则等构成的统一体。  

中国当代法理学的理论话语主体有两大部分:一是马克思主义;二是新中国各项建设的成功经验。在50年代,中国法学也曾全盘继受前苏联法学家(包括维辛斯基)的理论学说,并将它们奉为理论诠释之正宗。近年,西方法学的译介,也使学界有意无意间将西方法学家的学说作为言谈的文本(Text)。但总体上看,这一混合的话语系统维持在较为陈旧的知识框架之内,以老生常谈或注释众所周知的权威观点为己任。法理学教科书公开标明:中国的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但严格说来,至少权威性教科书本身并没有能够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进行认真、系统地整理和解释,也没有很好地批判吸收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成果。如此形成的一套话语系统,即使同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也没有相互沟通的基础,更不能指望以此来与国外其它法学思想之间展开前沿水平的对话了。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国外(主要是英美欧陆国家)的法理(哲)学是在科际整合的大背景下蕴生和发展的。学者们在多学科交叉与整合的水平上展开一些重大的法学问题的探讨。这些问题包括:(1)法与“ 事物的性质”(2)法律规范与社会结构;(3)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哲学;(4)新型社会组织的有效性;(5)法的经验领域的实然与应然;(6)法律的论证;(7)法律的职能(功能);(8) 平等与自由:过去、现在与未来;(9) 法与社会的未来:变化着的社会及其新的法律观念;(10)法律作为当代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准则;(11)法律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哲学基础;(12)法律、人类和历史;(13)法律、文化、科学和技术;(14)在法律和社会思想中的启蒙、人权与革命;(15)法律制度与实践理性;(16)法律、正义和国家;(17)20世纪末对法律的挑战。〔1〕 由于话语系统不同和多年学术交流的中断,我国法理学界对于上述主题普遍反应较为冷淡,或至少是反应滞后。这表明:在研究旨趣和关注的问题方面,中外法理(哲)学家也是有较明显的差别的。一般而言,我们的法理学家乐于将过多的精力用于争论国内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许多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其中许多属于多学科研究的对象);而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即使在其国内组织的学术研讨中,也可能会选择那些关于整个人类命运的重大课题,或将代表学科前沿发展水平的法学问题作为讨论的主题。形成上述差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除了文化、学术传统的差异外,还有其它更深层的原因,如学人所处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文化认同的冲突,法学及法学家的当代使命的差异,等等。  

国外当代法理(哲)学发展的另外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所谓的“语言学转向”。自德国数学家兼哲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1848 —1925)出版《概念演算——一种按算术语言构成的纯思维的符号语言》(1879)以来,众多的人文学科及学术流派都开始认真地思考语言问题。在哲学界,人们甚至将“语言学转向”这样一场发端于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迄今方兴未艾的哲学运动,称为“新的哥白尼式的革命”。〔2〕二战以后,法与语言关系的探讨与研究, 也日益进入法学家们的视野,从而也完成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从世界范围看,这一转向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学运动,即以H·L·A·哈特为代表、由N·麦考密克、J·拉兹等人继承和发展的“新分析法学”和以沟通理论、 符号学、修辞学和论证理论等语言哲学为理论背景的法学理论。一大批法律语言学(如法律语序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义学)的著作在近年相继出版。而最能体现科际整合与“语言学转向”优势,以法与实践理性为讨论范围(论域)的法律论证理论,已成为近20年来欧洲法理(哲)学界谈论的主题话语。  

人文科学的泛语言学倾向,也给我国社会科学各界提出诸多亟待探讨的严肃课题。加拿大华裔学者梁燕城曾在《社会科学战线》撰文评述西方后现代主义对中国儒家哲学的冲击,不无忧虑地指出:“儒家若不开出对语言的观点,根本就不能和当代哲学对话,因而只能闭门造车了。”〔3〕我想,这一警告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同样是适用的。 如果我们的哲学家不能及时回应法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一大潮,如果不具备广泛的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的知识背景,那么我们与其他国家法学家之间的隔阂就不会消除,言路不通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显扬中国法理学,迎接未来的“中国世纪”  

尽管目前在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形成各种各样的“汉语热”,但从文化圈的分布看,汉语文化并不是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汉语也不是世界上的强势语言。我们还不能完全依赖母语作为交流手段打开中外法理学对话的渠道。在此背景下,如何显扬中国法理学,使之走向国际法学舞台,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大体上讲,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外扬,不外乎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强势经济、政治、军事力量来推动“文化的输出”;二是强化本土文化的魅力,通过相互的交流与融合,使之传播至域外。中国是一个经济上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尚不具备强行输出文化的实力。即使将来强大了,也不能走推行“文化霸权”之路。而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第二种途径。这也是强化中国法理学魅力所应定向的思路。  

“强化中国法理学的魅力”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提法。若作进一步的诠释,其涵义应当包括:(a )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培育世界知名的法理(哲)学家;(b )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特色而又能够与世界法理(哲)学界展开对话的独创理论与学说体系;(c )未来的中国法理学应当能够反映时代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总体精神及其成就。因此,从“走向世界”的视角观之,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远期目标要求:一是坚持本土性和原创性;二是兼具世界性和时代性。  

坚持本土性和原创性,是中国法理学跻身世界法学之林的前提。我们的法理学不应当是“全盘西化”的,也不完全是西方法学的本土化。这里的“本土性”文化之广义是指中国本土固有的优秀法律文化以及构成当代中国主导意识形态的思想体系。具体而言,其外延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先秦诸子百家、宋明理学思想)之精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这三个方面的理论资源是中国法理学立足的基础,也是我们建立中国风格和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之根本保证。  

所以,这里有一个如何对待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态度问题。过去,学界曾有过盲目批判传统文化的倾向,也有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持悲观的“过时论”观点。这当然都是极为不正确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传统的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割断这样一个“文化脐带”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是新中国立国之指导思想,这一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也是不可能动摇的。恰恰相反,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发展和彰显中国法理学的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在东方学和马克思主义再度受世界学术界瞩目的今天,如果我们的法理学界能够怀着开放的心灵、健康的心态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以当代的话语对此作出系统、全面的诠释,那么这对整个世界法学界来讲,不啻是一项巨大的贡献。  

当代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但还有一段相当艰苦的路程。这方面,当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追踪当代西方法学及其它人文科学的最新发展动态,整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密切关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等等。从学科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法理学家们也应为未来中国法理学做些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准备。首先,要在整个学界树立“敬业”精神。这里的“敬业”,主要是指法学家们要多培养一些“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科学精神,少一些急功近利、专重物利的短视行为。其次,打破法理学的封闭状态,拓展它的开放度,即应向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尤其是面临今天科际整合的大知识背景,这种开放显得格外重要。鉴于我国法理学尚不能与当代世界法学展开对话的事实,可以考虑让法理学率先与国内已较成熟的前导学科(如哲学、经济学)进行交流、沟通与对话,从中把握国外人文思潮的脉络,逐步扩展法理学家的学术视境。再次,养成平等商谈的良好学术风气,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使更多的学人怀有尊重不同的意见、听取不同声音的宽容心量。最后,学界应借鉴国外一些科学的教育经验,建立一套训练优秀法学家素质的机制,为中国法理学的传承与弘扬提供雄厚的人力资源。  

“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这向所有的中国人展现出一个复兴强势经济和文化的美好前景。我们的法理学家应当有这样一个眼量和胸怀,去迎接面临机遇、挑战和选择的“中国世纪”,将中国的法理学推至整个国际法理(哲)学界的前台。跨越世纪的年轻一代法理学家将要承受这样一项使命和责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责任编辑:王  申)* 注释:〔1〕资料来源:《法哲学—社会哲学档案》有关历届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的报道及有关论文专辑。〔2〕参见宗廷虎:《汉语修辞学21世纪应成为“显学”》, 《修辞学习》1995年第3期。〔3〕见梁燕城:《西方后现代主义与中国儒家哲学》, 《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2期第88页。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927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之“学海泛舟”
200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