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学人 法律语言学专家——姜剑云教授
姜剑云,1942年生于上海,1966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学院中文系。1969年起从事语文教学。1985年起从事高校语文教学与研究。现任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兼职有: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修辞学会理事、全国政法高校(成教)语文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等。
姜剑云教授自八十年代初开始发表学术论著,迄今已出版著作10余种(含合著),发表论文50余篇。
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语言、法律文化、言语修辞。
主要著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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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群众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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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第一作者;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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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学概要》(第一作者;四川科技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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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副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等。
主要论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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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组也是重要的句法单位——评“暂拟”的两种提法》(入选《汉语析句方法讨论集》,上海教育出版社,198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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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词的内部形式及其修辞价值》(入选《修辞学论文集》第三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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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的功能与特征》(入选《语文新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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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语言的时代特点》(入选《法学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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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另一种语病———“言语病”漫议》(《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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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必须适切于目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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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用语中的言语病》(《语文建设》1994年第4期)等。
其中,《试论法律语言的时代特点》一文获司法部成人政法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1994)、《贴近专业、强化应用———更新语文教学内容的尝试》一文获上海市普通高校教学成果优秀奖(1990)、《言语学概要》一书被评为上海大学优秀教材(1995)。
姜剑云教授在语言学方面的主要学术见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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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由人创造的,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使用的,所以研究语言不能脱离使用语言的人(言语主体),不能脱离使用语言的环境(言语环境,即语境),否则便不可能切合实际,不可能深刻地揭示语言的本质。这一见解集中体现于《言语学概要》一书中。 -
语言是人类主要的思维工具、交际工具,人们想要认识世界不能不借助于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是人类的朋友。然而,当人们用语言来反映客观世界、表达主观思想时,谁也无法完全摆脱语言对所要表达的主观思想、所要反映的客观世界的扭曲(或曰“污染”)。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是思想的敌人(伏尔泰语)。所以,当我们说“想要认识世界不能不借助于语言”这句话时,必须立即加上这么一句补足语:“想要彻底地认识世界不能不抛弃语言。”这一学术思想贯穿于他的言语学研究成果中。 -
在法律活动领域中,衡量语言运用是否准确的主要标准可归结为两条:一是如实———合乎客观实际,合乎法律、法规,合乎语流、情景,合乎交际对象;二是如愿———合乎主观意愿,即表达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达到所要达到的言语目的。这一见解详见于《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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