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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研究现状分析


刘蔚铭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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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近几年在国外新兴的语言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它诞生前后均与司法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之应用性很强,研究领域非常具体。自诞生之日起,法律语言学就引起我国某些学者的关注。他们撰文介绍了其相关内容。不容忽视的是,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因法律体系不同,从研究方法到研究领域均与国外法律语言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国外法律语言学学科创建过程进行回顾,对其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和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进行对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法律语言学;司法实践;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 H0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821 (2002) 12-0039-02

 

1 法律语言学学科创建过程回顾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近几年在国外新兴的语言与法律的交叉学科。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语言学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许多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开扩了语言学研究领域的视野。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神经语言学以及计算语言学等诸多语言学交叉学科令人耳目一新。语言学的作用日渐突出。

      在此背景之下,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亦越加密切。语言学与法律开始相互渗透。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三十年间,法律界首先开始向语言学界求助。律师以及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及庭审等方面遇到诸多语言及话语问题,不得不寻求语言学家的帮助,而且,这种需求与日俱增。

      时至1992年3月,来自澳大利亚、巴西、爱尔兰、荷兰、希腊、乌克兰、德国以及东道国英国的一批在语言与法律研究方面志同道合的语言学家,汇集在英国伯明翰大学,在那里举办了首届法律语言学研讨会(The First British Seminar on Forensic Linguistics)。在这次研讨会上,众多语言学家一致认为,在语言学愈来愈多地涉及法律,或法律愈来愈多地在某些方面需要语言学帮助的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建立一个国际性的语言与法律的专业学术组织

      就是在这次研讨会上,一个国际性的专业学术组织——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 IAFL)诞生了。随后,在1993年7月,IAFL在德国波恩召开了实质性的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会议(1993: 1st IAFL Conference, Bonn, Germany),并正式对外宣布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成立了1994年3月,新成立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与1991年在英国约克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学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Forensic Phonetics, IAFP)共同创办了自己的会刊——《法律语言学——话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期刊》(Forensic Linguistic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

      至此,一门学科存在的三大标志:学术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期刊已经齐备。法律语言学已经“自立门户”,与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神经语言学以及计算语言学等语言学交叉学科一样,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2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与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的差异

      作为一门学科,法律语言学从确立之日起至今,发展速度很快,引起了语言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国外许多大学的法律与语言学专业相继开设了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的相关课程。与此同时,语言学家亦活跃在司法实践之中。他们中间有不少人作为专家证人参与了涉及语言争议的案件调查与审理,提供语言证据,进行专家鉴定与解释。就是在我国,目前也有了第一个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的硕士与博士培养单位。

      然而,目前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体系较为零散。各个专家各自为政,常常从自身感兴趣的领域切入,仅针对法律语言学的某一局部问题展开研究,导致研究方向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框架。这使得法律语言学的宏观研究与体系建立容易被忽视。例如,关于法律语言学的定义,不同的法律语言学家往往基于自身的学术背景与研究角度,从而给出各不相同的定义。Sue Blackwell曾提出过一个非常广义的定义:Forensic linguistics can be broadly defined as the interface between language and law(法律语言学可以广义地定义为语言与法律之间的交叉领域)。法律语言学交叉融合,复杂多样。这样的定义,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是一种无奈的权宜之计,犹如隔雾观花,难以将法律语言学的本质完整且清晰地展现出来,其实际效果仍有待提升。它犹如将语言学定义为:Linguistics may be defined as the systematic (or scientific) study of language(语言学可被定义为对语言进行系统的[或科学的]研究)。这种定义方式看似简洁明了,实则存在相同的局限性。此外,另有学者从不同视角作出了这样的定义:Forensic linguistics is the science of analysis and measurement of texts or documents which interface with the law(法律语言学是对与法律相关的文本或文件进行分析和衡量的科学)。这一定义从书面材料分析来理解法律语言学的概念,显然定义相对狭隘,未能涵盖多元维度。

      在我国,对于Forensic Linguistics这一术语的中文译名,主要存在着两种形式:司法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从狭义的角度出发,以及为了确保译名的准确性来考量,"司法语言学"这一译名无疑更为贴切和恰当,因为它直接对应了该术语在狭义上的应用,即语言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从本质上来看,Forensic Linguistics这一术语的字面意义清晰可辨。然而,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术语,"司法语言学"这一译名的涵盖范围则显得稍欠宽泛。Forensic Linguistics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语言应用,还包括了法律语言的方方面面

      该术语的语义所涵盖的领域极为广泛,几乎渗透到了语言与法律交融的各个角落。无论是法庭辩论、证据分析,还是法律条文的解读、法律文书的撰写,甚至是法律教育、法律翻译等,都离不开对Forensic Linguistics的研究。因此,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选择译名既要考虑到术语的准确性和贴切性,也要兼顾其涵盖范围的广泛性和学科发展的长远性。"法律语言学"这一译名或许能更全面地反映该领域的研究范畴。

      据此,在本质上,“法律语言学”这一中文译名较为妥帖。这是因为,有学者在综合国外学者的某些观点之后提出,将法律语言学的定义划分为“狭义”与“广义”。这种做法看来是可取的,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法律语言学“司法实践”的主要特征,亦较好地概括了语言与法律其他层面的研究。

      狭义的法律语言学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对以语言材料为部分证据的案件进行调查,同时提供鉴定性证据和解释性证据。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将语言学原理运用于法律实践,涉及法律领域中诸多语言方面的问题,诸如法律的起草与解释、法庭陈述、跨文化交际(含交际失败)、法庭辩论修辞手段运用、律师培训,以及法律相关人员(被告、辩护人、陪审团、证人)对法律术语的理解等诸多方面(胡志清,2002:115)。

      法律语言学的诞生背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连。这使得其研究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其主要研究范围集中在将语言学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涵盖的方面包括法庭话语分析、法庭口笔译、法律文书的可读性与理解、法庭语言证据的运用、书面语及口头语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文书英语简化运动、审讯语言等诸多内容。总体而言,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大致可划分为四大领域,即语音、语体、话语结构和意义(胡志清,2002:115)。

      首先,语音领域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语音特征分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语音识别。具体而言,语音特征分析会借助语音学、音系学以及方言学的相关理论,对诸如恐吓电话、与案件有关的电话录音中的语音或者讲话人的语音进行识别。通过这种识别,能够为法官、律师以及陪审员提供具有鉴别性的证据,同时也能为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便利。 在商标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语音学家常常会受到邀请,对商标进行语音分析。其目的在于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某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语音方面存在雷同的情况,进而避免可能由此引发的纠纷(庞继贤,1996:46)。

      其次,语体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语体特征分析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存在争议的书面材料。针对这些材料,需要专业的法律语言学家开展语篇分析工作,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科学鉴定,从而确定这些材料的真伪情况或者明确其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话语结构领域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话语分析。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些法律语言学家时常需要对特定情境下,在一次连续性的话语事件中,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不同的言语行为进行分析。他们通过一系列严谨的会话特征分析,来准确确定话语背后的真实动机,进而为法庭审判提供语言证据。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当属美国语言学家Roger Shuy。从1980年到1990年期间,他以证人的身份在17个州出庭达35次之多,为两百多个案例的律师提供了专业的语言学知识咨询服务。这些案例涵盖了众多类型,其中刑事案件包括贿赂、敲诈、自首、恐吓、纵火、作伪证、洗钱、非法物品买卖、儿童虐待以及其他各类案件;民事案件则涉及保险索赔、毁谤、诬告、商标纠纷等多种情形。Roger Shuy能够指出那些平常人难以察觉和发现的关键细节,使得法官、律师和陪审员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那些平日里容易被忽视的重要信息(吴伟平,1994:47)。

      第四,意义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意义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意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争端。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所指出的那样:“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而法律语言学的创立,恰恰印证了这一论断。 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协助解决因意义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端,促使争端双方在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关键的语言证据。由此可见,法律语言学对于意义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正如麦考密克所强调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以上是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现状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及应用紧密结合,因而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这正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不容忽视的是,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因法律体系的不同,从研究方法到研究领域均与国外法律语言学存在显著差异。在当代领域中,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起步时间,相较于国内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略早一些。可是鉴于语言方面的阻隔,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对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最新动态、研究范畴、思路走向以及方法策略的认知相对有限。据此,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在范围、思路和方法上仍保留着较为传统的模式。具体而言,其研究重点主要聚焦于汉语语言本身,与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紧密且系统的关联。

      由此可知,国内法律语言研究与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在范围、思路及方法上呈现出明显的分野。通过对国内当下已出版的十余本法律语言相关著作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的范围主要聚焦于法律语言的用字、用词、用句等方面,同时涵盖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以及法律语言修辞等领域。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主要以语言本身的分析和研究为核心。目前已有诸如法庭辩论、司法口才与司法实践紧密相关的著作相继问世,若从研究思路与方法上看,依旧呈现出传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尚未突破对语言本身进行研究的状态。

      在此,笔者无意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评判,旨在客观呈现国外与国内在研究风格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

 

3 结语

      国外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之际,便吸引了国内外为数不多的中国学者关注,其中个别院校已在硕士与博士研究方向的教育与培养方面有所建树。然而,在国内用中文撰写的相关研究论文数量寥寥,且大多局限于介绍与分析,对具体问题未能展开深入探究。

      在我国,语言学家参与审理涉及语言争议的案件这一现象很罕见。此类案件通常是由司法界专家进行调查、鉴定和解释。然而,随着法律语言学这一学科的持续发展,我国语言学界以及司法界中从事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专业人士,逐渐对法律语言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笔者于2002年5月创建了专业性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网”(http://www.flrchina.com)。该网站自创办后,在短短数月内便吸引了不少访问者。值得一提的是,其访问者来源广泛,涵盖了许多国内外相关人士。在网站众多访问者中,有的已经在国外接受了专业的法律语言学教育;有的则通过网站的留言板块与论坛互动交流自己的见解、心得以及实践经验;还有的通过留言等方式表达了希望更多了解法律语言学的愿望,展现出对该领域的兴趣。

      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与国际的不断接轨,司法审判工作也在积极探索改革与发展之路。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参与司法实践,这不仅是必然趋势,而且亦将成为现实。在此情形下,法律语言学作为新兴学科,会逐渐受到重视。可以预见,未来在语音识别、著作权归属以及法律语言解释等具体法律事务中,对语言学家智慧的依靠也会越来越多。

      在此背景之下,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将会对本学科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它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会产生重要作用,同时对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也会产生积极影响,使研究范围更广泛,研究思路更开阔,研究方法更科学。

参考文献

1.胡志清. 司法语言学及司法语言学家的四大专家领域.《当代语言学》,2002.2.
2.庞继贤. 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外国语》,1996.5.
3.吴伟平. 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国外语言学》,1994.2.

文献出处:

现代情报,2002年第12期,39-40,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现代情报杂志社主办;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上网期刊;全国情报优秀期刊。

发布时间:202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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