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分类与语言特点

刘蔚铭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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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语言运用的目的与范围不同而具有颇为独特的专业词汇风格与特点。本文试图从语言学的角度对专门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旨在为法律英语的教学与实践在理论上尽一点微薄之力。
      关键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术语

      掌握法律英语的难度很大,甚至对以英语为本族语的人来讲,法律英语犹如一门“外语”,需要专门学习与研究。因此,掌握法律英语既要懂专业英语又要懂法律。就语言本身而言,掌握法律英语难度大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英语有一套完整的,充分体现法律专业的专门术语。这套术语具有相对独立的词语体系及独特的语言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很少使用,其法律意义与普通意义大相径庭。鉴此,对法律英语的分类与语言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揭示因变异而形成的词语风格,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均有重要意义。

一、术语分类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根据其意义结构与语义范围,这类专门术语可分为准术语次术语纯术语借用术语四种形式。

      1. 准术语  这类术语在整个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使用频率和生命力及强,不仅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熟知,而且已深入到日常生活之中,和一般词汇融合起来,为全民所理解。据此,这类术语有以下两类:

      第一,语域比较广,既常用于法律语言之中,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词语,在两种语域之中无意义差别,而且通俗易懂。例如:conduct(行为),witness(证明),goods(商品),signing(签署),gambling(赌博),rule(规则),marriage(婚姻),divorce(离婚)等等。

      第二,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但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而向全民词汇转化,扩大到日常生活之中,由原来只有法律工作者知晓的术语变成了全民化的词语。例如:law(法律),lawyer(律师),debt(债务),murder(谋杀),crime(罪行),contract(合同),will(遗嘱),sentence(判决),robbery(抢劫),theft(偷窃)等等。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及法治的深入发展,这类术语全民化的数量会不断增加

      常用术语由于具有常用性和全民化特点,因此使用语域广,文体信息少,具有中性文体效果。另外由于这类术语都是常用词,构词能力较强,如law→lawful和lawyer, crime→criminal, contract→contractual,而且有的具有多义性,应用时要注意词形变化和语境。

      严格来讲,术语一旦进入日常生活,全民化就会使其失去术语的意义。这就是术语研究中存在的老问题。然而从应用的角度看,这种分类是实用的,因为这类术语具有基本词汇的特点,掌握它无论在法律英语方面还是在普通英语方面均意义无穷。

      2. 次术语  这类术语在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是整个体系的中坚。它的意义结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律方面的;二是普通意义方面的。由于两种意义截然不同,所以必须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意义,才能明晰地揭示特定的法律意义。这类术语的多义现象主要是由于词义范围在历史演变中扩大或缩小而产生的。据此,可将其分为两类:

      ⑴ 词义外延术语:这类现象是指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原先的单一概念越出其使用范围,渗透到日常生活中而形成的多义现象,即由于词义扩大而出现了非法律意义。例如:alibi作为法律专门术语意为“不在犯罪现场”,而现在词义已扩大为“借口,托辞”,甚至还转化为动词“为…辩解”。再如:

法律专门术语 外延词义
statute 法令,成文法 (公司、学校等的)章程,条例
jury 陪审团 (竞赛时)评奖团
code 法典,法规 密码,电码
guilt 有罪 内疚
summon 传唤(被告出庭应诉) 鼓起,唤起

      ⑵ 词义内缩术语:词义内缩是指普通词汇原始意义的范围由大变小,意义发生转移,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即在原来含有普通意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创造出新的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例如:日常生活用词box表示“盒,箱”之义,现在已具有法律意义,成为法律专门术语,表示“证人席,陪审团”。再如:

普通词汇 内缩词义
complaint 抱怨 控告,起诉
deed 行为 契约
custom 习惯,风俗 习惯法
defence 防御,保卫 辩护,答辩
degree 度数,程度 (罪行的)轻重

      次术语表示的法律概念专业化,数量大,使用频率高,因此构成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主体部分。这类术语虽然从词形看许多都是常用词,但在语义结构方面由于它是由普通意义和法律意义两类不同语义内容构成,所以一般只有精通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才能懂得这些常用词所揭示的法律意义,而多数人只了解其普通意义。人们常说的“隔行如隔山”这句话的含意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

      3. 纯术语  这类术语专门表示单一的法律概念,即名称单一、指称单一。两者完全一致从而产生了严格的法律意义。纯术语无任何非法律意义,所以它的专业性最强。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人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一,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至无词类变化。单一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能提高准确性,能有效避免误解与歧义,少受语境干扰。

      由于这类术语符合术语的单一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要求,所以是严格意义的标准术语。然而,纯术语数量非常少,多数法律英语专门术语达不到这种要求。其原因有二:一是多数术语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普通意义,从而形成多义。此点已有前述,故不赘述;二是专业术语定义过多,人为产生多义。例如libel就表示两种法律概念:第一种有 “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四种释义;第二种和上面截然不同,表示“原告的诉状”。再如lex 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

      单一性和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在自己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一性,而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一、精确、明晰是整理与审定术语应解决的首要问题

      4. 借用术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层次。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体系,其中许多已站稳脚跟,占有非常固定的一席之地,例如sadism(xingnuedai)源自心理学,abortion(堕胎)源自医学,artistic work(艺术作品)源自艺术,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源自地理学,heredity(遗传)源自生物学,ratio(比率)源自数学,incest(luanlun罪)源自社会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tariff(关税)源自经济学,average(海损)源自运输,claim(索赔)源自对外贸易,life insurance(人寿保险)源自保险等等。

      借用术语来源之广,数量之大是很难估计的。由于观点的不同,究竟哪些术语应真正进入法律术语行列是不能绝对化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基础上之,更多的借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是一种必然趋势

      上述四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及相互转化的,不是孤立的,也不是静止的。它们之间特定的语义联系构成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因此,应全面地看待其鲜明的体系性,切不可将其孤立化和静止化。

二、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概念严格分化,个性独特。从语言运用目的与范围的不同和词源的角度分析,其语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准确性  法律的理念在于追求公平与正义,而作为其内容的外在形式体现者——语言,在术语选用方面就要追求客观实在与高度准确,辨别取舍,切不可主观猜测、望词生义,否则,就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后果不堪设想。这里举一个“误译”实例,以印证高度准确的重要性:在一次审判中,译员将still birth译为“仍然出生”,而此术语的法律概念实际为“腹中死胎”。此误译的根源在于译员不懂法律意义,“望词生义”所致。由此可见,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最本质的特点即准确性。说它是法律英语的生命线最为妥帖。

      2. 排他性  法律英语多数专门术语都存在一词多义现象,有些术语还存在同义现象。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以及语言的准确性,运用此类术语时应排斥其普通意义或非法律用词,保留特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用词,否则就会出现歧义或文体不伦不类的现象。例如在法律语域中出现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时,要正确理解就必须排除apology一词的普通意义,而保留其“辩护”意义。再如child为普通用词,而在表达法律概念“未成年人”时就必须排除该词,另外选用法律用词minor,以示其规范的专业色彩及庄重性。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在概念上的排他性,使术语的选用非常严格,起到了使法律行文精确严密的作用。这是其最突出的特点。

      3. 庄重性  法律的庄严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不含任何感****彩。在特有的庄重语域中,应通过词语手段来体现独特的严肃文体,以及因概念严格分化而产生的语言特点——庄重性。例如在一篇用英文撰写的国际贸易法的论文中,作者用到了lex mercatoria(商人习惯法),vis-a-vis(和…面对面),code des obligations(债务法典),jus commune(普通法),lex specialis(单行法)等法语和拉丁语词源的术语,使全文显得凝重而严肃。由此可见,严肃而又公正的法律要用严肃的文体来体现,而严肃的文体要借助严谨精密的专门术语来表现。法律英语严肃文体所产生的庄重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古词语的运用也能增添文体的庄重性。这在法律公文中犹为如此。这类古词语主要是指由副词here, there, where作为词根,再加上一个或几个作为后缀的介词而构成的,表示语法关系的复合副词,例如hereafter(从此以后),thereby(因此),whereof(关于那事)等等。严格来讲,这类古词语并不表示像术语那样的实体概念,不属于术语范畴,但它可使法律公文句子简练、严密、庄重,具有很强的严肃文体效果。因此从广义上讲,可以说它是法律英语专门术语一个独特的组成部分或类别。

      4. 词源的特定性  英语最具开放性,其整个词汇的80%源于其他语言。但是,从英语史的角度看,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词源却是相对特定的首先,随着“诺曼底人的征服”(the Norman Conquest)而来的语言隔离政策,使法语成为官方语言。大量法语法律词汇涌入英语,像justice,judgement,crime,prison等这样常用的术语都是源自法语。其次,拉丁语对英语的影响虽不及法语,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术语被引入英语,像appeal(上诉),jurist(法理学家),advocate(辩护人)等就是源自拉丁语的术语。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术语在拼写与发音方面未被英语完全同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源自古体英语的古词语在法律英语中,特别是在法律公文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正如David Crystal和Derek Davy所言:It is especially noticeable that any passage of legal English is usually well studded with archaic words and phrases of a kind that could be used by no one else but lawyers(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英语的任何段落通常都密布着一些只有律师才会使用的古词语)。

      古词语分为两类:一是指上述表示语法关系的复合副词,如hereto, thereon, whereat等;二是指一些常用的表示一般法律概念的古词语,例如动词witness加古英语第三人称单数后缀-eth构成witnesseth;再如said,named,duly,deem,expiration等都是法律英语常用的古词语。古词语在法律公文中经常大量使用,这不仅增强了“礼仪性”,而且也对语言形式增添了大量的“正式性”文体色彩。

      总之,法语、拉丁语和古词语是法律英语词源的三个主渠道。在此基础之上,法律英语专门术语还通过外借法、旧词新义法、合成法、词缀法、转换法和缩略法等一系列手段扩大了其容量,丰富了其内容,但是上述三个主渠道构成了整个术语体系的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1. D. Crystal and D. Davy, Investigating English Style, Longman Group Ltd., 1969.
2. 华尔赓,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
3. 罗伯特·麦克拉姆等:《英语的故事》,秦秀白等译,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1年第1版。
4. 刘蔚铭:《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西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5. 刘涌泉,乔毅:《应用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
6. 秦秀白:《英语简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2版。
7. 余致纯主编:《法律语言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版。

文献出处:
《外语研究与教学》,张后尘编,航天工业出版社,2000年5月。

发布时间: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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