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第3期总第102期
2010年5月

主持人的话 (安娜·瓦格纳:法国国立滨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国际法律语言学会的创建 、刊物《法律语言学》的创办以及相关研究力量的凝聚,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上世纪90年代正式形成 。世界性的法律语言研讨会或相关会议包括国际法律语言学会(IAFL)会议,国际语言法学研究会(IALL)会议,国际法律符号学圆桌会议(IRSL)以及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IVR)等。此外,亦有不少学校,包括欧美、香港、中国内地一些高校,已经开设法律语言学课程并开展法律语言学研究。然而专门发表法律语言学论文的平台相对而言却少得可怜:只有两份国际刊物《法律语言学》(现称《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期刊》)以及《法律符号学国际期刊》;尽管中国内地有个别杂志如《修辞学习》《语言文字应用》等极少数期刊也开设了法律语言专栏,这远远不能满足中国法律语言发展的强劲势头。因此,《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及时把握契机,以国内专家投稿、国内外专家合作投稿、翻译国外专家原稿为主要形式而开设法律语言专栏,这一举措无疑将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中外学术的及时交流。

       法律与语言相互关系的研究可以从法律对语言的规制、规划等角度展开,也可以从语言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角度展开,后者也就是学者俗称的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但 不局限于立法语言研究、司法语言研究以及语言证据研究。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司法语篇 这一主题表现出日益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这一考量,本期收录了《语料库与法律语言规范化——来自法律实践中的多维思考》《话语主位推进与司法判决推理》两篇关于司法语言与语篇研究的论文,期待有更多的学者在这一平台上为法律语言的研究贡献自己的学识 。

注:原文为英文,中文译本由香港理工大学程乐博士提供。

语料库与法律语言规范化
——来自法律实践中的多维思考

刘蔚铭
(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西安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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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语料库语言学发展速度迅猛,在基于语料库的语言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语料库的重要性与作用更是显著,使语言分析结果更具可靠性和有效性。语料库因其目的与功能多样性而多种多样,而法律实践中的语言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鉴此,基于语料库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应从一元走向多元,多维度地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
       关键词: 语料库;法律语言;规范化;多维思考

       法律语言凭借其规则操纵着法律这部机器,使其顺利地调整着各种法律关系。倘若法律语言失范,那么法律这部机器的运转就会出现严重故障。语料库的作用非常神奇,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千奇百态和栩栩如生的各种语言现象。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如果能以语料库为基础,两者相互结合,相得益彰,使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更加彻底地深入下去。

       法律语言的功能各异,在不同的法律语境里履行不同的职能,因而法律语言的用途具有多样性特征。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立法语言方面的规范化问题,而是应多层面地展开应用研究,从一元走向多元

一、语料库让我们看到了用肉眼无法看到的细微语言特征

       当今,随着语料库语言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语料库的作用日显重要,并正在广泛应用于包括法律语言研究在内的诸多语言领域,在实践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产生出非常积极的效果。可以说,基于语料库的语言研究层面多,作用显著,特别是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研究领域,更是至关重要,因为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更需要最能令人信服的语言实证或语言证据。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R. W. Shuy在评价话语分析的作用时这样说道:What a linguist,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ools of discourse analysis, can see in a conversation is similar to what a doctor can see in an X-ray (通过应用话语分析工具,语言学家在会话里所看到的和医生在X光下所看到的很相似)[1]。Susan Hunston曾作为 一名应用语言学家发出如下感言:Corpora have made language investigation possible that were not possible before. (语料库使语言调查成为可能,但在以前这是不可能的)”[2]。鉴此,如果把话语分析的作用比做X光,那么基于语料库的语言分析的作用就像是世界最大功率的X光显微镜,因为它能将所有细微的语言特征放大无数倍,让我们彻底清晰地看到肉眼根本无法看到的东西。在法律实践中,基于语料库的语言分析犹如高倍显微镜,会使涉及语言因素的法律问题清晰可辨,会使以前诸多无法完成的语言分析成为可能,且分析结果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和说服力,最终发挥应有作用。

       国外法律语言学不乏应用语料库进行语言分析的成功案例。这里旧案重提,用国外法律语言学中的一则经典案例阐明语料库的重要作用。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英国的"Derek Bentley冤案"堪 称国外法律语言学史上最为经典的案例。此案被告之一Derek Bentley,年满19岁,受警方指控,称其鼓动同伴开枪打死一名警察,据此被判死刑,并于1953年被绞死,而他的同伴Chris Craig则因未达法定年龄没有被处以极刑。

       此案判决结果在英国受到普遍质疑。从语言学角度看,'Let him have it' 关键句的歧义,以及 警察笔录语言的失范等等都引起了语言学家的兴趣。英国法律语言学家Malcolm Couhhard介入此案的语言分析,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案卷资料进行了意义与文体分析,发现诸多疑点和程 序违法现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Malcolm Coulthard成功运用语料库对比分析,揭示了Bentley的供述语言具有典型的警察语言特征。在警察语言中,then的出现频率很高,而Bentley的供述却充满此语,例如:

Chris Craig and I then caught a bus to Croydon. 
Chris then jumped over and I followed.
Chris then climbed up the drainpipe to the roof and I followed.
The police and I then went round a corner by a door. 
The policeman then pushed me down the stairs and I did not see any more.

       Bentley的供述共计582词,then出现11次,平均每58个词出现一次。比照‘英语口语语料库’,then的出现频率为每500个词出现一次;再比照Couhhard自建‘警察陈述语料库’,then的出现频率为每78个词出现一 次;再比照‘某证人陈述语料库’,then的出现频率为每930个词出现一次”[2],[3]。通过对比分析,Bentley的供述非常异常,不具备普通言语特征,倒是和警察做 笔录时的典型语言特征‘主 语+then+动词’句法结构一致。据此,Bentley的供述不是其本人精确所言。这样的证据完全可以受到质疑,其有效性必定会打上一 个大大的问号。Couhhard巧妙运 语料库词频分析方法,汇集其他层面语言分析结果,用语言证据证明此案诸多疑点,在Bentley被绞死后的1999年推翻了此案判决

       此案证明了语料库在法律语言学中的应用,同时也说明法律语言规范化渗透在法律实践的方方面面,因为就是警察笔录语言的失范,使得此案疑点重重。语料库辅助语言学家从语言角度对涉 及语言因素的案件分析得更全面、更透彻、更准确,获取的语言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语料 库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是因为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语料,可以提供权威、准确的语言证据,以证明相关的结论或验证某种假设。在法律实践中,国外法律语言学家经常运用 语料库对有争议的语言现象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定案参照的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提交给司法机关,甚至作为专家证人当庭作证,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案件准确而公正的解决。其中,语料库发挥了重要的参照和定性作用。

       总之,“语料库是语言知识的宝库,是最重要的语言资源。语料库中蕴藏着丰富的语言知识,词汇知识、句法知识、语义知识、语篇知识,都包含在语料库当中。随着语料库加工的逐渐精 细和深入,我们获得的语言知识也就越加准确和深刻[2]。”语料库的辅助功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挥出了重要作用,让我们看到了用肉眼无法看到的细微语言特征,而在法律语言规范化进程中,仍然需要语料库的辅助,使其在揭示法律语言细微特征方面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 、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多样性——来自法律实践中的佐证

       法律语言的功能各异,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履行着不同的功能。据此,法律语言因使用目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特征。法律语言使用目的的多样性特征必然决定法律语言规范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一般而言,从法律语言的法律属性看,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 语言,其中包括辩护语言、交叉询问、司法问话、调解语言等等。具体而言,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异常复杂,而这些表现形式其实都涉及到规范化问题。

       国外法律语言学界的学者们对其研究对象从各自角度做了不少的具体列举和论述,例如法庭话语、法庭口笔译、法律文件的可读性与可理解性、法律背景中如何与儿童面谈、庭审语言证据的应用、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鉴别、警察告诫的可理解性、警察面谈和法律文本的阐释与分析等等。在IAFL文献汇编中,更是将法律语言分为20大领域,84个下位分支,许多具体分类十分罕见。Stygall在其著作《审判语言》(Trial Language)中采用 了“三分法”:语言本身的研究(language as object)、程序中的语言研究(language as process)和作为工具的语言研究(language as instrument),将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用大类框定,做了很好的初步尝试。在这三大 类之中必然容纳各自具体的语言表现形式。此外,以 Coulthard为首的Aston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采用一种新的“三分法”,更清晰地从法律语言学自身属性角度归类了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明晰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上下位关系,框定了语言证据地位。这就是“语言一程序一证据 ”三分模式。“语言”分类是指“法律文本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egal texts),焦点集中在书面 法律文件的可理解性上;“程序”分类是指“法律程序语言”(The language of legal processes),主要涉及交叉询问、法官最后陈词、向陪审团说明先例、警察告诫、面谈技巧、法庭讯问以及律师与证人的语言策略等方面的语言问题。“证据”分类是指“语言证据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linguistic evidence),如商标争议、意义争议、作者归属、剽窃案件等诸多方面的语言证据。

       上述分类方法各异,结果差异很大,但这 些观点都是依据实践中法律语言应用的特点归类的。此外,这种特征也告诉我们,为什么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法律语言失范现象,为什么有许多法律语言表现形式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法律语言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特定语料库规范其应用。在我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与实践中,焦点集中在立法语言失范方面,对其他方面的法律语言失范现象意识不到,或没有做深入思考与研究,更无配套的语料库辅助我们的研究。

       在法律术语翻译方面,经常出现译名规范化问题。例如tying和obviousness在法律词典中很难查到,出现不可译现象,而obviousness在近年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才有正式收录。此外,翻开法律词典就会发现Brief的中文译名繁杂失范,不仅译名混乱,而且忽略了美英法律文书中对Brief的不同界定;此外,像拉丁语法律术语lexmercatoria中文译名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非常不规范[7,8,9]。我国的中文法律术语译名失范现象非常常见,且相当严重,给法律实践常常带来困惑。

       在法官语言方面,有些失范令人啼笑皆非[10]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这样询问双方当事人:“你们打群架的时候,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又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xxx家有妻子四人。”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道:“我没有四个老婆。”最后,在一起离婚 案件中,原告人叫马xx,被告人叫牛xx,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审判员在庄严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合,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法庭上的冷幽默就这样制造出来了。法言法语不仅失范,而且损害了法官的公正形象。这样的语言风格属于“庸俗的语言”,因为法官应用法律思维依法裁判案件,法律思维的自然表达方式是法律语言,即法言法语[11]上例的法官语言失范就是因为规范的法言法语的缺失

       此外,也有些新的法官语言的表现形式令人深思,值得密切观察与研究。2007年7月7日,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以“父子争房”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某区巡回法庭的一次审判活动。在庭审中,主审法官的语言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文化教育背景等特点,及时调整了语言策略,采用“附加解释”的语言策略,化解了语言障碍,增进了术语的可理解性,整个语言简单简明易懂,保证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下面实录‘父子争房’中数例法官语言的异动,观察其简明化变异和“附加解释”的语言策略:

例1: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所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原告,诶,注意听,哦。下面由你们两位原告陈述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因为什么什么事?到这 儿来干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明白这意思吗? 
原告(男 ):是宣读起诉书吗?
法官:有起诉书吗?
原告(男 ):有啊。
法官:和诉状一样吗?陈述的口头陈述和诉状一样吗?
原告(男 ):首先,我向大伙儿声明一下:各位记者,各位来宾……(被打断)
法官:(用手指指着原告,敲法锤)你呀! 原,原告,我制止你一下,啊! 今天你要向法庭宣读诉状。
原告(男 ):哦,哦,行,行,可以,可以,对。我是1980年结婚……

例2:
法官:传证人冯经华到庭。下面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陈述。你说吧,你能证明什么事实,知道什么事,你向法庭讲。
证人:嗯,我呢,就是八,估计就是八几年…… 

例3:
法官:……具体过程就不要再说了。被告张永芝,你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男 ):
没有什么,就是这个。

       上例中的语言口语化,结构松散,文体随意,法官不时地调整自己的语言,加入简明易懂的解释性话语,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原告、被告和证人都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式化套路问答。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 问题,即这种特征的法官语言如何规范,自由度如何把握,简明到什么程度为好? 进一步而言,法官语言的简明化如何具体改良,如何从句法和用语做出调整,规范出普通百姓能够清晰理解的、严谨的及程式化的简明法官语言? 这样的话语值得研究,值得建立这方面的语料库,值得作为法律语言规范化的一项内容专门研究。

       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形形色色,需要规范的内容多种多样。上述来自法律实践中的佐证反映了局部失范和变异的个例,仅为冰山一角。此外,本节开头论及的种种分类与类别大多都涉及到规范化 问题,证明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多样性。法律语言表现形式多样性反过来意味着相关语料库的多样性,否则规范化研究不可能深入下去。法律语言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特定语料库辅助其应用。借助不同的语料库会对不同语料分析带来巨大辅助作用,使分析结果具有客观性。

三、法律语言规范化应从“一元"走向“多元"

       法律语言是有规则的,因此作为法律语言的使用者就要关注其规范和遵守其规则。作为控制与调节法律活动的法律语言必须具有共同遵守的规范,不然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倘若没有法律语言规范,法律这部机器就会失灵,法律的实施也就会乱套。因此,如何规范使用法律语言就构成了游戏的基本规则。

       从最初到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主要以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为主,焦点集中在立法语言的失范上,刻意追究其遣词造句方面的种种错误,相关论文和著 作当初大多也围绕此论题展开。狭义化的法律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立法语言,因为法律语言的主要风格特色就是用词准确,表达周密,语言简练,色彩庄重。查阅国内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文献资料后不难发现,这些研究由于特定原因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律书面语言做文章,以立法语言居多,例如,法律语言规范词典、法律条文的语言规范语法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物权法》的语言规范问题、政策和法律语言规范的异同、法律术语规范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语言规范问题、立法语言规范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语言规范、行政复议的语言规范问题、民事诉讼法律的语言规范,等等。在一次重要的“语言学论坛”上,一 位法律语言学者在论及法律语言学的性质时将这种现象调侃为“纠错语言学”。究其原因,这种现象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语言研究传统不无关系。然而,毫不夸张地讲,我国立法语言方面的规范化研究和成果为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语言教育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一些学术观点和见解实乃真知灼 见,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为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如前所述,法律语言的功能各异,不是固定不变的。鉴此,除了立法语言,其他语境的法律语言同样需要研究与规范。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语言失范现象不仅仅是立法语言,其他方面的语言失范层出不穷,形式多种多样。与之相适应,辅助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功能各异的语料库也需要逐步建设。语料库功能的多样性和在语料分析中的多重性是由法律语言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决定的。因此,我们应扩展研究视域,从不同维度关注法律语言应用问题,为全方位的法律语言规范化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层面可以大致分为两个一是外部形式的层面二是内部形式的层面。前者主要指不同的法律语言表现形式,如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官语言、口语、书面语、执法语言等等;后者指某种表现形式内部的变化,如文体与修辞、术语、用词、句式、语篇等等。这两个研究层面都需要规范化,都需要有语料库的支撑,以使其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

       此外,在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同时,应注意所谓“规范”的度,即不能用“规范”作为衡量法律语言的永久不变的唯一标准,把它作为一切来完全规定法律语言,因为语言毕竟是在发展的,语言是活的语言。这种思路符合当代语言学关于语言发展的规律。鉴此,法律语言学者在强调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同时,还应多观察实际应用中的法律语言现象,将它们记录在案,分析、研究与总结出符合法律语言规范的语言事实,最终给它们贴上“规范”的标签。这一理 念可以成为法律语言规范化的一个原则:即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描述性原则。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在法律语言规范化进程中,应注意法律语言的发展与变化,应注意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中的客观性,而避免其主观因素。

       总之,当前法律语言的失范现象非常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对此应做多维思考。多维思维预示着法律语言规范化应从单一的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向形式多样的法律语言规范化转化,以研究与解决各种法律实践中的语言问题。法律语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有变化多端的失范现象亟待通过语料库进行认真的研究。鉴此,在坚持立法语言规范化为主 流的基础上,应意识到其他表现形式的失范现象或需要深入研究的语言现象,从“一元”走向“多元”,为我国的法律实践提供更 宽泛的帮助。

四、结 语

       法律语言规范化是一个有利于法律实践的命题。在立法语言的词语规范方面,它已经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然而,法律语言在不同语境中的表现形式要求我们密切关注法 律语言规范化的多样性、多角度和多维度问题,以全面服务于法律实践。这样,有利于深入认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现状与局限性,突破立法语言的局限。此外,相应的语料库同时应配套逐步建立,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学术研究,否则,法律语言规范化就成了无本之木。

参考文献:

[1] SHUY R. W. Evidence incooperation and conversation: Topic-Type in a solicitation to murder case [M], //R. W. RIEBER and W. A. STEWART (eds.) The Language Scientist as Expert in the Legal Setting: Issues in Forensic Linguistics, New York: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 1990: 85-106.
[2] 霍斯顿.应用语言学中的语料库 [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3] WOOLLS D, COULTHARD M. Tools for the trade [J]. Forensic Linguistics, 1998, 5(1): 33-57. 
[4]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39-45.
[5] STYGALL G. Trial language: Differential discourse processing and discourse formation [M].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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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唐明,周永利.天平之星:法官的界定、思维和语言 [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287.

Corpus and Legal Language Standardization
—from the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 of Legal Practice

LIU Wei-ming

(Research Centre for Language and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710063, China)

       Abstract: Corpus Linguistics is developing at rapid pace, and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orpus-based linguistic research, with an important role playing. In linguistic research of legal context, the importance and role of the corpus is remarkable, so that the results of linguistic analyses are more reliable and effective. Corpora become diverse due to their diverse purposes and functions, and the language forms in the legal practice also show their diversification. In view of this, corpus-based study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legal language should move from monism toward pluralism, in order to do 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legal language standardization in a multi-dimensional manner.
       Key words: corpus; legal language; standardization;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

 (责任编辑 陶舒亚)

文献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第3期总第102期, 2010年5月, 12页-17页.

发布时间: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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