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将对法律英语的词源渠道和专门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旨在揭示法律英语这种在常规英语语言基础上变异而成的专业英语的词汇风格分化特点及成因,在理论上指导法律英语的教学和实践。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源;术语
一、法律英语词源的三个主渠道
英语词汇的来源最具开放性, 法律英语词汇亦是如此。在英语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另外,古英语复合副词及其它常用古词语构成另一主渠道。
1. 法语对法律英语词汇的形成产生过直接的巨大作用。如果追究法律英语的词源便会发现几乎所有的词均来自法语,而这一特征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
1066 年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底人的征服”(the Norman Conquest)使英国第一次实现了法的统一,严格意义的英国法——普通法雏型便产生了,同时, 精通普通法的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也开始出现。然而, 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大多是原始部族的习惯法,当时影响很小,流传下来的也很少。除了在法律方面所实行的侵略政策外,法国人还在语言方面实行了隔离政策,结果法语成为英国的官方语言,而英语则被视为粗陋的登不上大雅之堂的语言,只作为口头语言在平民老百姓中继续使用。当时,法院审判均使用法语而不使用英语。然而,这并未使法语的法律词汇侵入到英语中去,因为,当时的语言隔离政策使得法语和英语成为不同社会阶层分别独立使用的语言,两者并未有机地溶合在一起。
法语法律词汇与英语的溶合实际在于英语本身地位的提高。中古英语时期,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1337—1454) 和当时的“黑死病”的蔓延结果使英语的地位出现复苏局面,英语开始用于法律领域。这时虽然法语仍为官方语言,但是在这次语言大冲突中,由于法律英语词汇的贫乏及方便法律概念表达的现实需要,法律英语词汇和法语法律词汇明显溶合,几乎全盘接受。以下例词便可深刻地说明法律英语词汇受法语影响的深度:justice(正义),judgement(审判),crime(罪行),plea(抗辩),suit(诉讼),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attorney(律师),complaint(控告),summons(传票),verdict(裁决),sentence(判决),punishment(刑罚),prison(监狱),bill(法案) ,inquest (审讯) , evidence(证据),slander(诽谤),libel(诽谤罪),innocence(无罪)等。这些单词现在看来无论在发音还是在拼写上完全和英语同化了,有些已成为全民的词汇,如果不追究其词源,根本不会感到它们源自法语。
在现代英语时期,法语词汇一直源源不断进入英语,尤其是在18世纪初至19世纪其数量为最多,但是法律词汇并不多,例如parole(假释),regime (政权) , police (警察)
,attaché(使馆馆员)等就是在这一时期进入英语的。
法语法律词汇在英国法真正产生的背景之下大量涌入英语并逐渐与其同化是在上述中古英语时期。那时的法语对英语在各方面产生的影响是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
2. 法律英语词汇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拉丁语。在“诺曼底人的征服”期间,拉丁语和法语一样占绝对统治地位。虽然其词汇进入英语的数量远不及法语, 但是,大量的法律英语术语显然在中古英语时期和随后的文艺复兴时期直接源自拉丁语。例如:custody(拘留),homicide(杀人),legal(法律上的),legitimate(合法的),malefactor(犯罪分子),mediator(调停者),minor(未成年人),notary(公证人),prosecute(对…起诉),testimony(证词),declaration(申诉),advocate(辩护人),appeal(上诉),civil(民事的),jurist(法理学家)等等。和法语一样,拉丁语法律词汇进入法律英语之后也与英语完全溶合同化了。从以上例词就可看出许多词已全民化而广泛应用,而且很难根据其词形判断其词源。
此外,相当一部分法语和拉丁语法律术语虽然发音有所同化,但词形却保持着原有形式,未被同化。例如源自法语的法律术语:estoppel(禁止发言),fee simple(不限制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laches(长期不行使权利),quash(撤销)等;源自拉丁语的法律术语:alias(再发令状),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nolle prosequi(撤回诉讼),res judicata(定案)等。可能由于难读、难记、难懂的缘故,有人认为这类术语很少使用。实际上作为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语义稳定,没有引伸寓意,文体效果突出,这类术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这类术语的词义经过演变扩大也有可能成为一般词语,进入日常生活。例如上述alias现在可用来指“别名,化名”;quash已有了“镇压”词义。
3. 法律英语词汇本族语的来源主要是古词语。古词语在现代英语中已不再广泛应用了,而且逐渐在消亡,但是在法律英语中古词语的应用却十分普遍。正如David Crystal和Derek Davy所言: It is especially noticeable that any passage of legal English is usually well studded with archaic words and phrases of a kind that could be used by no one else but lawyers.(任何一段法律英语都充满了某种古词语,只有律师才会使用)。但是由于前面所述历史原因,法律英语中的古词语并不表示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可分为两类:一是指一些表示语法关系的复合副词。这些副词由here,there,where词根加上一个或几个作为后缀的介词构成,常用于英语法律公文之中,例如:hereafter(从此以后),hereat(因此),hereof(在本文中),hereon(于是),hereto(至此),hereinafter(在下文),thereby(因此),therefore(为此),thereafter(在下文中),thereof(由此),thereon(关于那),whereas(有鉴于),whereat(对那个),whereby(靠什么),whereof(关于那事)等等。这类古词语可使法律公文句子简练、严密、庄重,具有很强的文体效果。二是指一些法律英语中常用的表示一般概念的词语,例如动词witness在法律英语中加古英语构成第三人称单数的后缀-eth而成witnesseth;再如said,named,duly,deem,expiration等都是法律英语常用的古词语。它们和第一类复合副词一样,也对法律英语的语言形式增添一定的文体特色。
二、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
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这类专门用语既有和其它各类术语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己特有的个性。根据意义结构或语义范围,这类专门用语可分为常用术语、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和借用术语四种形式。
1. 常用术语
法律英语常用术语有两种概念:第一,不明确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语域比较广,既常用于法律语言中,也是社会日常生活各方面不可缺少的词语,在两种语域中无语义差别,而且通俗易懂。例如:conduct(行为),write(签字),witness(证明),goods(商品),individual(个人),sum(总额),signing(签署),insurance(保险),gambling(赌博),rule(规则),marriage(婚姻),divorce(离婚)等等。第二,表示特定的法律概念,但是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和全民词汇发生密切联系而经常互相交换与影响,结果由原来只有法律工作者知晓的术语扩伸到全民词汇领域中。例如:law(法律),lawyer(律师),debt(债务) ,murder(谋杀),crime(罪行),prison(监狱),court(法庭),contract(合同),police(警察),will(遗嘱),fine(罚款),punishment(惩罚),sentence(判决),judgement(审判),robbery(抢劫),theft(偷窃)等等。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的发展,这类术语全民化的数量会不断加大。
法律英语常用术语由于法律和全民通用,所以其最大特点就是常用性及适用场合广。据此,这类术语一般文体信息较少,具有中性文体意义效果。另外由于这类术语都是常用词,所以其构词能力较强,如law→lawful和lawyer,crime→criminal,contract→contractual,而且有的具有多义性,应用时要注意词形变化和语境。
2. 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
这种术语指排斥与法律概念无任何联系的一般涵义而保留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的法律专门用语。这类术语有两种涵义:一是法律方面的;二是普通意义方面的。由于两种涵义截然不同,所以必须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涵义才能明晰地揭示特定的法律专门涵义。这类术语的多义现象主要是由于词义范围在历史演变中扩大或缩小而产生的。据此,可将其分为两类形式:
①词义外延术语:许多专门创造的法律专门术语由于词义从原先表示的单一概念扩大到表达外延较宽广的概念而越出其使用范围,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例如alibi是一个法律专门术语,意为”不在犯罪现场”,现在词义已扩大为“借口,托辞”,甚至还转化为动词“为⋯辩解”。再试看以下词义外延的例子:
法律专门术语: |
外延词义: |
statute法令,成文法 |
(公司、学校等的)章程,条例 |
jury陪审团 |
(竞赛时)评奖团 |
code法典,法规 |
密码,电码 |
plead辩护 |
恳求 |
guilt有罪 |
内疚 |
②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与①类相反,许多法律专门术语不是专门创造的,而是由于全民的原始词义外延缩小从日常生活转用到了法律方面形成的,即在原有含有一般词义的旧词基础上赋予其表示法律概念的新义。例如日常生活用词box表示“盒,箱”之义,现在已具有法律涵义,成为法律专门术语,表示“证人席,陪审席”。再试看由于词义缩小形成的法律专门术语的例子:
一般词汇: |
词义缩小产生的术语: |
parole(俘虏)宣誓 |
假释 |
complaint报怨 |
控告,起诉 |
exhibit展览 |
证据,特征 |
deed行为 |
契约 |
suit请求,恳求;(一套)衣服 |
诉讼,讼案 |
排他性专门涵义术语由于表示法律概念专门,使用频率高,所以构成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的主体部分。这类术语虽然从词形看许多都是常用词,但是在语义方面由于它是由一般词义和法律专门涵义两类不同语义内容构成,所以一般只有精通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才能懂得术语所揭示的特定法律概念,而多数人一般只了解其一般涵义。
法律英语用词的最大特点就是准确。这类术语有一词多义的特点,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切不能望词生义,而是一定要借助语境正确理解,以免误用。例如apology除了常用词义“道歉”外还有“辩护”之义。在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由于缺少必要的语境无法断定apology的指称意义。如果有了语境,比如在法庭上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3. 专门法律术语
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特征,所以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非术语。
单义性要求专门法律术语必须名称单一,指称意义单一,两者完全一致以产生严格定义。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人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一,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至无词类变化。单义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有效地防止误解,即使在较小的语境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前面提到的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一句中,如果apology为单义就不会发生意义无法断定现象。
上述例子表明了单义性的重要性,然而许多法律英语术语却不能符合这一条件。一是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一般意义,从而形成了多义。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多赘述。二是由于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下得过多而在术语本身内部形成了多义。例如libel就表示两种法律概念。第一种就有“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四种释义;第二种和上面概念截然不同,表示“原告的诉状”;lex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律、商人习惯法”六种释义。单义性与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专门法律术语在自己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义性,而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一、精确、明晰是整理审订术语应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
专门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表明,这类术语不包含感情
色彩,一般只适用于法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语域中。严肃的法律要用严肃的语体,严肃的语体要用严谨精密的专门法律术语体现。法律英语语体严肃庄重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4. 借用术语
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门类的划分也日趋细密,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占有非常固定的一席之地。例如:sadism(xing虐待狂)源自心理学,abortion(堕胎)源自医学,artistic work(艺术作品)源自艺术,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源自地理学,heredity(遗传)源自生物学,ratio(比率)源自数学,incest(luanlun罪)源自社会学,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学,tariff(关税)源自经济学,average(海损)源自运输,claims(索赔)源自对外贸易,life insurance(人寿保险)源自保险等等。
借用术语来源之广,数量之大是很难估计的。由于观点的不同,究竟哪些术语应真正进入法律术语行列是不能绝对化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内容的扩大,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基础上,更多的借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是一种必然趋势。
本节所述四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它们之间有特定的语义联系,构成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所以,应该全面地看待其鲜明的体系性,切不可将其孤立化。
主要参考文献:
1. D. Crystal and D. Davy, lnvestigating English Style, Longman Group Ltd., 1969.
2. 秦秀白:《英语简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2版。
3. 罗伯特·麦克拉姆等:《英语的故事》,秦秀白等译,暨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
4. 余致纯主编:《法律语言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版。
(责任编辑:黄维民)
文献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1996年第4期,第26卷(总93期),第88页至90页。
发布时间: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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