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与受害人 

刘蔚铭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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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受害人”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法律不会规定什么时候使用“被害人”一语,什么时候使用“受害人”一语,但两部诉讼法对词语的选择各异,互有差异,故常常有人选用错误,甚至专业人员也有严重出错事例。简言之,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阅读《法律语言》一书时看到在一起伤害案里面,公诉人以民事案件的法律术语替代了刑事案件的法律术语,称“被害人”为“受害人”。当时,辩护人立刻提出质疑,指出:“公诉人既然称XXX为受害人,为什么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呢?本辩护人提请法庭考虑,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伤害罪是否得当。”由于这个法律术语的误用,促使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论辩显得十分被动。

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是“被害人”,其中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就是“受害人”,其中包括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英语国家的情况和国内不一样,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英语都可以使用victim一词,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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