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应积极参与法务实践 

刘蔚铭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2-16,记者:李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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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凭借其规则操纵着法律这部机器,使其顺利地调整着各种法律关系。倘若法律从业人士不遵守这种语言规则或者不懂这些语言规则,那么法律这部机器的运转就会出现严重故障,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公平正义更是无稽之谈。

刘蔚铭简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学专业委员会资深法律语言学专家。曾任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法律语言学与法律翻译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CAFL)副会长,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AFL)会员。曾赴匈牙利罗兰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出席“法律与经济”学术研讨会,赴英国卡迪夫大学和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出席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

□本社记者 李卓谦

2016年6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走红网络。判决书中“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等充满诗意的语言让人眼前一亮,被称为是“诗意判决书”。

“诗意判决书”走红后,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语言的关注。法律语言学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刘蔚铭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所谓“诗意判决书”其实并不新鲜,早在10年前,上海市二中院就曾率先推出过附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其实两者的思路和效果是一样的,“无论是‘诗意判决书’还是‘法官后语’,两者都局限于特定案件,即应用于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等相关民事案件,偶尔应用于个别具有‘感化’内涵的刑事案件。”

刘蔚铭认为,只要是有语言文字的东西或者有符号表意的东西,都可以从语言学角度进行分析。同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任何文体的话语也都可以进行法律语言学的分析与解读。可供分析与解读的视角非常多,语义角度、语用角度、文体角度、篇章结构角度、语言变体角度、法律语言规范化角度等等,不同角度的解读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诗意判决书”不可滥用

在刘蔚铭看来,“诗意判决书”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避免了机械司法死板僵硬的言语行为。如果从语用学角度,通过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进行分析与解读,就要强调“诗意判决书”作者的意图或目的,以及想要取得的结果。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作者打破了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与文体规范,采用了表达情感的诗意文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表达了作者自己的意图或目的,具有很强的‘感化语力’,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相信会取得满意的结果或效果。”刘蔚铭说。

既然“诗意判决书”能够很好地表达法官的期望与感情,当事人能被“感化”,是否可以大肆鼓励这种写作方式?

刘蔚铭表示,凡是都有度,一定要注意语境,即要注意所使用的场合或案件的性质,万万不可在判决书中滥用这样的文体。

“对于‘诗意判决书’,我们不鼓励,不提倡,但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有条件地允许其存在。我们应适度地合理地解放法官,使其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自己的潜能,释放自己的动能,发挥自己创造性,同时要加强实务中法律语言的研究,规范‘异常文体’的司法文书的使用语境或场合,使其在有张有弛的轨迹上运行。”刘蔚铭说。

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家

关于法律语言学的定义,不同的语言学家从自身角度出发,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定义。

刘蔚铭表示,法律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广义的法律语言学概念涉及语言与法律的方方面面以及法律背景下的语言学研究,而狭义的概念则指法庭的语言证据,如作者识别和有争议的供述等。

“一宽一窄的界定表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可以广至一切跟语言和法律有关的研究和应用,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研究,其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件有直接关系,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调查语言材料,提供语言证据。”刘蔚铭说。

他介绍,综合而言,法律语言学是一门以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为核心,全面分析与研究法律语言变异,以及应用语言学基本原理解决法律实践中具体语言问题的新兴的交叉学科。具体而言,它是语言学家应用专业技能、方法和洞察力,在法律、侦查、审判、惩罚等法律语境之中为法务工作者提供帮助的一门学科,是犯罪、司法程序或法律争端语境之下的语言研究、语言分析和语言衡量,其中包括准备和提供书面和口头证据。

刘蔚铭说,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家,因为法律是言语职业,法律正是依赖于语言,才得以存在。这就意味着,法律的存在与运行离不开语言的支撑。而当今所出现的种种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原因就在于我们错误地使用了语言。

“鉴此,语言凭借其规则操纵着法律这部机器,使其顺利地调整着各种法律关系。倘若法律从业人士不遵守这种语言规则或者不懂这些语言规则,那么法律这部机器的运转就会出现严重故障,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公平正义更是无稽之谈。”刘蔚铭说。

一门不可或缺的学科

对于法律语言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前景,刘蔚铭十分看好,他认为其应用性和实用性必将在法务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越来越多,高质量的研究不断涌现,研究人员队伍和专业教育也呈现出蓬勃向上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对法律语言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并在研究方面亦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刘蔚铭说道。

他介绍说,国内的法律语言学因专业背景的差异具有各异的研究风格和内容。汉语界的学者创建了本土法律语言研究系统,对法律运作所倚仗语言进行研究,具有法律语言研究的实质。英语界的学者受西方语言学及其法律语言学影响创建了中西混合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系统,对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语料进行语言学分析,具有语言学研究的实质。

不过,刘蔚铭也说,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开展尚未全面开花,发展道路坎坷不平,甚至已取得的成绩也被淹没了。由于法系的原因以及法务人员、法律语言学研究人员的观念原因,法律语言学在如何面向社会和如何面向法律实践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就是法律语言学目前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和瓶颈。

“法律语言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因此其研究应深深扎根于立法与司法的实践中,从法律实际中运用语言的具体方法、特点出发,探讨、研究、总结自身的规则、规律。”刘蔚铭说,“法律语言学研究应更加深入地积累理论优势,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解决研究与实践脱节问题,提高自身的社会价值,使其在法务中受到重视,成为一门不可或缺的学科。”

因此,刘蔚铭建议,法律语言学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自身的理论积淀,扩大其学术影响,提高其学术地位以及凸显其应有的学科优势。

关注并解决现实问题

事实上,国外法律语言学创建伊始就被介绍到我国,并且与本土的已有研究不断有机结合与融合,在本土化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20余年来,中国学者在介绍、研究、对外交流以及教育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如何面向法律实践和面向社会方面尚有很大差距。

刘蔚铭认为,由于法系差异的影响,中国的法律语言学注重法律语言本身的研究以及以语言学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语料研究,对其社会价值和法律实践价值重视不够或研究不够,尚未摆脱“唯语言学理论”的羁绊,距国外法律语言学尚有差距。

他介绍,IAFL(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概念下的国外法律语言学的产生得益于法律实践,“国外法律语言学非常注重应用与实践,以应用为其终极目标”。

首先法务人员开始向语言学界求助。律师以及司法人员在犯罪调查及庭审等方面遇到诸多语言问题,不得不寻求语言学家的帮助,而且,这种需求与日俱增。语言学和法律的联姻使语言学家开始对语音分析、作者鉴别、给陪审团的指示、话语分析、诽谤、商标侵权、法庭口译等诸多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从局部上讲,又可以分为语言证据的提供:商标争议、语言能力分析、语音识别、意义与使用的争议、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识别、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法律程序中的语言:法庭话语、交叉询问、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警察告诫、警察谈话、面谈技巧、法律背景中如何与儿童面谈、法庭盘问、法庭上语言证据的使用、法庭口笔译;法律文本:法律文件的可读性与可理解性、警察告诫的可理解性、法律文本的阐释与分析、法律文本翻译等。

“我们应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优点,放眼世界,展望未来,使研究与教学和法律实践对接,不断提高在法律实践中的语言分析能力。此外,我们还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增强法律语言学的实用性。中国法律语言学的出路在于关注并解决现实问题。”刘蔚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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