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姿》(Heroic Bearing) 杂志为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原法律外语系)学生的自办刊物。2004年,学生记者董锋、孟苗娜前来以“成长中的法律语言学”为题,对我进行了采访,并撰写了采访报告,刊登在《英姿》(Heroic Bearing) 杂志2004年秋季号(总第二期)上。以下是报告的全文:
成长中的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创建者刘蔚铭教授畅谈该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董锋 孟苗娜
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甚为密切。中外语言学界和法界不少学者与专家对此有不少精辟的名言警句,例如麦考密克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D.
Mellinkoff的“The law is a profession of words.”;曼斯斐尔德的“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澳大利亚法学会杂志上一篇文章的标题“法律语言学:意义与法律之间的桥梁”(Forensic Linguistics:the bridge between meaning and law);徐国栋的“欲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欲当罗马法学者,必先当语言学家。”以及刘仁文的“在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建设要靠两方面的力量来完成。一是法学家们自身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二是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做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等等。学者与专家所言是高度的理论概括,是实践的提炼与总结。
本人创建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网”是一个学术性网站,正式建立于2002年5月6日,它对仅有十余年发展历史的法律语言学这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进行专门的研究与介绍。我国本土的法律语言学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是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此两者在研究方法与内容上存在很大的风格差异。我国本土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即汉语界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与内容较为传统,侧重语言本身的研究。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侧重司法实践中的语言研究。提到创办该网站的初衷,应该是兴趣使然吧。自己本身有较好的法律英语基础,同时也抱有疑问,即法律和语言到底该如何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状态。当时国内涉足这个领域的人很少,于是便想着做一个网站,开始搜集相关,以服务他人为宗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宣传,期盼更多的人来了解它,关注它,研究它。虽然为了网站的制作和维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同时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网站自创建至今,在网页制作方面追求简单明了,清新大方,在内容设置方面努力做到体系性、系统性和覆盖面周全,给访问者以思路清晰和内容详实的引导。网站的主要栏目有网站导航、网址链接、最新信息、最新更新,友情链接五大板块。其中,中外学术研究栏目有助于对国外法律语言学、国内语言界和法界的法律语言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而法律英语文库栏目则提供了法律英语学习的相关资料。在英语界,吴伟平是将国外法律语言学介绍入中国大陆的第一人,他在香港中文大学新雅中国语文研习所还开设了生活中的语言与法律,为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传播与发展作出了拓荒式的贡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语言学发展很快。该校的杜金榜就是我国大陆第一位法律语言学博导,并以他的硕士生、博士生和该校青年教师为代表形成了一个研究群体。现在不少法界学者开始关注法律与语言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法理学的学者。他们侧重从法理理论角度探讨与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有些学者还对有些概念及其语义进行探讨,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汉语界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最初是以改革政法院校语文课的形式出现的,随后对法律的字、词、句以及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艺术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同时关注法律语言的基本理论研究。
我国英语、汉语、法律三届学者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风格各异,特点鲜明,从不同角度促进了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发展。特别要提到一点,这就是国外法律语言学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国外法律语言学就是由于司法人员经常求助语言学家分析与解决涉及语言因素的案件而产生的,因此国外法律语言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国外法律语言学学者多以研究司法实践中的语言功能为主。譬如发生在1952年11月英国的一个案件:Derek Bentley 和Chris Craig 在爬到一个仓库房顶时被一名妇女发现。报警后,警察及时赶到,包围了仓库,爬上屋顶捉拿这两人。Bentley 束手就擒,而Craig 开枪打死一名警察。法庭判决结果非常意外,Craig 由于是未成年人而判终身监禁,而Bentley 当时已经19岁,故被判死刑。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虽然是 Craig 开枪打死了警察,但法庭认为Bentley 参与了这一起杀人案。原因就出在 Bentley 在Craig 开枪之前对Craig 大喊一句:“Let him have
it, Chris.”这句话是一句自然生成的产生了歧义的句子。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 shot him,二是hand over the gun。不同的理解会关系到Bentley 的性命。很不幸,法官是以第一种理解判决的。Bentley 被判死刑二十年后,Malcolm Coulthard 对本案的口供笔录和其他话语进行了分析,从语言角度提出种种疑点。他所提交的报告对在1998年英国上诉法庭上推翻对 Bentley 的指控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便是语言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的典型案例。其他诸如文体分析,话语分析,语音识别及语法结构的分析等都是能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帮助的一些分析方法。又如,某人在死后留下一份遗嘱,遗嘱是打在电脑上的。由于死者死得蹊跷,因此确定遗嘱是否为死者所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即属于****,还是他杀。遗嘱的作者便成了唯一证据和焦点。最后,语言学家通过对其文体格式的分析,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当然这些方法经常是综合运作。国外法律语言学以其实践性和应用性而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现在很多人把法律英语和法律语言学等同起来,事实上这是两回事。法律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的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其效能体现在实际应用上,而法律语言学涉及的主要是语言理论的研究与应用,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当然,理论界的一些细微变化和动态都会影响到司法实务界的变动,而社会上的一些现象也反过来作用着理论界。像一些学术组织倡导法律语言简明化运动,甚至提出法律语言简明化是“The War against Legal Language”。这场运动最初产生的理由是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有些人由于不会填写复杂的社会救济单,而活活饿死;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语言简明化也可以降低他们的生产成本。倡导人言辞激烈,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局部性积极效果,在学术研究上,也取得不错的成绩,但是,全面的法律语言简明化目前看来还为时过早。网站的其他栏目涉及学术研究、中外法律语言学家介绍、法律语言学教育、中外司法实践,法言法语等。对本专业学生的法律英语的学习能有所促进的栏目主要是法律英语文库的所有栏目以及有用的网址链接。
关于如何学好法律英语的问题,在此提两点:首先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外语功底,对文化背景知识要熟悉,要广泛地去接触。其次,在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用性翻译,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在我的网站上还开辟了BBS留言版,大家在法律英语言的学习、研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欢迎登陆网站咨询,也希望同学们在法律英语的学习中能有所突破,有所建树。
(在采访时,我们可以体会到刘老师非常注重细节问题,对此都进行了深入的介绍,比如“Forensic Linguistics”究竟是翻译成法律语言学还是司法语言学?就用了将近二十分钟的时间来阐释,把它的来龙去脉和历史沿革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让我们感受到了刘老师严谨的治学为人的态度。本文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刘老师出版的专著《法律语言学研究》中都有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查阅、考证。最后,让我们祝刘老师的网站越办越好!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址:http://www.flrchina.com)
《英姿》(Heroic Bearing)杂志2004年秋季号(总第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