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姿》Heroic Bearing) 是西北政法学院法律外语系团总支及学生会主办的期刊。2004年,主编董锋、副主编孟苗娜以“成长中的法律语言学”为题,对我进行了采访,撰写了采访报告,并将其刊登在《英姿》学术论坛栏目(2004年秋季号/总第二期)。以下是报告的全文:

成长中的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创建者

刘蔚铭教授畅谈该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董锋  孟苗娜

[PDF文档下载]
[返回斋主简况首页]

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甚为密切。中外语言学界和法学界不少学者与专家对此都有不少精辟的名言警句,例如麦考密克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 D. Mellinkoff的“The law is a profession of words”;曼斯斐尔德的“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澳大利亚法学会期刊上一篇文章的标题“法律语言学:意义与法律之间的桥梁”(Forensic Linguistics: the bridge between meaning and law);徐国栋的“欲治法学,必先治语言学;欲当罗马法学者,必先当语言学家”以及刘仁文的“在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建设要靠两方面的力量来完成。一是法学家们自身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二是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做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等等。学者与专家的所言是高度的理论概括,是实践的提炼与总结

本人创建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网”是一个学术性网站,正式建立于2002年5月6日。它对仅有十余年发展历史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这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进行了专门的介绍与研究。我国本土的法律语言学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是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此两者在研究方法与内容上存在很大的风格差异。我国本土的法律语言学,即汉语界的法律语言研究,其方法与内容侧重语言本身,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则侧重司法实践中的语言表象。

提到创办该网站的初衷,应该是兴趣使然吧。自己本身有较好的法律英语基础,同时也抱有疑问,即法律和语言到底该如何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状态。当时国内涉足这个领域的人很少,于是自己便开始搜集相关信息,想着制作一个网站,以服务于他人为宗旨,专注于对法律语言的宣传,期盼更多的人来了解它,关注它,研究它。网站的制作与维护虽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也同时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和显著的提高。

网站自创建至今,自己在网页制作方面追求简单明了,清新大方;在内容设置方面努力做到体系性、系统性和覆盖面周全,给访问者以思路清晰和内容详实的引导。网站的主要栏目有网站导航、网址链接、最新信息、最新更新,友情链接五大板块,涉及中外的学术研究、法律语言学家介绍、法律语言学教育、司法实践和法言法语等。其中,学术研究栏目有助于对国外法律语言学、国内语言界和法学界的法律语言研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此外,法律英语文库栏目则提供了法律英语学习的相关资料,以促进法律英语学习。

英语界,吴伟平是将国外法律语言学介绍入中国大陆的第一人。他在香港中文大学新雅中国语文研习所还开设了生活中的语言与法律,为国外法律语言学在国内传播与发展作出了拓荒式的贡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法律语言学发展很快。该校的杜金榜是我国大陆第一位法律语言学博导,并以他的硕士生、博士生和该校青年教师为代表形成了一个研究群体。汉语界涉足法律语言的历史悠久,最初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是以改革政法院校语文课的形式出现的,随后对法律的字、词、句以及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艺术性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构建了法律语言的基本理论。现在不少法学界学者,尤其是法理学学者,开始关注法律与语言的关系问题。他们侧重从法理理论角度探讨与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有些学者还对有些概念及其语义进行了探讨,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我国英语、汉语、法律三个领域的学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风格各异特点鲜明,从不同角度促进了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发展。这里应特别提及的是,国外法律语言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国外法律语言学是由于司法人员经常求助语言学家分析与解决涉及语言因素的案件而产生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国外法律语言学多以研究司法实践中的语言功能为主。譬如1952年11月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案件——被误判绞刑的少年谋杀案

1952年11月2日下午,16岁的Chris Craig和19岁的Derek Bentley爬上六英尺高的铁门进入仓库。正在给女儿铺床的女士从窗户往外看到。她感到惊慌,迅速报警。此时这两人已经爬上仓库顶部。警察及时赶到,包围了仓库,爬上顶部捉拿这两人。Bentley束手就擒,而Craig开枪打死了一名警察。

审判于1952年12月9日开始。法庭判决结果非常意外:由于Craig是未成年人,故被判终身监禁;由于Bentley当时已经19岁,故被判死刑。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虽然是Craig开枪打死了警察,但法庭认为Bentley参与了这一起杀人案。问题的根源是Bentley在Craig开枪之前对Craig大喊一句:“Let him have it, Chris.”这句话是一句自然生成的产生了歧义的句子,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 shoot him;二是hand over the gun。在这里,不同理解会关系到Bentley的性命。很不幸,法官是以第一种理解判决的。此外,审判过程中,现场警察的证词也出现矛盾,和具体对话内容不一致。

1953年1月28日,Bentley上诉失败后被判处绞刑处死。执行死刑之后,这起案件一直引发社会热议,关于死刑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语言学家Malcolm Coulthard对本案的口供笔录和其他话语进行了分析,从语言学角度提出了种种疑点。1998年7月,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了对Bentley的定罪。他所提交的报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便是语言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的典型案例

除此之外,其他语言功能分析,诸如文体分析、话语分析、语音识别以及语法结构分析等,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提供帮助的分析方法。譬如,某人在死后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是打在电脑上的。由于死者死得蹊跷,因此确定遗嘱是否是死者所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即属于自 杀还是他杀。由此可知,谁是遗嘱的作者便成了唯一的焦点和证据。最后,语言学家通过对遗嘱文体格式进行分析,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需要提及的是,这些语言功能分析方法经常是综合运用。国外法律语言学以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

其实,法律语言学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元化。在此仅举一例:在西方某些国家,有些人由于不会填写复杂的社会救济单而被活活饿死;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语言简明化可以降低他们的生产成本。在此社会背景之下,一些学术组织倡导法律语言简明化,甚至提出法律语言简明化是“The War against Legal Language”。倡导人言辞激烈,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局部性的积极效果,在学术研究上,也取得不错的成绩。上述社会背景影响到了一些学术组织,而学术组织的一些细微变化和动态又影响到了司法实务界,但是,全面的法律语言简明化目前看来还步履维艰,为时过早。

现在,很多人把法律英语和法律语言学等同起来。事实上这是两回事。法律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的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其效能体现在实际应用上,而法律语言学主要涉及理论研究与应用,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

关于如何学好法律英语的问题,在此提两点:首先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外语功底,对文化背景知识要熟悉,要广泛地去接触。其次,在学习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用性翻译,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在我的网站上还开辟了BBS留言版,大家在法律英语的学习与研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欢迎登陆网站咨询,也希望同学们在法律英语学习中能有所突破,有所建树。

(在采访时,我们可以体会到刘老师非常注重细节问题,对此都进行了深入的介绍,比如“Forensic Linguistics”究竟是翻译成法律语言学还是司法语言学?就用了将近二十分钟的时间来阐释,把它的来龙去脉和历史沿革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让我们感受到了刘老师严谨的治学为人的态度。本文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刘老师出版的专著《法律语言学研究》中都有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查阅、考证。最后,让我们祝刘老师的网站越办越好!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址:http://www.flrchina.com

《英姿》(Heroic Bearing)2004年秋季号(总第二期)


.

Back to: 法律语言学研究蔚铭文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