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所述“法律语言学”主要以国外Forensic Linguistics为题,谈其在中国从无到有以及从有到盛的概况,故本土法律语言研究谈之甚少。这里并无忽视本土法律语言研究先辈们以及后生们的丰功伟绩之意,读者明鉴。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语言学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许多语言学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开扩了语言学研究领域的视野,语言学的作用日渐突出。1993年,依托于IAFL(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一门学科正式诞生。这一语言学交叉学科令人耳目一新,并引起中国学者的密切关注。二十余年来,中国学者在介绍、研究、教育以及对外交流方面对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中国的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宏观的介绍与初步的研究
首先对法律语言学作出积极反应的是多年旅居海外的吴伟平博士。他在密切关注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动态的同时积极参与法律语言学国际重大学术活动与研究,并于1994年撰写了题为《法律语言学:会议、机构与刊物》的论文,在第一时间向中国宏观介绍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创建的经过及学术研究等情况。2002年,他的专著《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详尽介绍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形成与现状、学科分类、语音识别、录音会话分析、法庭翻译、语言证据、研究方法等,进一步传播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研究动态。随后,中国其他学者陆续发表文章和出版专著,继续介绍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与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为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中国的发展奉献出了自己的才智。
1996年,林书武的《一种法律语言学杂志创刊》概略介绍了《法律语言学——话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Forensic Linguistic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eech, Language and the Law)的概况。与此同时,庞继贤的《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通过案例展现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方法。
2000年,杜金榜的《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从基本理论的角度探讨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法律语言学学科构建的理论原则以及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等,为法律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04年,他的专著《法律语言学》对法律语言学研究涉及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同时阐述了对未来发展的思考和展望,是中国迄今为止覆盖面最全、资料最新的一本法律语言学著作。
2003年,刘蔚铭的专著《法律语言学研究》以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为主要脉络,结合中国本土法律语言学研究,全方位及宏观地对国外和国内法律语言学进行了对比研究。同年,他的《关于Forensic Linguistics 的中文名称问题》以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中文译名为始基,实际探讨了法律语言学在国外的起源,引入中国时的概况,中文译名所遇到的困境,以及法律语言学的本质属性。2002年,他创建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研究网,及时地介绍了英美等国的研究现状和动态。同时,胡志清的《司法语言学及司法语言学家的四大专家领域》探讨了语音、语体、话语结构和意义,宏观介绍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这四个方面研究特征。廖美珍的《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专门介绍了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研究。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对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研究是从一般的介绍开始,逐步在介绍中融入自己的观点,有的有自己独创的基本理论,有的甚至有了较为系统观点。这些研究为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二、局部的专题研究
在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介绍到我国后,除过宏观的介绍性文章外,亦有许多学者对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某些局部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张新红的论文《汉语立法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把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研究模式和汉语结合起来,探讨汉语法律语篇中的法律言语行为。再如,杜金榜的《法律语言心理学的定位及研究状况》一文,又从另一个角度对法律语言学的局部分支——法律语言心理学进行了研究。除此之外,他还发表了《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立法语言的限定语与言语言的限定语与言外行为》和《法律语言心理学研究评述》等论文。还有,廖美珍的专著《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以从言语行为理论为主和话语分析为辅相结合的途径,通过对法庭审判语料的分析,从互动角度系统地对法庭问答进行了研究。
在随后的十余年里,中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围绕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发表了大量的专题性学术论文,出版了不少的学术专著。杜金榜、廖美珍、刘蔚铭、张新红、袁传有、余素青、张丽萍以及陈金诗等等一大批学者对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内容涉及法庭交互、法官语言、作者识别、语言证据、警察语言、法庭口译、难民庇护寻求者的语言分析和谎言的界定等。
三、专著译介
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中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因而引起了法界和语言界非英语专业学者的普遍关注和了解的欲望。在此背景之下,廖美珍策划主编的《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一辑囊括了五部国外法律语言学经典著作,2007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吉本斯的《法律语言学导论》、奥巴尔的《法律、语言与权力》、索兰的《法官语言》、比克斯的《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和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和中国读者见面。
时隔七年,经过慎重选题,《法律语言学译丛》第二辑 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二辑”仍然由廖美珍教授策划与主编,共有两部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意义的著作,一本是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的《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另一本是彼得·蒂尔斯马(Peter M. Tiersma)的《彼得论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前者由廖美珍教授翻译,张清教授审校,后者由刘蔚铭教授翻译,廖美珍教授审校。这两部著作不仅重要,而且有密切联系。《法律的语言》是早期权威、经典、详尽和系统研究法律语言的著作。《彼得论法律语言》近年专论法律语言的权威经典著作,有许多《法律的语言》一书没有的内容,例如关于解释和意义关系问题的论述,法庭交际问题等。《法律的语言》一书更多地关注书面语,而《彼得论法律语言》则更多地关注口头交际,因此是《法律的语言》一书很好的补充(注:这两部译著的信息系后期补充到位)。
此外,近年来,沙丽金和程乐主编的“法律语言学译丛”已经出版了Shuy的《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例》和Kniffka的《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 》。
“译丛”的出版为丰富中国法律语言学文献作出了贡献,也为中国英汉法律语言学者奉献了精神食粮。其一,为懂英文但不能读到英文原著的法律语言学者提供了中文译本;其二,为不懂英文但欲了解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状况的学者提供了中文译本。“法律语言学译丛”将会推进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程。
四、对外交流
IAFL是国际上唯一的实质性的法律语言学学术组织,其会员遍布世界各地,包容了语言学、司法工作、法学等学科和领域的知名学者,相关专业教育和学术研究开展的如火如荼,产生了最为积极的国际影响。IAFL两年一度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语言学学者,可谓规模浩大,学术气氛浓烈。
时间 |
名称 |
地点 |
1992 |
首届英国法律语言学研讨会 |
英国伯明翰 |
1992 |
为期一天的法律语言学研讨会 |
英国伯明翰 |
1993 |
第一届IAFL大会 |
德国波恩 |
1993 |
AILA大会法律语言学专题研讨会 |
荷兰阿姆斯特丹 |
1995 |
第二届IAFL大会 |
澳新南威尔士 |
1997 |
第三届IAFL大会 |
美国北卡罗来纳 |
1999 |
第四届IAFL大会 |
英国伯明翰 |
2001 |
第五届IAFL大会 |
马尔他 |
2003 |
第六届IAFL大会 |
澳大利亚悉尼 |
2005 |
第七届IAFL大会 |
英国加的夫 |
2007 |
第八届IAFL大会 |
美国华盛顿州 |
2009 |
第九届IAFL大会 |
荷兰阿姆斯特丹 |
2011 |
第十届IAFL大会 |
英国阿斯顿 |
2013 |
第十一届IAFL大会 |
墨西哥 |
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引入我国后,不少学者就积极地投身于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大家庭之中,参加IAFL举办的两年一次的国际会议。自第一届IAFL大会以来的20年间,近乎每一届大会都有中国学者的身影。两岸四地(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语言学学者不约而同地欢聚在国际法律语言学大会上。他们代表了中国法律语言学界的心声,在大会上发表自己的研究论文,与国际法律语言学界交流,向国际法律语言学界发出了中国式的呐喊,成为了国际法律语言学界不可忽视的力量。大陆学者杜金榜、廖美珍、刘蔚铭、袁传有、余素青、张新红、程乐等,香港学者吴伟平、梁倩雯、吴雅珊等,台湾学者胡碧婵、邱盛秀、Amy Wang Y-T,澳门学者林巍,他们都密切关注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并积极参加了IAFL大会,留下了自己的学术印迹。尤其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学者们,他们不仅组建代表团出席英国第十届IAFL大会,而且参加了Malcolm Coulthard主持的国际Summer School,为中外法律语言学学者(Forensic Linguists)做出了表率。
近年来成长较快的学者是袁传有教授。他的博士论文摘要不仅在IAFL会刊发表,而且还成为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博士生导师。此外,他与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Forensic Linguists)建立了联系,并且到英国卡迪夫大学——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重镇之一——进行高访。经过四年多努力,他不仅成为IAFL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第一名中国学者,而且成功争取到第十二届IAFL大会在中国举办的承办权。
除此之外,一批中国学者,如杜金榜、廖美珍、袁传有、张丽萍等,还以访问学者身份远赴英国和美国,深入学习与研究国外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有的还以学术报告的形式向国外同行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介绍中国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研究。例如杜金榜教授,他在2005年访学期间应Malcolm Coulthard教授的邀请出席了中西法律语言学研究交流报告会,在伯明翰大学艺术楼做了题为“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纵览”的学术报告,亲自见证了中西法律语言学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会由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Malcolm Coulthard教授主持,与会人员包括英国法律语言学领域专家、伯明翰大学与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博士生。
中国学者以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也引起了国外著名学者的密切关注。近二十年来,一批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应邀陆续来到中国进行学术交流。John Gibbons, Malcolm Coulthard, Peter Tiersma, Rodger Shuy, Janet Cotterill, Janet Ainsworth, Chris Heffer, Lawrence Solan以及Michael Walsh等,分别来到中国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做学术讲座和进行学术交流。其中,在请进来的对外交流方面,中国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重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最为突出,接待了大多数国外著名学者。这与该校的学术平台和氛围不无关系。
国际法律语言学界是一个无国界的及友好的大家庭。许多名家已经和中国学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广泛的和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增进了友谊和了解,请进来,走出去,共同推进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可以说,目前的国际法律语言学界没有中国学者的介入是不完全的。
五、广外大的法律语言学教育和研究
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一门学科在国外创建不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做出直接反应,并且与IAFL保持联系,其法律语言学研究和专业教育所取得了明显成绩。在短短的数年里,该大学利用自己学术优势,在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硕士与博士点上先后陆续建立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学术研究梯队也建立起来,并以此为基点培养了一批法律语言学专门人才。英国一家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网站编制的法律语言学课程名录当初就将该专业收录其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成为系统培养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专门人才的基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率先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律语言学博士研究生,迄今为止已培养出了一大批年轻有为的专家学者。袁传有、张丽萍、孙利、陈金诗、钟彩顺、黄永平、赵军峰、李跃凯等一大批博士毕业生正活跃在法律语言学的舞台上。他们的博士论文,如《避免二次伤害:警察讯问言语研究》、《律师评价语言的社会符号学研究》、《控辩审关系的建构——法官庭审语篇处理的框架分析》、《证人证言对犯罪事实重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影响效果研究》、《法律语篇信息结构及语言实现研究——汉英语篇对比分析》、《庭审质证模式研究——法庭语篇信息的映射与整合》以及《语篇信息理论视角下中国民事庭审中的利益冲突解决研究》等等,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视角,填补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内容。这些论文已经作为专著正式出版或正在出版,产生了应有的学术影响。
不仅如此,广外大的学者们还建立了中国罕见的法律语言学语料库,设立了法律语言学鉴定中心,创建了自己的系统理论,从而保证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行。
六、中国本土的法律语言研究
上世纪七十年代未和八十年代初,“法律语言”一词开始在中国广泛流传与使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开拓、探索和发展,现在,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已经闯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跻身于当代中国人文学科之林。2002年7月,在“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上,法律语言研究会正式成立。从此,中国法律语言界有了自己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与发表学术观点的专门阵地。
所有这些对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法律语言在法务中的作用已经完全被意识到了。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学者多了起来,学术研究队伍已经趋于完备。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呈现出很好的发展态势。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得到了全面发展。在拓荒时期,中国法律语言学者,如宁致远、华尔赓、周广然、孙懿华、姜剑云、王洁、潘庆云、刘愫贞、陈炯、彭京宜、李振宇、余致纯、丁世洁等,经过数十年的艰苦耕耘,为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七、CAFL举大旗——法律语言学研究逐步走向繁荣
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秘书处落户广外大(China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CAFL):2004年12月9日至11日,为期三天的“2004·广州中国法律语言学学科未来发展专家论证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隆重举行。与会专家交流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取得的成果,共同探讨了目前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展望了中国法律语言学学科的未来发展。期间,大家一致认为广外大学术研究氛围浓厚,法律语言学教育、科研力量雄厚,尤其是以杜金榜教授为带头人的法律语言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的教材编写等科研工作都卓有成效,有助于搭建法律语言研究会的发展平台,推动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发展,故一致同意在广外大设立法律语言研究会秘书处,负责研究会学术交流、成员沟通、活动组织等事宜。法律语言研究会秘书处落户广外大不仅有助于推动广外大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全国各地法律语言研究专家的学术交流,对于加强学术合作,促进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的成长壮大,加快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蓬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CAFL秘书处落户广外大的近十年来,CAFL高举大旗,凝聚中国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众多学者,在学术研究、专业教育和学会建设等方面促进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在中国的快速发展。迄今为止,CAFL已经召开了五次高质量的学术研讨会,在国内外法律语言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繁荣了中国的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研究。
时间 |
名称 |
地点 |
2006 |
第四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 |
华东政法大学 |
2008 |
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2010 |
第六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 |
西南政法大学 |
2012 |
第七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 |
中原工学院 |
2014 |
第八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 |
西北政法大学 |
尤其是2008年的“第五届法律语言学全国学术研讨会”成功引入了国际因素。这次会议不仅是国内法律语言学学者的盛会,而且邀请了Coulthard, Shuy, Ainsworth, Bhatia等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参会,并作了大会主旨发言。此外,这次大会还吸引了来自英国、美国、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等国的法律语言学学者,使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与国际接轨,在国际法律语言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CAFL作为一个以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为依托的全国性学术机构,团结了全国各地的法律语言专家,立足于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积极主办各类学术交流会,为国内各位法律语言研究人员交流成果提供了一个大舞台,积极推进了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发展。此外,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了与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在引进和借鉴国外法律语言最新成果的同时,积极向国外介绍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让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走向世界。
目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已经取得了“2015第十二届IAFL大会”的承办权。届时,国际法律语言学家(Forensic Linguists)将被吸引到这块热土上来。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的学者们完全有能力将这次会议办成精彩的大会!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一定会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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