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恒
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最高等级的高等教育,其水平如何,往往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高校的教育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法学类高校中,法学博士点被认为是一所大学综合实力的象征。近年来,许多法学类高校为申报博士点进行了激烈的角逐。西北政法大学近期“申博”再次遭遇挫折,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认真思考:法学博士点真的如此重要吗?
应当说,尽管我国法学博士教育经过短短20余年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学博士教育也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但随着法学博士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法学博士教育质量逐渐滑坡,曾经无限风光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是令人敬仰万分的学术泰斗,而曾经“百里挑一”的博士研究生也不再是令人羡慕的幸运儿。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法学博士教育已经沦为“什么人都能导,什么人都能学”的平庸教育,而不再是令人高不可攀和肃然起敬的精英教育。
博士学位数量暴涨2825倍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博士教育似乎过于注重发展速度,而出现了大跃进的现象。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其博士教育也位居世界第一。从1875年到1974年,美国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由23人到33000多人,共用了整整100年的时间。而我国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从13人到36000多人,仅仅用了20余年的时间。而且,从我国1986年开始发展博士学位教育至今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我国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竟然暴涨了2825倍多。而美国用了100年的时间才增长了1441倍。2003年我国在校博士研究生数量已经超过12万人(达到了136687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位居世界第3位。
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2002-2010》,我国博士教育规模将于2010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博士教育大跃进现象已经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
法学博士教育的“大跃进”现象
我国博士教育的大跃进是否意味着法学博士教育也出现了大跃进的现象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从1986年到1992年期间,全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累计才192名,而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已经累计5316人。同全国博士教育发展速度相比,我国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速度更快。
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我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平均增长速度为29.19%,高出全国平均增长速度大约10%;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平均增长为20.47%,高出全国平均增长速度大约2%;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校人数平均增长速度为27.11%,高出全国平均增长速度大约3%;我国法学博士毕业生的平均增长速度为27.16%,高出全国平均增长速度大约5%。同全国博士教育相比,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大跃进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学博士入学考试的困境
导师在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现行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以笔试成绩为主,而且笔试成绩具有“一票否决制”的功效,所以,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选择权仍然比较有限。许多博士生导师根本无法招到令自己满意的学生,而不得不“拉郎配”,从而影响了法学博士教育的质量。通过考试的方式能够发现考生的学术潜质吗?恐怕未必。毕竟,学术潜力和学术素养的养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和训练。
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试题普遍比较难。尤其是在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校(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其英语考博试题的难度远远超过国家英语六级的难度,而与托福甚至GRE相媲美。法学博士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相对来说比较容易。
因此,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沦为外语水平考试。结果,许多具有学术潜质或者科研能力较强的考生被挡在法学博士教育大门之外,而许多外语水平较高但学术潜质平平或者科研能力较差的考生却能够顺利地被录取。可是,既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又具有良好学术潜质的考生是少数人。
此外,许多官员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并不是为了学术研究的需要,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如镀金、增加政治资本、提高福利待遇、提高自身地位等。由于他们往往身居要职,或者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或者人际关系,因此,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博士生入学考试中往往能够占得先机,从而导致一些具有学术潜力而因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原因的人无法实现自己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梦想。而在实践中,这正是诱发招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学术训练明显不足
尽管目前许多法学院校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培养方案,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许多培养方案都值得商榷。
许多课程设置不合理。外语、政治课程成为博士生在校期间的沉重包袱。许多学者认为,对于受过十几年教育的博士研究生来说,根本没有必要开设外语、政治课程。也有学者认为,在其他学科飞速变革与发展的今天,法学如果不从其他学科领域汲取有用的营养,法学研究就只能像一只叮咬着自己尾巴的猫,在法律的狭窄圈子里打转转。许多法学院普遍缺乏方法论方面的课程。现在许多法学博士研究生不知道该如何选题、如何写博士学位论文。
相反,一些学校严格限定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一个博士生必须在什么样的刊物发表几篇论文。很多博士生迫于搞不好就不能毕业的压力,整日忙于拉关系、走后门,“炮制”一些质量低劣的论文以求发表,根本没有心思坐下来安心从事学术研究。
据统计,在美国,法律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时间最长期限为10.2年,最短期限为6.5年,平均年限为8.3年。而在中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平均仅为3.44年。法学博士研究生除了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以外,还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应付就业。这就意味法学博士研究生真正用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通常不到一年。如果在除掉一些博士研究生应付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时间,那么他们用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更短。显而易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法学博士研究生很难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来。
导师力量不足
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师资力量存在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目前,博士生导师的数量跟不上。从前1名博士生导师指导1届仅仅指导1名博士生的做法,逐渐被目前1名博士生导师1届指导多名博士生的做法所代替。
有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每名博士生导师平均要带5.77名博士研究生,远远高于国外每名导师带2至3名学生的比例,法学学科的比例比这个数字还要高。从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博士生导师每年需要指导的博士生数量居然高达15人。在某些个别学校,甚至出现了一个博士生导师指导50多个博士生的极端事例。我国增长缓慢的博士生导师数量根本无法适应迅速扩张的博士研究生数量。
一些博士生导师自身学术水平不足。2003年在首届全国博士生论坛上,与会者普遍认为中国的博士生导师是“三流的老师”,“其中有的导师甚至不具备指导水平”。我国80%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文革”期间毕业的,这一阶段是我国教育质量和社会动荡的阶段,不能不对他们的思想观念、学术水平产生影响;70%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没有受过博士阶段的系统训练,相当数量的导师甚至没有到国外做过访问学者。我国普通高校在选任博士生导师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论资排辈现象,从而影响了博士生导师的质量。一些学校为了学科发展,不惜代价上博士点,从而使一些本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被任命为博士生导师。
研究缺乏指导
在导师能上不能下的情况下,许多教授在被任命为博士生导师以后,开展学术研究的时间和精力开始锐减,甚至个别导师热衷于走穴、在官场逐名逐利,从而导致自己学术水平在当上博士生导师以后不升反降。
一些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的指导不力。“导师经常有开不完的会,整天又做不完的琐碎事,还有时常受各种行政事务部门的管、卡、压”。在不少法学院校,在开题报告结束之后即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期间,一些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征得导师的同意之后,甚至可以悄无声息地自行更换一个全新的题目或者大幅度地修改开题报告中已经确定的研究内容。
一些学者的实证调查也表明我国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缺乏足够的指导。例如,一份针对博士生的调查问卷结果表明,与导师的交流频次平均每月一次以下的比例高达37.1%,特别是那些无明确课题的导师,交流的频次平均每月一次以下的比例竟高达57.1%。
博士论文质量令人堪忧
我国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普遍不高。缺陷主要包括:选题缺乏新意;缺少中心命题,或者命题太多;论文结构采用教科书体例。这中间有不少院校对博士生的培养比较宽松、要求较低,师资力量短缺、导师指导和监督不力等原因。博士研究生本身也有原因。有的为了确保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许多博士研究生不敢冒险,通常选择一些比较好写、四平八稳的选题;有的基础较差,知识面比较狭窄,研究方法陈旧,缺乏良好的学术潜力或者科研能力;有的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学术研究,而是为了混个文凭或者混个学校牌子,为其就业或者日后升迁奠定基础;等等。
在实践中,匿名评审的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个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数量比较有限,各个学校的博士生导师彼此之间都比较熟悉。
因此,无论是在开题、评阅过程中还是在答辩过程中,许多老师往往碍于情面,即使博士论文选题不好,或者博士毕业论文质量不高,也不愿意痛下杀手。当然,许多博士生导师为了避免自己的学生被别的博士生导师“毙掉”,在论文评阅或者论文答辩过程中显得非常谨慎,通常不会为难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博士生的主要时间和精力不是放在如何写好学位论文上,而是用在如何公关、如何搞好关系上。
就业不再高枕无忧
在我国法学博士教育开展初期,由于博士研究生的数量比较少,因此,那时的法学博士毕业生基本上都是“抢手货”。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法学博士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博士毕业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香饽饽”,他们越来越感觉到就业的压力,而不再像过去的毕业生那样高枕无忧。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法学博士毕业生要么降低要求,要么到一些自己本来不感兴趣或者不适合自己的单位或者城市就业。许多法学博士生由于难以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谋得职位,而不得不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行政工作,甚至到公司、企业任职,不得不离开自己曾经生活过或者无限向往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
法学博士教育规模的过度扩张是造成法学博士毕业生就业风光不再的一个关键原因。除此以外,在相关院校,法学教师基本上达到饱和状态,因而基本上对法学博士毕业生关闭了就业大门。近年来从国外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博士日益增多,国内法学博士毕业生在与国外法学博士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在我看来,法学博士教育质量的下降,许多法学博士毕业生的学术水平令人难以恭维,这使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失去最重要的竞争法宝。
质量是法学博士教育的生命和灵魂。无论我国怎样发展法学博士教育,都应该始终将质量放在第一位。法学博士教育亟待从平庸化走向精英化。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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