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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出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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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常常被看作是一种“活化石”,人称“语言化石”。因此,人们常将语言学和考古学等同视之。我们可以通过语言再现人类的早期生活,重温思维的发展过程,展现先民的历史,反映使用该语言民族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发展。通过观察语言中关于“男”“女”“夫”“妻”“嫁”“娶”“外”“表”等词语的词源、字源和语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人对女性的歧视。 

  “男”与“女” 

  汉语的“男”字反映了男子在历史上与农业生产的紧密联系。从词源上看,“男”与“农”上古读音相近,属同源词。人类进入农业社会后,男子成了主要劳动者,因此,“男”“农”同源是有语音和语义根据的。至于“男”的字源上看,《说文》将其分解为“从田从力”,表明男子是在田里用力劳动的人。其实,“力”字在甲骨文、金文和小篆中的写法均象“耒”(古代一种形状象木叉的农具)之形,故“男”的字源实际上本指用耒在田里耕作的人。汉语的“男”基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以及男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 

  而语言中那些表示“女人”的基本词汇恰恰反映了古人对女性的歧视。 

  先看“女”字。在甲骨文中,“女”字的下半部象双腿跪下,上半部“象其掩敛自守之状”(段玉裁语),或象“两手有所操作之形”。我们可以从此看出,自远古开始,妇女所从事的劳动就局限于家务或室内劳动,并且常常跪着侍奉男性。从词源上看,“女”和“奴”上古音近,是同源词。氏族社会末期,部落之间的战争催生出了奴隶这一阶层,并加速了掠夺和私有财产的增长,加剧了氏族的分化。在氏族社会行将崩溃之时,氏族内部产生了阶级的分化,形成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的贫困者。被剥削阶级常常因为负债,不得不将自己的女儿卖给剥削阶级作抵押品,于是产生了奴隶的另一种形式。这些被卖的妇女与通过战争掠夺来的妇女一道,成了当时女奴的两大来源。从文字上看,“奴”字从女从又(“又”在甲骨文和小篆中均为右手的象形),在甲骨文中象一只手抓获一名女奴。 

  “女”“奴”同源还可以在“妾”字上找到佐证。“妾”本意为女奴,在甲骨文中象一个面朝左跪着的女人,头顶上是一把平头铲刀。上古时期,人们把抓来的战俘当作奴隶使用,并在头上刺字,这便是所谓的黥刑。“妾”字头顶上的那把刀就是这种黥刑。女奴的地位自然非常低微,常常被奴隶主占为己有,到了大概是封建社会,又被迫成为富有男子的小老婆。 

  再看“妇”字。“妇”在甲骨文里象一个跪着的女人手握一把笤帚。因此,所谓“妇”,即手拿笤帚扫地的人。可见,在父权社会里,古代妇女所从事的劳动之一就是收拾屋子、打扫庭院等家务活。从词源上看,“妇”与“服”和“伏”上古发音相近,是同源词。许慎在《说文》中将“妇“解释为“服”,段玉裁解释为“伏于人也”。虽说这种解释有些牵强,不足为信,但毕竟反映了妇女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地位。 

  英语中也有类似的性别歧视。英语的lord(贵族,勋爵,巨头)源自古英语的hlāfweard,由hlāf(面包)和weard(守护人)组成,原义为“看守面包的人”,因此掌管着实权。而与此对应的lady(女士,贵妇人)则来源于古英语的hlaefdige,原义指“做面包的人”,引申为“女仆”。女子做面包,而男子看守、掌管面包,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夫”与“妻” 

  英语的husband(丈夫)借自古冰岛语的hūsbōndi,由hūs(房子)和būandi(居住,拥有住处)组成,原义为“房子的居住者”、“房子的主人”。英语的wife(妻子)则来源于古英语的wīf,原义为“女人”;它的同源词是德语的Weib(女人)。两者都来源于原始印欧语的*weip,意为“颤抖”、“动摇不定”、“战栗”。Wife的原始意义解释了古代妇女战战兢兢、唯唯诺诺的形象。 

  汉语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由于封建礼教和所谓的“三从四德”的影响,过去,妻子称丈夫为“先生”、“当家的”、“官人”、“夫君”、“郎君”、“相公”等等,这些称呼总是与权利、官职、尊重有关(日语中的しゅじん[写作“主人”]除指“主人”外,也指“丈夫”,这个词是个音读词,借自汉语),而妻子却被丈夫称为“婆娘”、“浑家”。在别人面前,丈夫在指称自己的妻子时还得用谦辞,于是就称她为“糟糠”、“山妻”、“拙荆”、“贱累”(《辞海》:“累,负担。旧指依靠自己养活的妻子儿女”)等等。云南昆明近郊的倮倮人称妻子为“穿针婆”。 

  由于女子的活动和劳动范围被逐渐局限于家庭内部,她们的活动也就渐渐与外部社会无缘。这种现象也反映在对妻子的称谓中。象汉语的“家内”、“家里”、“内人”、“贱内”、“屋里人”、“室人”、“妻室”、“堂客”、“敝房”、“荆室”等等,都是用来称呼妻子的。一些表示“妾”的说法,如“偏房”、“侧室”、“别室”、“庶室”、“副室”等,都与家庭或房屋有关。就连称赞妻子的“贤内助”一词,也无形中揭示了旧时妇女被禁锢在家中以照顾家庭、侍奉丈夫的命运。《红楼梦》第三回中有这么一段话:“黛玉亦常听得母亲说过,二舅母生的有个表兄,乃衔玉而诞,玩劣异常,极恶读书,最喜在内帷厮混。”这里的“内帷”即“内室”,指女子的居处,后引申指女子。古人还称男子为外人,女子为内人。 

  “嫁”与“娶” 

  先说“娶”字。“娶”,《说文》释为“取妇也。从女,取声。”“娶”在甲骨文中由“女”和“取”的象形组成。“取”,古义为“抢”。“取”在甲骨文中由“耳朵”和“手”的象形组成,象手割耳之形,意为“抢”、“捕获”。《说文》:“取,捕取也。从又耳。《周礼》:‘获者取左耳。’”古人抓获了奴隶和俘虏后,用手割去耳朵,这就是“取”的本义。因此,“娶”最初指“抢女人为妻”,其本义反映了古代的劫婚制。“取”“娶”原本同字,后为了区分“取”的本义和引申义,特为“娶妻”义造了一个“娶”字。 

  再说“嫁”字。《说文》:“嫁,女适人也。”《白虎通·嫁娶》:“嫁者,家也。”古人认为,妇女出嫁才算有了自己的家。实际上,“嫁”“家”本为同字,后人特为“家”的“出嫁”义造了个“嫁”字。从“嫁”“家”同字不难看出,古人认为,女子终将属于他姓人家,而只有出嫁才算找到了自己的归宿。 

  性别歧视在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中也有类似的例证。云南黎贡山的独龙族人把结婚称作“卖女人”。 

  长与幼 

  对妇女的歧视还可以从亲属称谓中得到反映。美国十九世纪著名的人类学家摩尔根曾经说过:“亲属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准确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情况。” 

  在古代中国,只有长子才能继承财产。在一个以祖父为中心的家庭中,只有父之兄才能继承祖父的遗产。因此,很有必要区分父之兄与父之弟。人们称父之兄为“伯父”,父之弟为“仲父”,仲父之弟为“叔父”,叔父之弟为“季父”。《释名·释亲属》:“父之兄……又曰伯父。伯,把也,把持家政也。”“叔,少也。”《说文》:“仲,中也。”《广韵》:“季,末也。”由于仲父、叔父和季父不继承祖父的财产,详细区分父之弟显得没太大的必要,于是,后来便以“叔父”统称父之弟。 

  但是,女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而且没有继承权,因为他早晚要嫁到外姓人家,成为另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一员。于是,人们不再区别父亲的姐姐或妹妹,统统将她们称为“姑”。母亲是外姓人,母亲的兄弟姐妹当然也是外姓,属于旁系亲属,不能继承这个家庭的财产,因此,也没有必要区分他们的长幼。于是人们就分别用“舅”和“姨”来统称母亲的兄弟和姐妹。 

  “外”与“表” 

  在汉语的母系亲属称谓中常有个“外”字。人们称父亲的父母为“祖父”“祖母”或“爷爷”“奶奶”,而称母亲的父母为“外祖父”“外祖母”或“外公”“外婆”。在古代,丈夫的父母分别被称为“舅”和“姑”,而妻子的父母则是“外舅”和“外姑”。兄弟的儿子是“侄”,而姐妹的儿子则是“外甥”。儿子的儿子是“孙”,而女儿的儿子则是“外孙”,因为他是外姓人。“外亲”指的是母亲或祖母的亲属,“外戚”则指皇太后、太后和皇妃的亲属。“外”字的使用,是因为母亲、祖母和妻子都是外姓人,而姐妹、女儿早晚都要嫁到外姓人家,早晚会成为外人,因此,他们的亲属当然只能是“外亲”了。 

  同“外”字在语义上有联系的是“表”字。父亲兄弟的子女与自己是同一祖父,因此,在汉语中被称作“堂兄弟”、“堂姐妹”。《说文》:“堂,殿也。”“堂兄弟”,又称“同堂兄弟”,晋人谓同祖兄弟为“同堂兄弟”,唐代以后省去“同”字。“同堂”实指同一祠堂,意指同一祖先。祠堂为旧时祭祖的庙堂,后借用来表示同在一个祠堂祭同一祖先的人。父亲姐妹的子女、母亲兄弟姐妹的子女与自己既不同祖父,又不同姓,故称“表兄弟”、“表姐妹”。“表”原指“外衣”,后引申为“外”的意思,与“里”相对,如“表面”、“表皮”、“外表”、“表里如一”等。 

  从汉语中对女方亲属称谓的“外”与“表”,我们可以看出女方亲属关系在家族中的亲疏程度,从而了解到了古人对妇女的态度。 

  从儿称谓 

  “从儿称谓”指的是跟着子女去称谓夫方或妻方的长辈或同辈,它在汉语中使用很广,是汉语的一种独特现象。 

  绝大部分从儿称谓为已婚女性所使用。“公”“婆”在古代表示祖父祖母,现代汉语的“外公外婆”中的“公”、“婆”就是这个意思(“公”“婆”在汉语的某些方言中,还保留了这一词义)。后来,已婚女子就随着她的子女,称子女的祖父祖母(即丈夫的父母)为“公”“婆”。妻子还跟着子女称夫之兄为“大伯(子)”,称夫之弟为“小叔(子)”(从语用的角度看还分别称“他大伯”、“他叔”),称夫之姊妹为“姑(子)”等等。(但“小姨[子]”“小舅[子]不在我们的探讨范围之内。) 

  这些从儿称谓反映了旧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她们嫁到婆家后,对丈夫的亲属没有自己单独的称谓,而是跟着子女称呼。另外,妻子的从儿称谓实际上是将自己降了一个辈分,也反映了妇女嫁到婆家后小心从事、谦恭谦卑、“不可多走一步路,不可多说半句话”的处境。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之“学海泛舟”
200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