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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警察讯问制度之比较


内容提要:中、英两国警察讯问制度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以及对讯问方法、时间、地点的限制以及讯问记录的制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借鉴英国警察讯问制度的某些有益内容有助于完善我国侦查讯问人权保障机制。


一名英国警察

英国警察刑事讯问制度主要见于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实施细则《警察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是规范警察刑事讯问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从上述法律文件或工作规程中的具体内容看,两国的警察讯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权利告知(告诫)

权利(义务)告知是中、英两国警察在进行刑事讯问时都必须履行的重要程序,其在告知的时间、方式、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

1、告知时间。我国《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后应当告知……”。再次讯问时是否需要重复告知,则无明确规定。而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10.1条规定,除了在第一次讯问前要告知外,讯问重新开始时,警察仍须提醒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碍的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到场时,警察也须重新告诫。

2、告知方式。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10.4条规定了规范的告诫语:“你不必非讲什么不可,但如果你不回答对你提出的问题而以后又在法庭上以此作为依据,就有可能损害你的辩护。你所讲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同时允许告诫本意没有改变的细微措辞偏差。该规程还规定,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内容的标志牌和警察工作规程的文本要放在警察局的显眼位置,便于犯罪嫌疑人取阅。我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语言告知以外,侦查讯问实践中还采取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做法。

3、告知内容。由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告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英国警察告诫的内容主要是权利告知,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法律咨询。警察在讯问前还必须通报自己和其他任何在场人员的姓名及警衔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说明自己的身份。在我国,除了权利告知外,还有义务告知,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等。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规则,英国规定得比较完善,不仅规定了首次讯问时的告知,还规定有重新讯问时的提醒和监护人到场后的重新告知;不仅规定有警察讯问时的主动语言告知,还有设置在警察局和羁押场所的便于犯罪嫌疑人知晓的权利告知标示牌和文本。我国《程序规定》只是规定了第一次讯问时要告知,没有规定再次讯问时的提醒,也缺少便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了解(取阅)权利内容的辅助措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行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讯问方法

禁止刑讯是各国警察讯问制度的普遍规定。除此以外,我国《程序规定》第181条还规定了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英国警察讯问制度中也有禁止用引诱、威胁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还有若干限制警察采取某些讯问方法的规定,如:不得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致醉的药剂(或酒),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处于站立状态等,避免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的意识控制或受到体罚。

(三)讯问时间

一次讯问持续时间的长短,往往涉及到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就餐、休息、睡眠的权利。为此,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以外①,每24小时必须允许犯罪嫌疑人享有连续8小时不受打扰的夜间休息时间,且不得拖延;正常进餐时应中止讯问,讯问每隔两小时应安排一次茶点休息时间。我国《程序规定》对讯问时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须在12小时内结束讯问;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明确规定讯问过程中的休息、就餐、睡眠时间,因而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车轮战”逼取口供的现象。

(四)讯问地点

对于讯问地点,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规定:“决定逮捕某一嫌疑人后,不得在除警察局或其它授权拘留地之外的任何地方对他进行讯问。”②在实际情况允许时,讯问应在暖和、有充足光线和通风的讯问室进行。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工作规程C》规定,经校长同意,在特殊情况下,讯问可以在其学校进行。

我国《程序规定》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拘传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上述“指定地点”、“其他适当地点”均没有明确的指代,于是,有些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某些秘密、偏僻的地方,实施非法讯问。

(五)讯问记录

讯问记录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录音(像)制度上,我国《程序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而对什么情况下需要录音、录像,怎样进行录音、录像,没有统一的规定。而英国对警察在讯问时制作录音(像)的问题十分重视,1988年,英国内政部专门颁布了《警察讯问嫌疑人录音工作规程》。该规程规定在警察局进行的任何讯问都必须录音③,有条件的可以制作录像。讯问开始前,警察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后,当面打开空白录音带并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录音的事项。讯问录音带一般应同步录制两份,否则讯问结束时用原始录音带在犯罪嫌疑人在场时复制一份。一份作为原始带,在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之前密封,并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在场律师在密封标签上签名。原始录音带一经密封签名,警察无权拆开。如果需要了解录音带的内容,须在检察官、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拆开,用完后须重新密封并签名。《警察讯问嫌疑人录音工作规程》还对录音过程中的换带、中间休息、设备故障、录音带的保管等作了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录音(像)规则,对警察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非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同时也可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如起诉、庭审阶段)以警察刑讯逼供等理由的翻供行为,可谓一举两得。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