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可昀
法律语言学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是在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法律语言学不是纯粹的语言学研究,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语言技巧的研究,而是在语言学理论框架内针对法律活动领域内的语言的研究。
一、法律语言学学科的形成
自法律诞生之日起,法律与语言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早在十八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大卫?休谟就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事实上,早在法律体系形成之时,人们就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只不过初期的研究并不系统,大多停留在法律语言修辞方面。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语言学,是近二十年才发展起来的,虽然其研究的历史不长,但其发展态势却是充满活力的,并在形成之初就吸引了语言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的关注。
关于法律语言学的成因问题,美国学者Levi认为是语用学的发展促使法律语言学成为一个学科。而心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为法律语言学提供了可行的研究的方法,心理语言学重视实验的方法,讲究从客观的实验中得出一些结论。这对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来说比较有说服力,对其分析法庭辩论及剖析审讯过程当事人的语言动机有直接的帮助。而社会语言学注重语境的分析,关心说话人的意图表达,其研究成果对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语言运用都有实际价值。语言自身的发展也为研究法律语言在具体法律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更广阔的方法论上的指导。
二、西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历史及特点
1、西方法律语言的研究历史
欧美的学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这与其发达的法律文化,完备的法律系统,以及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有很大关系。实际上西方学者对法律语言的关注与研究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只不过当时多以研究演讲术和修辞为主,这皆因当时希腊城邦的政治社会环境使得民事诉讼辩论活动十分频繁,因此如何使自己的辩论更具有说服力就成为法律过程参与者的主要目的。在这之后欧洲学术界对法律与语言的探索从没有间断过,但是法律语言或者作为法理学、法哲学的某个分支或者作为语言学某方面(主要是社会语言学)研究材料的来源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显学研究。直到1993年成立了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并于同年7月在德国的波恩召开了第一届国际法律语言研讨会才使法律语言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被学术界所承认。
2、研究特点
我国学者从研究的范围与涉及的领域等方面总结了西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特点:
(1)广义与狭义说。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包括对法律和语言边缘地带的全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研究,几乎将法律所能涉及的语言现象都包括了进去。狭义的法律语言学则着眼于语言在各种法律事务中的具体运用,研究的特点是所有的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例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对法庭语言的研究目前已成为欧美学者关注的焦点与研究的重心。
(2)阶段说。廖美珍将法律语言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前与70年代后。他认为70年代前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重点在法律语言的用词、句法结构、标点符号以及法律语言的特征上;70年代后的繁荣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涉及学科众多;研究的焦点由法律文本的研究转向法律活动中的口头互动和话语的生成与理解,将语言作为工具来研究。
但是无论是广义与狭义说还是阶段说,其研究的重点都是强调法律语言在具体法律语境中的运用,这与欧美法律运行机制有很大关系(英美法基本上属于普通法体系,重判例轻文本),语言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这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在欧美盛行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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