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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立法语言


谢潇

一、法律语言学

(一)法律语言学1993年,随着国际法律语言学会(IAFL)的成立,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了“作为一门语言学与法学 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法律语言学属于应用语言学的分支之一,主要研究语言一般规律在法律各类活动中的体现及其变体”其研究对象具体包括描写法律语言现象,研究法律和语言的关系,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其运用,其研究目的是分析和总结语言在法制定,法研究和法执行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为法制定法研究和法执行中语言运用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提供理论依据“法律语言学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除了研究法学和语言学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外,而且还与哲学、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修辞学等多个学科有着紧密联系,同时其研究领域既有偏向于理论性研究的,如法律语言与哲学、法律语言逻辑学、法律语言心理学,也有以实用性为主要目标的领域,如法庭语言研究、法庭翻译、法律双语、多语研究等”因而法律语言学又是一门融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于一体的交叉学科[1]

(二)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学是以法律语言作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具体而言,什么是法律语言呢?法律语言这一术语可见于5牛津 法律大词典6,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令!法律!法庭诉讼程序!特许状!土地登记簿及法律书籍等所选用的语种,有时用拉丁语,有时用法语或英语"在现代用法中,法律语言部分的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部分的是由日常用语组成"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也很少起作用[2]"在我国,作为确定的研究对象,法律语言这一语词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是对于其概念尚无统一的学术认同,趋向于认为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通俗的讲,就是撰制!研究和操作法律时所使用的语言[3]" 法律语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简言之,即成文法所 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则包括立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是法律行业主要构成者所使用语言的全部,简言之,即法律!法学!法实践所用的语言"从词典及 我国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解释和界定看,法律语言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应用源远流长,但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法律语言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将发生巨大变化"。

二、立法语言

作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一个分支,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以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4]"它在法律语言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理论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是语言文字的一种,具有各种语言文字共同的属性,都是人们传递信息的符号,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性,它是书面语不是口语,是规范用语而非习 惯用语,同时在其语言风格!核心语词的使用!句式的选择 都有自己的特点"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法律 体系的核心,因此,我们可以从宪法的有关条文中对立法语言的特点窥见一斑"。

(一)语言风格 1.准确肯定"/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0"立法语言所表述的内容是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方向,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执法根据"什么行为是公民 允许做的,什么行为是公民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公民禁止做的,立法者都必须通过准确肯定无歧义的文字将其表述出来,同时立法语言也不同于学术研究中的语言,不能用怀疑性的!询问性的!商榷性的!讨论性的!建议性的以及其他不肯定性的语言文字来表述立法的内容"如5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6(以下举例均选自该法条,不赘述)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明确 赋予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通过相关法律解释准确说明了该权利的具体内涵" 2.庄重严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由主权国 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无上的权 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它不同于文学!新闻!广告语言,不能加入过多的主观色彩,也不能用比喻!夸张的修辞手法来 组织语言"如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此条就不能表述为:保卫亲爱的祖国母亲,抵抗罪恶的外来侵略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又如1975年5宪法6和1978年5宪法6曾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0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条文, 这种用文学上的夸张手法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显然是不妥的,因而被修改也是必然的" 3.规范严谨"所谓规范是指立法语言一般要符合常规,必要时可以超出常规来使用语言文字,但必须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应当按照人们的通常理解准确使用语言文字;所谓严谨是指立法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字斟句酌,力求严密周详,无懈可击,要保证立法语言的严谨性,必须注意法律语句的前后一致,同时语词的选用应注意涵盖所要规范的行为的各个方面[4]"如5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6(2004年3月14日)(以下简称5修正案6)将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0修改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0,这/戒严0一词改为/紧急 状态0充分体现了法律语言规范严谨的特点,它总结了2003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完善了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这样的修改,/紧急状态0包括/戒严0 又不限于/戒严0,适用范围更宽了,其表述也更为规范严 谨" 4.简洁凝练"所谓简洁凝练,指通过使用包含较大信息量的语言文字,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表述尽可能多的内容"这要求法律语言的选用一方面要避免用修饰性的词语及冗长晦涩难懂的用语,做到有话直说,平实易懂;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追求形式上的简练,没有列入必要的内容, 造成法律漏洞,有损于立法的完整和法律的权威"如第十 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条规定连续运用介宾词组作状语,从对象!方式!途径!目的各方面进行限定和简约化的表述,既明确表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又达到了简洁凝练的效果" 5.模糊宽泛"语言上的模糊是表述不确切!不清楚等意,这里所说的模糊与前面所提到的/准确0并不矛盾,它们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准确中存在着模糊,而模糊中又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准确;语言上的宽泛是指所指代内容不具体,没有明确外延,意义张力较大等意"法律语言之所以出现模糊宽泛的特点是有其原因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受经济基础的制约,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时时变更;此外,法律规范的主要是未来的事物和行为,法律文件的制定者!起草者也不可能完全预测到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事物和行为,所以他们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对某些特殊情况偏向于选择较为模糊宽泛的语言,以维护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新事物的出现,则可通过相关法律解释对模糊语言予以明确化,从而也保证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宪法做为一国之母法,具有无上的权威,相较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更为稳定,仅对一些基本问题予以规范"如5修正案6将第八 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 外国使节,0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0作这样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一种重要形式,其具体内容有待今后确定,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二)核心语词 在立法中所采用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基本用语中,要有起灵魂统帅作用的核心语词,核心语词是表述法律规范时最为重要的语言材料,支撑着法律文本构架的主脉,并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别"依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其中前者体现法 的调整职能,为行为主体提供各种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宪法则属于此类"后者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规97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如5刑法6和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中的大部分规范都属于此类,对于调整性规则,依其为主体提供的不同行为模式,还可以细分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5]" 1.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其核心语词为必须!有,义务"如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又如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实 现权利人的利益,核心语词为禁止!不得"如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又如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核心语词为可以!有权!有,自由(权利)"如第三十六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又如第八十二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三)句式特点 任何一项立法的条文都是由句子构成的,法律条文基于规范严谨的特点,一般具有特定的语句模式,并在立法行文中使用频繁,它是根据通用语词已有的资源,变异和创造出一些超越常规使用的句法形式,赋予立法句子固定的语言功能,作为立法语言自己的表述常规"根据使用频率及形式的稳定程度,立法表述的特定语句模式主要表现为/的字短语但书或句是字句以下句对于句!/反意表述"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相对于其他几种特定语句模式,是字句与/反意表述运用得较多,以下仅结合相关条文对这两种特定语句模式予以分析说明" 。是字句是作为表判断的动词做谓语,这点在通用语言和法律语言中是一致的,在立法语言中,/是0字句大致有两种表意作用,其一是用于概念界定,包括法律术语 的界定及其他概念的界定,如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二是进行一般性说明,一般为强调说明事物的性质!程度!意义等,如第一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反义表述0"所谓/反义表述0是指以连续否定的句法形式承载和表达一种肯定的内容"通常为否定之否定,其功能是为了更为强调其正面涵义"其表达模式通常为/非经,不得0"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条款通过双重否定的表述模式予以表达,其目的是为了强调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符合宪法此条款的制定宗旨"但是若此条款采用正面表意 的表述模式,则应表述为:逮捕公民,应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表意 效果则变成强调逮捕公民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违背了宪法此条款的立意"。

参考文献:

[1]杜金榜.从目前的研究看法律语言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J].现代外语,2000(1):99-107.
[2]马庆林.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 报,2003,(3):12-15.
[3]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
[5]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

来源: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6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