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2)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法律思维仅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
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主要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还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的是对法律事件的处理。概言之,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思维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关于法律的思考”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这种思考只要与法律有关就可称之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根据法律的思考”,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就是说,要以现行有效的法为根据,思考问题,思考事物和现象的法律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维护法治的。
法律思维是一种转化性思维。司法是社会的“平衡器”,具有解纷止争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法院的诉讼、审判活动来实现的。正是司法或者说诉讼所具有的“平衡器”功能,要求法律思维要具有转化的特性,也就是要进行转化性思维。要求对于无论什么问题,都要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都要运用法言法语把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甚至连不容易转化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都要使之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使之成为法律问题通过提交法院来解决。
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诉讼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是和平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司法通过其特有的程序规则以及法律语言,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实现法律保护利益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通过诉讼,将失衡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当然,法律思维注意平衡,这种平衡不是简单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的妥协。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人们行为进行的分析和判断。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也就成了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要注意法律规则的存在,要“事出有因”。体现法律思维规则性的典型是三段论式的的法律推理。强调三段论推理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乎情理的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并且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结论是出自理性的,具有说服力。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程序有自身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要得出大家都一致认可的实体公正有时可能是很困难的,在此情况下,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出的结论未必公正,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但如果程序不公,即使得出了比较“公正”的结论,这一结论也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司法讲究程序,是因为程序是对恣意的限制,是理性选择的保证,是国家与公民联系的纽带。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的真。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
法律思维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需要实践的磨练。法律思维不仅仅对法律人有意义,普通人学会法律思维,也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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