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一、我国陪审制发展中的疑惑
2004年8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过去了,2006年 5月10至11日,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论坛上,竟然有人提出:陪审员“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陪审员在中国应该要求精英化,目前中国人总体受教育水平并不高,知识层次差异很大,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如果对陪审员素质没有起码的要求,必定会带来司法的混乱,精英化是现阶段必须的进程。”另外,在实践中,陪审员还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陪审员成了长期在法院办案的“编外法官”:重庆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名人民陪审员,“从1998年便开始担任人民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破产后就没有再就业,目前他平均每个月要参与审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时候一周就参与审理了 5起案件,比有的专职法官审案还多。” (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方向:陪审员在中国应精英化, 崔世海,http://www.guoyanglawyer.net/list.asp?unid=3066,2006.6.5,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先不去谈陪审制的法理基础和陪审员的应然状态,凭着直觉,普通人会问:既然陪审员要走向精英化和专业化,那么为什么不直接扩大法官的队伍,从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去选拔陪审员?或者,如果法律职业人员队伍不够,何不从取得法律文凭的人员中去选拔陪审员呢?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 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 5%。(关于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董开军,http://www.lawstudy.gov.cn/asp/news/file/20050429091735.doc,2005.4.29。)有这么多现成的法律人才不用,偏要从不一定懂法的公民中去选择陪审员,再去进行所谓法律培训,岂不是令人费解吗?
二、为什么需要普通公民审理案件
其实,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存在,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让不一定懂法的普通公民去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员恰恰应当民主化(通过平民化)和非职业化。其原因要从为什么设立陪审制去理解。只有了解陪审制度存在的伦理基础,才能知道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陪审制,而这一点是中国少数的专家和绝大部分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所不了解的。总的来说,陪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时难以完全实现的自由、民主、公正、人道四大价值。
从自由价值来看。陪审制可以通过无责任司法防止政府通过司法侵犯公民自由,这是陪审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立法和司法经常是政府压迫人民的工具:一是通过对恶法的“有法必依”压迫人民;二是通过对个案的政治干预打击政府不喜欢的人。而陪审员通过无理裁判,可以用“事实不成立”的名义拒绝适用他们认为的恶法;同时他们是审判组织的临时人员,案件审理完毕以后就回到民间,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不担心政府的报复。实际上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方式,由所有民众承担审判的后果,政府往往对审判人员无可奈何。我国如果由陪审员进行审判,司法的独立性就会更强。要做到这一点,陪审员就不能太固定,我们今天这种由人大选任的做法,只不过在原有的法官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法官的数量而已,这些被选出来的精英陪审员本来可能就是权势者看中的“听话的人”。
从民主价值来看。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 ”,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 “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 (State v.Ragland,Suprenme Court of New jesey,1986.105 N.J 189,519 A.2d 1361.)因此,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因为任何法律适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官也不是机器,法官的自由裁量是由法官的价值观最终决定的,因此,随机挑选的陪审员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而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
从公正价值来看。一方面是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来自民间的陪审员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二是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地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不好贿赂。
从人道价值来看。司法中的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在具体案件中,正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绝对可以直接照搬的法律,法律只可能尽可能减少而不可能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才能确定最终裁判的结果。而体现民众对一个具体案件心理感受的最佳方式应当是陪审,因为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由他们来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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