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也就是说:公民有向法院就国家机关的失职行为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
“申诉、控告”和“诉讼”相比,其含义要广。但包含了“诉讼”之义。(如:秦香莲向包公控告陈世美的罪行,陈世美就此向包公进行了申诉;此“控告”申诉为“诉讼”)“申诉、控告”是通用词,“宪法”是根本法,是给全国公民看的,所以用通用词。“诉讼”是专业术语,用于专门法(如:盐是通用词,可用在“盐业公司”等通用场所;而“氯化钠”是专业术语,则用在化学书中)。
A、教育部有为贫困人群建立(免费或毕业脱贫后补交学费的)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不分财产状况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教育法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要使贫困人群能“享有平等的受终身教育的机会,能在就业前得到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前提是要建立一个贫困人群上得起的学校,这个学校只能是(免费或毕业脱贫后补交学费)的学校,建这个学校则是教育部的义务。
B、建立(免费或毕业脱贫后补交学费的)“公益网校”是教育部实行上述义务的必要作为
业余学习和在家学习是实现全民终身教育的重要方式,“公益网校”能为业余学习和在家学习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公开网校的每门课程,一套电子课件,万人修改,亿人学习。投入少,产出多。
C、教育部有建立(免费或毕业脱贫后补交学费的)“公益网校”的能力吗?
从上世纪末开始,中国很多大中学办起了收费网络学校,说明办网络学校的基本技术已经过关,单独的大中学办得起,由教育部组织办一个网校,不过是在全国或世界范围招标,购买各门课程的电子课件,把它们放在服务器上运行,各学科教学BBS的组建,原有大中专改造成网校的实验基地和考试基地;总之,在技术和组织沟通方面,教育部办“公益网校”是没有任何困难(更何况,教育部的“国家精品课程网 http://166.111.180.5/”上面已经有750门课程的电子课件,只要增加投入,把它升格为“小型公益网校”)。
在资金方面:
教育部应当拿出专项资金(为“公益网校”拨款应当优先于其他项目,因为这是为全国人民建立的终身教育机构);
“公益网校”是个救助全国贫困人群的慈善中心,会吸引很多慈善家捐款(“公益网校”将在网站上为慈善家和他们的企业扬名,祝他们的事业和慈善相互促进);
几千万或上亿的注册学生的长时间高强度关注将把公益网校网站推向赢利的全功能网站(无数国内外企业会争先恐后地到该网站来打广告,该校的收入将为自身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该校只要把相应企业的网址付在相应章节之后(例如:把生产电动机的工厂的网址付在电机学章节之后),想看的人自然会打开。仔细地反复地看,以便"货比三家",因此,其广告效果将远高于电视广告)(中央电视台每年的广告收入以亿为单位(有些企业一家一年就给中央电视台几亿元广告费))。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该校要长期投入,其社会效益产出投入比也是惊人的大。
亿万网校毕业生在工作脱贫后,补交的学费(不补交者的身份证号码将出现在“信用不良者网”)将数以千亿计。
教育部网校,全民都受益,穷人读网校,信用做抵押,脱贫交学费,永世无贫寒,官,商,学承头,可列圣人班,金融支网校,利厚无风险
(教育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育部则应当带头推广网络教育技术)
D、教育部在实施“公民不分财产状况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建立“全民终身教育体系”方面是失职的。
因教育部的失职而受损的有:
得到取录通知而交不起学费的考生(可找这种朋友做共同原告);
考不上,但还想上学的人;
失业了、下岗了,想学门谋生技能而无门的人;
想把自己的设想变成发明专利,需要接受业余教育的人。
所有想受益于远程教育、业余教育、终身教育、低学费教育而不得的人。
E、公民有告教育部的权利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申诉、控告”和“诉讼”相比,其含义要广。但包含了“诉讼”之义。(如:秦香莲向包公控告陈世美的罪行,陈世美就此向包公进行了申诉。此“控告”和“申诉”皆为“诉讼”)“申诉、控告”是通用词,“宪法”是根本法,是给全国公民看的,所以用通用词。“诉讼”是专业术语,用于专门法(如:盐是通用词,可用在“盐业公司”等通用场所;而“氯化钠”是专业术语,则用在化学书中)。结论是:公民有告教育部的权利。
F、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法院受理有全国影响的案子.
G、案例是通过努力制造出来的,官司不去打,胜诉无道理,大官司催生名律师.通过网络提出的公益诉讼,最高法官实质是亿万民众.
H、请各位律师法学家致力于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其制定依据为“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请内行批评)
朱山泉“公益网校”研究小组(朱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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