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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与俄语法律术语初探(1)


窦可昀

法律语言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语言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语言的科学,它既不是法学也不属于纯粹的语言学研究范畴,而是在这两个学科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科学。1993年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德国波恩举办了第一届国际法律语言学研讨会,这标志着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地位在国际上得到了正式确认。实际上自法律产生之日起,人们就已经对法律语言以及法律与语言的关系进行着研究。早在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就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德国慕尼黑大学新法学派的继承人N?麦考密克教授断言:“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由此可见语言作为立法者法律意志的载体和表达工具自其诞生之日就与法律密不可分。只不过刚开始人们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并不系统,大多停留在法律语言的运用方面,如在法领域语言在修辞上的特征,法庭辩论语言技巧,案件的语言证据分析等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语言学是近十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来自法学、语言学、甚至哲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法律语言学的成因,研究对象,课题的选择及研究方法等问题做了多方面的深入探讨,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众多学者一致认为研究法律语言学对当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研究的范围来看法律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在语境中的具体运用,特点是所有的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例有直接的关系。而广义上的法律语言学包括了一切与语言和法律相关的领域的基础性及应用性的研究,可分为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和法律应用领域里的研究。法律语言本体的研究指在法律领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在语音、词汇、语义、句法、篇章构成等方面的特点;而法律应用领域的研究涵盖面比较广,它不光涉及语言本体,还牵涉语言的使用者及使用环境等因素,大致可以分为法律修辞学,法律语用学,法律语言心理学,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教学及普法教育语言等等。由于目前对法律语言学研究时间不长,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对象各国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仅就中俄两国部分学者的观点做一些初步的对比。

俄罗斯的学者以俄巴尔瑙尔国立大学法律语言学实验室创始人Голев Н .Д.的观点为代表。Голев 教授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语言的关系,语言在法律功能领域里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又是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他认为:语言的持有者是法律的主体和客体, 语言作为方法, 一方面编撰法律和解释法律 ( 在法律领域自然语言有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功能 );另一方面在法律的运用方面, 语言是鉴定的对象或方法 ( 语言的实践知识和语言理论知识的言语鉴定功能要求倾向于专门的语言学特长 ) 而且他将法律语言学分别用两个术语表示:“юрислингвистика”和“лингвоюристика ”。它们是Голев 教授以юридический (法律的)与лингвистика (语言学) 为词干合成的法律语言学术语, 两个术语直译分别为: “法律语言学”和“语言法律学”,文中解释说:“如果说法律语言学论述的是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文件和司法程序中使用什么方式的话,那么语言法律学解决的是怎样将这些情况纳入立法或司法实践中。” 实际上Голев 教授如此分析目的在于把语言的法律鉴定(экспертизы)功能突出表现出来。所谓“语言鉴定” 是俄罗斯法律案件中的现象,目前俄罗斯许多语言学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分析名誉损害案件中被告方的言论(其中包括词汇语义分析和篇章分析等)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现实的损害。语言学家的工作就是分析语言材料中是否有污辱性的成分,并以此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之一。但是这种分析标准难定,涉及语言的方方面面,评价起来十分复杂,在实践中要取得相关的法律支持很难。 Голев 教授试图在分析相关语言材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公认的词汇“侮辱性”标准和尺度以作为评价维护个人名誉案的语言法律依据。 Голев 教授认为这一工作可以作为俄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并可以使法律语言研究从一般的语言学中独立出来。

目前大部分中国学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还限于法律本体的研究,如王洁,孙懿华,刘红婴等等。他们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活动领域里的语言现象,如王洁教授给出的法律语言的定义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由此引出法律语言是一种语言功能变体,是一种社会方言。而有关语言的法律和法庭语言技巧仅仅是与法律语言有关的问题,“他们仅仅与法律语言关联,但决不是同等的或相属的概念”(刘红婴,《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杜金榜教授虽然也认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语言,但他所指的法律语言的概念涵盖较广,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所用的语言和文本及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语言。而且他还认为目前“法律语言的研究焦点集中在语言—法律的关系上,语言—法律的关系最终体现在人,即语言的使用者(包括语言所及对象)”。(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18-19)杜老师在其专著中还对不同语言间的法律交流和法律翻译中存在的一些语言问题做了研究,其中特别提到了在两种法律语言互译时,对法律词语理解和转述的困难:“译者往往对某些词语具体意义的确定感到为难,即使理解确切,往往难以用目的语进行准确的表达。法律语言词汇的独特性要求法律语言研究者进行词汇学的专门研究,这就是法律词汇学的必要性所在。”(同上:76)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