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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穹:谈法律语言及其在立法实务中的运用(2)


2、风格结构

语言风格是语言运用中某种特点或某些特点的综合及其所具有的格调、气氛和色彩。一切言语交际除了要文从字顺即符合一般的词汇和语法规律外,更要使它具备一定的风格格调,以顺应特定的题旨情境,从而达到预期的交际效果。因为法律语言必须具有威慑敌对势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宣传法制和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问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着力维护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分别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来表述,因此法律语言的一切言语材料(包括立法文件和司法文书在内)必然引起有关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显然,任何的含混和义有两歧,在法律语言中都是无容身之地的。所以,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也是法律语言的基本风格格调。除准确之外,法律语言在长期的运用过程中,还因为准确性的要求,形成了严谨、庄重、凝练、朴实等为实现准确性服务的风格格调。因此,在法律语言的风格结构中,准确性永远是起主导作用的首要要素。由于法律语言的风格属于功能类风格,它的实用性与法律性决定了法律语言一般不要求表现作者的个性,个人的语言风格如能体现也是相对微弱甚至是极微弱的,所以法律语言各个分支之间的比较统一的风格特色也是每个交际者必须严格遵循的规范与准则。

(四)法律语言的语体风格特征及要求

  1、准确无误——法律语言的生命

在语言的各个使用领域巾,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对语言的准确性风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事实上,千百年来,各国有作为的司法官员和法律工作者,都视准确性为法律语言的生命,在语言的准确性方面都曾孜孜以求、绞尽脑汁。各国的法律语言都有一套与其语言文字、政治法律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以达到准确的手段。正因为法律语言准确性方面的舛误不少肇始于一字之差,一语之误,词语又是构筑语言的建筑材料、能独立运用的最小语言单位,因此为了确保准确性这一首要语言风格,首先要在用词的精当妥帖方面下苦功,还要从汉语言文字、中国文化特点出发,注意语词、短句的排列序次、模糊词语的成功驾驭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等。

  2、严谨周密——法律语言的科学性

闪闪烁烁的言辞,可作宽泛、任意解释的行文,是为法律语言所不容的。其实,严谨周密也是法律语言的主要风格格调之一。由于法律语言以准确为生命,要严格按照法律科学、逻辑事理和其他相关科学原理认定事实、推溯理由和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在表述时必须“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严谨、天衣无缝,以体现法律语言的科学性,从而形成比较显著的严谨周密风格。和准确性一样,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也是由法律语言所用的词语、句子、超句结构等语言材料和对各种表述方式(说明、叙述、论证)的得当作为其物质基础的。这就决定了要实现严谨性,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锤炼:使用词语要名实相符、概念具体明晰,词语间互相搭配;严于练句,句句周密;表述严密准确,防止矛盾和疏漏;结构相对集中紧密,布局疏密有致。

  3、庄重肃穆——法律语言的权威性

由于法律语言用于法律活动各领域,法律文书是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和凭证,而诉讼和各项非诉讼法律事务都是极其严肃的社会活动。因此,法律语言不仅是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也应该是经过筛选净化的最庄重肃穆的能显示法律权威性的语言。惟其如此,才能保让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惟其如此,法律语言才能在加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道德修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营建法律氛围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朴实无华——法律语言的求实性

法律语言用以阐明事实,论说法理事理,而不是动情兴感、塑造艺术形象的,它具有很强的务实性,所以它不必像文艺语言那样繁丰绚烂,而以平实素淡为贵。事实上,法律语言为求准确,自古以来不求华丽,从而显现出了朴实无华的格调,以显示法律语言的务实性。朴素平实的法律语言应该达到“三易”的要求,那就是易看、易读、易懂。高尔基

说过:“用普通的明确的话不能表达的东西是没有的,这已由列宁无可辩驳地证明过了。”而“普通的明确的话”是能满足“三易”要求的。易看,就要让文书上的字容易认,不用生僻难认的字,尽量用常用字、词,力求让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看懂;易读,容易上口诵读,就是说语言文字通顺简明,用来宣读容易上口,还要使听的人无论文化程度高低和有无文化,一听就懂;易懂,容易理解,就是说通过语言文字,通过字面,清楚明白了解事实和道理。

  5、凝练简洁——法律语言的高效性

关于法律语言的凝练简明风格,我国古代的有识之士从理论上也早已阐明。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在《南齐书日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就是说,法律语言必须“至约”,也就是最凝练简明。要达到凝炼的要求,就必须有以简驭繁的语言运用能力。对法律语言来说,则要求叙事简明完备,简而不缺;明白无误。应将可有可无、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 “冗辞”竭力删去,毫不可惜,做到句无可删,字不得减,以简驭繁。

二、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在立法领域的一种特殊体,在蕴涵了法律语言的共性特征的同时,也有区别于一般法律语言的特点。

(一)立法语言的概念

立法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规程的规定,运用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过程。其中立法技术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技术,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格。由于法律的逻辑结构也由一定的语言文字来体现,因此,说到底,立法技术最后要落实到语言运用方面,我们把这种用于立法的语言称为立法语言。

(二)立法语言的技术性特征

  第一、立法语言的词语特点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任何的含混或歧义,都会给法律的实施带来障碍,从而损害统治阶级的利益、违悖国家的意志,因此,准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生命和首要特征。词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能独立运用的最小语言单位。因此,用词是立法语言中最基本最经常的问题。准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所在,当然也就成为我们驾驭词语的根本立足点。

准确性要求——立法语言所用词语不外乎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法律词语,都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他词语去取代。使用法律词语时,同样要注意划分下列的界限或差异: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同罪名或案由、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的法律程序或审级、区分行为的方式、程度、影响的直接与间接等。除法律词语外,立法语言中大量使用的还是普通词语。对普通词语的选用要注意辨析词义、防止语义两歧。不同的是,立法语言与一般的法律语言相比,对同义或者近义词的斟酌更加严格。

规范性要求——法律、法规制定中,不仅要严格选择和斟酌各类词语,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文件撰拟者还要“创造”新词语,赋予这些概念以确定的名称,或者选择一个最科学的术语,而摈弃其他词语,使同一法律概念只用一个词语来表示。由此可见,立法语言词语除了要求高度准确外,还有对法律词语进行规范的任务。

特殊性要求——考虑到立法语言交际的特殊语境、受众者的条件,还要处理好简洁和具体、质朴和文雅这样两对矛盾:简练是对语言交际和一切文体的普遍要求,制定法律、法规当然不能例外。但法律条文基于对准确性的严格要求,遇到紧要关键处所,必须多用一些词语才能表达清楚时,则不能苟简。总之.正确处理简洁和具体这对矛盾,是保证立法语言准确的手段之一。要简洁,必须力求用一个词就揭示出对象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尽量选用内涵精确、含义丰富的词语,还要尽量删去可有可无、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冗辞”;关于质朴与文雅,刘勰在《文心雕龙‘通变》中说:“斟酌乎质文之问,而檗括乎雅俗之际。”指的是一般文章都要掌握好质朴与雅致的关系,使之达到雅俗共赏的境地。立法是极其严肃的政治活动,法律、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既要庄重典雅,又要使社会各界别公民“明白易晓”,用词应做到质朴而不俚俗,雅致而不华丽。我们的立法语言一扫解放前旧法律用词古奥艰深或半吝不白的陋习,改用通俗流畅的白话文。通观现行法律、法规在各种法律、法规的历次修订中都注意用词的通俗与质朴。

  第二、立法语言的句子特点

逻辑结构——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法律条文由一句构成。目前,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组成部分所构成。假定,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指明允许怎样做,应当或禁止怎样做,它是法律规范的最基本的部分。制裁,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能等同。一个条文不一定完全包括规范的三个逻辑要素,一个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甚至不同的文件中,几个规范也可能表现在一个条文中。处理部分既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成分,其性质的差异对相应立法句子逻辑结构的影响甚大。而法律规范因处理部分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内容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或公民的义务;授权性规范的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或公民的权利;禁止性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实施一定的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出发,主要存在两种立法句子的逻辑结构模式:1.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 2.条件+行为主体+行为+制裁。第一种结构模式适用于义务性、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立法句。第二种机构模式是禁止性规范立法句的标准格式,在实体法中普遍运用。

内容特征——从内容上看,立法文句最大的特点是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与法律语言内部其他各领域的归属性相对立而存在的。因为立法文句表达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并不针对个别的人或事,它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或某个特定的领域。

句类选择——汉语句类可分为陈述句、疑问句、感叹句和祈使句。立法语言用陈述句,不用疑问句、感叹句和祈使句。因为疑问句表示疑问语气,感叹句用来表示一种强烈的感情,祈使句表示一种请求和愿望,用来表示法律规范都是不适宜的。而法律语言的其他领域,如诉辩类法律文书,则允许适当使用疑问句、感叹句和祈使句以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可以说,立法文句的句法结构和句式选择等是法律语言中最典型、最规范的一种。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立法语言因为普遍使用并列结构和同位成分,形成复杂的主语、谓语、宾语和复杂的附加及修饰成分,句子一般都较长。词语在句中,从出现先后的时间上来说是一个线性序列,但从结构上来说,又是按一定的语法规律组织越米的多层次系统,词语愈多,句子愈长,结构层次愈复杂。成文后,要对各层次进行切分,检查是否有歧义。另外,由于句子长,还要注意避免句子不连贯、缺漏必要的主语和中途暗换主语等错误。

  第三、立法语言的超句结构

法律结构的一般原则——法律以条为基本单位(条以下根据需要设款、项)。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一个严整的体系,并不是法律规范观念甲乙丙丁的简单罗列,而是把表示有关的法律规范观念的特定项目安置在一个结构严密的框架中,并显示出它们之间的内部关联和相对重要性。法律结构必须周密严谨、层次分明、科学合理。只有结构合理,条文安排妥贴,才能使全部文本清晰实用。

句群——语言的超句结构有句群、段落、章、篇等层次。句群—个长期遭到冷遇的平面。其实语言运用中大量的错误往往出在前后紧密联系的一组句子之间,造成逻辑混乱、语无伦次等弊病。法律以条为基本单位,一条条文有时是一句,但常常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句子围绕一个中心意思组合而成,构成一个句群(组)。句群有并列、承接、选择、转折、因果、条件、假设、目的、总分等类型,在一个法律条文中,补充、递进、转折诸类型比较常见。因果、条件、假设等类型是排斥的,并列、承接、目的、总分等类型鲜见。

篇章结构——法律文本既要准确地传递有关法律规范的信息,又要便于理解、查阅和执行,因此其定稿必须力求清晰和实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最初作为分析的提纲,可以采用严格的多层序列,但是定稿则应力求明晰,以数量有限、互相并列的部分为主。即使在篇幅很长、内容繁复的文本中,层次的数量必须限制到最低限度。最后文本必须前后一致、连贯、明晰、均衡。各国因法律渊源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立法文件程式也不相同。英、美许多法律文件的基本程式是:一、标题;二、关于立法目的及有关方针的说明;三、定义;四、适用范围;五、总则和特殊分则;六、细则(重要性和容量足够构成独立部分的另立);七、附加条款;八、暂时适用条款;九、特定的撤销及相关修正条款;十、某些独立条款;十一、终止日期;十二、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我国法律文本的基本程式一般是:一、标题;二、总则;三、分则和四、附则。宪法等重大法律,总则(总纲)前还可以有序言等部分。总则通常阐明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任务、原则和要求,是法律的“纲”。分则是“目”,通常规定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它确切规定支持、保护、发展什么,限制、禁止、取缔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附则一般是规定有关本法的实施事项,如规定法律生效日期等。有关法律概念的必要定义也往往在分则中以条文的形式加以阐述。中外法律文本程式虽不尽相同,但大体相似。在内容的次序方面大致遵循下列原则:(一)总则先于分则;(二)重要条款在前;(三)更常用、更带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在前;(四)永久适用的比暂时适用的在前;(五)事务性、技术性内容(条款或说明)放在末尾。在此还要强调的一点:拟定法律时,还要注意章节条之问的匀称协调。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350268069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