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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语言


判决书是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如此重要文书的其他方面的要求,本文暂且不谈,这里只以一份判决书为例,说说语言方面的一些问题。

语言是什么?它是信息的载体,是人们认知事物的工具。

一份产品说明书,驴唇不对马嘴,人们买回这东西弄不懂如何使用,老实者也只有叹气的份儿,贸然使用,难免会出事故;觉悟高的也可能退货或要求厂家商家赔偿,双方又得往来交涉,不胜其烦。

一份判决书呢,语言不通或不准确、不严谨,让人错误理解,也许麻烦更大———因为判决一经确认,发生法律效力,就要按照它的内容去强制执行。但是记者看到的一些判决书,仅就语言来说,往往有不少纰漏。如果这些纰漏让人产生歧义,又将如何按照它所说的去执行或接受执行呢?

记者近读一份判决书,发现它语焉不明之处甚多,涉及语法、逻辑、词语运用甚至标点符号使用等诸多方面,这里随便挑出几例略作分析。

1、“将我方文章对公共权利在运作过程中……”

这里“权利”显然为“权力”之错。

在法律上,“权利”和“权力”是绝对不允许混淆的两个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指公民或法人“可以享受的利益”,法定权利必须由法律确认和保护。“权力”,则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权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随便拥有的。

将“公共权力”说成“公共权利”,这是一个辛辣讽刺,令人颇为疑惑———难道“强制”和“支配”是一种“可以享受的利益”吗?

也许你可以辩称这只是“笔误”,但这是写在权威的、让人照着执行的法律文书里的白纸黑字,是容不得有误的。

2、《实话定要实说》、《“实话”怎么“实说”》

这两个标题显示的当然是两篇文章,它们出现在上述同一份判决书里。

一份判决书涉及两篇文章并不奇怪;非常奇怪的是,根据判决书所示,原告在诉讼请求里说的是《实话定要实说》,而法官却是以《“实话”怎么“实说”》来断案的。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实话定要实说》本属子虚乌有,但原告却指此文是发表于某家媒体上的———这个暂且不论。判决书也煞有介事地将莫须有的《“实话”怎么“实说”》一文说成是发表于作为被告的这家媒体上的,这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事实是,这家媒体只刊载过一则题为《“实话”怎么“实说”?》的稿子。

法官先生,你的这些“说法”都将记录在案!法律在上。严格地说,当事人仅凭这一点,就有理由拒执行你的判决———因为他不知道你判的究竟是什么。

3、“原告……诉称,我……”

这里“原告……诉称”,是法院的口气,而“我”则是原告之口气,所以“诉称”之后应该用冒号,而“我”的话理应用引号引起来。如果“我”的话不加引号,则必须将“我”变成第三人称“他”或直接说“原告”,才符合逻辑。

把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叙述和原告的“诉称”(或被告的“辩称”)混在一起,难免给人以不分你我的感觉。

4、“我气我恨……。”

这里的省略号显然表示后面的话全部略去了。

我的问题是:既然话都省略了,这个句号为什么不能省略呢?这里的句号是想表明一句完整的话吗?而既然是完整的话,句号之前为什么又用省略号呢?

5、“其中有一个小标题为‘舌头在刑拘期残断了……”等

因为我引文时用了双引号,就把原文的引号变成单引号了。这里的毛病在于,既然你说的是小标题,便须用书名号(即《》),可是却用了引号,而且只是半截———后引号不见了。同样,原告“诉称”中的“署名阿建的‘父老乡亲’一文”云云,也在文章标题上用了引号,而判决书未予纠正,其恍惚堪称一绝。

6、“肯定了‘……根本就不可能是……’”

这是一个段落的最后一句话,但是句末(即后引号之后)居然没有句号,光秃秃的,想说明什么呢?连这样小的地方都错,令人不可思议。

记者不是法律讲师,也不是语文教员。上面所说,涉及的都是常识问题,然而同时也是很严肃的问题,于此可见某些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及语言修养之一斑,发人深省。

如此法律文书,也泄露出其书写者对法律、对当事人的不甚负责和不够尊重,人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法官的断案能力。(本报记者 王乾荣)

法制日报 2001年10月22日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106291.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