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翻阅报纸,忽然看到一篇与农民工有关的新闻,就忙不叠的仔细阅读,这一读不要紧,查点把我饶进去,我抽出几段以觞网友: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段内容,我看了几行字,就有些不耐烦了,为什么我会不耐烦呢?我实在是看不懂他们究竟在说些什么?这段话仿佛是在饶口令一样,成心跟我们大老粗们过意不去。
这段文字,需要辨别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我需要仔细辨别前后之间的逻辑关系。里面出现了很多模糊的语言让我搞不清是 什么意思:如“相对人”。看到这些晦涩难懂的逻辑语言和逻辑关系,就会知道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懂法律,或者看不懂法律?
有一名刘仁文博士,也是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他在《法律语言 岂能模糊玄奥》中讲了这么一段故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究竟是公检法每一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呢,还是三家合在一起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和六个月?请教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同仁,答案是:这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按说,立法本意是三家合在一起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和六个月,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公检法各自都认为自己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监视居住六个月。
可见一旦人们陷入了法律语言的误区,就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人身伤害,甚至制造大量冤假错案。
法律语言应该是一个社会大众语言,他最起码应该让每一个人都能搞明白,都能读通法律中的每一句话,知道里面所将的意思,如果不知道里面讲的是什么意思,法律岂不是成了少数人使用的工具了吗?
今天在当地晚报上有这么一段话“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最高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析中一段话,如果你不联系前后文,你能搞清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反正我搞不懂。
目前这种象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而一些单位也参照这种模式玩起了文字游戏,他们利用这种方式,故意模糊语言含义,蒙骗愚弄消费者,使消费者成为睁眼瞎,以便于他们利用的权利,任意解析他们自己制定的霸王条款。
如果我们的法律文书再通俗一些,并且起到带头模范作用,使人人都能通晓法律知识,就会避免一些认为的纠纷,对于法律的普及大有好处。我们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司法机构、科研机构等等,都能将自己的语言进行大众化改造,变晦涩难懂为人人都明白,岂不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http://www.sxtax.com.cn/wzgl102004/printpage.asp?ArticleID=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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