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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解读


曹聪孙

商标侵权案是近年来国内外常见的官司。1987年,麦当劳(Mc Donald's Corporation)状告一家连锁店、低档小客栈(Mcsleep Inn),说它侵了麦当劳的权。辩方律师觉得这可以听听法律语言学家的意见。该案关键是要看一看关于关键词Mc的用法。语言学家选择了《时代周刊》、《华盛顿邮报》、《财富》等主流报刊上的150篇文章。对其中用到Mc这一词素的词汇进行了统计。在这150篇中有94篇与麦当劳无关。人们在用Mc这个词的前缀时,只当它是一个普通的词素。结论是Mc这一词素有“基本、方便、标准化、便宜”这些语义,与麦当劳快餐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所以小客栈的名称Mc并不是麦当劳注册商标中的Mc。因此,也不会构成什么侵权。麦当劳最后是输了官司。

若干年前,法国有一位著名的芭蕾舞演员在保险公司保了腿险。不幸的是,她在一次动作中伤着了大腿。保险公司上的用词是法语词La jambe(腿、小腿)。保险公司借口这个词“多半指小腿”,所以,应该不包括大腿,不予赔付。直到打了官司,也不得要领。最后是法兰西科学院出面,从词典释义的角度指出,这个词笼统指腿,包括大腿和小腿。最后总算有了结论。

学科的交叉产生交叉的科学。语言学和社会学的交叉产生社会语言学;语言学和心理学交叉产生心理语言学;语言学和数学的交叉产生数理语言学。那么,语言学和法律的交叉就产生了法律语言学。近年,法律语言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不少专著出版。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它研究语言在法律中的实际应用。一般在语言中运用某些词,人们并不太注意它们释义的准确性、科学性,反正可以理解就是了。可是,在法律当中,词的运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却不是随随便便的。在法律语言中,词既不能含糊和模糊,也不能模棱两可。一是一,二是二。这也是法律语言学的特点。

根据美国1883年制定的一项法律,进口蔬菜一律征以10%的进口税,而进口水果却完全不征税。于是,问题就来了。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有关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的争论就因为这一税则问题而引发出来。据有关资料报道,1990年美国的番茄消费量已超过900万吨,仅次于土豆而居第二位。美国植物学家主张,水果(fruit)一词明明是“果实”的意思,番茄是结在茎上的果实,所以,番茄肯定是水果。但前不久美国联邦法院最高法官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判定番茄是蔬菜。至于番茄酱,那当然也属于蔬菜一类,不能算做“果汁”。这样一来,争论也只好停息。在我国,大番茄在菜摊上卖,而小番茄则在水果摊上卖,没有人去争论它们是水果还是蔬菜。不过,习惯上,大家也还认为番茄是蔬菜。

法律语言中的词汇,有一部分很像专门术语。有些词汇和词组是法律语言专用的,人们要费些力气才能充分理解,如“不可抗力”、“不能犯”、“反跳枪弹创”等。至于多年坚持的“疑罪从有”变为“疑罪从无”(罪证不足而又怀疑被告人犯罪的,按无罪论)虽然是短短的四个字,那对人权、社会影响和司法意义就不是简单的几句话可以说清的了。这一原则和国际接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近年来国外的法庭时常要找语言学家来分析日常口语会话,以确定案件中的言语的本意、引申义、言外之意和特殊场合下的特殊意义。这就使得法律语言学中的咬文嚼字变得有非凡的意义。牵扯到双语的案件,更需要准确的对等翻译和对背景文化的深刻理解。否则,法律程序恐怕就无法进行。有人指出,在法律语言中,英语语法规定一句话的主要动词必须有时态,而汉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样,时态问题几乎就成为法律语言翻译人员的一种障碍和一个陷阱。

来源:今晚网·今晚副刊
http://www.jwb.com.cn/gb/content/2004-12/02/content_272077.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