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兰
7月6日《中国青年报》就对案值近700万的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及案值3500万的原深圳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的黄亦辉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一审宣判,作出评论认为:《刑法》第383条中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十万),贪污腐败案件的裁量标准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而且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修改《刑法》第383条。
7月9日《中国青年报》再次发表不同观点认为从司法机关能够掌握更多的线索和彻底收缴非法所得的角度看,真正需要修改的不是刑法第383条,而是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的第395条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巨大”到底是多少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人曲意规避《刑法》第383条的惩罚而去谋求《刑法》的第395条以求从轻发落。对贪官的罪行认定和处理上,犯罪案值虽然高,但实际认定贪污的数量极少,其余绝大部分案值被放到“来源不明”之中,为下一步的轻判埋下了伏笔。6月30日《东方早报》就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案,违法收入超过2000万,而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仅2万多元。法律漏洞给了贪官一个“抵死不认”、不交待转而成为“来源不明”,这样创造了一个侥幸过关、量罪从轻的绝好机会。这无疑加大了反贪、反腐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证责任。
有群众责问:“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动辄数千万家资,不贪污,不受贿,这些家产从何而来?”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到底该如何定性,是把它统统放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筐”中,还是应该把它作为贪污认定?国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历不明”也有不同认定方式。新加坡的法律就规定:凡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说明不了来历的,按贪污论处。
其实我们对贪官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认定上存在这么一个误区――疑罪从无。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贪官不能说明来源或不肯说明来源的一概不作贪污论处,而放入“来源不明”的“筐”中,在法律条款中从轻发落。贪污罪将面临最高死刑的判处,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只判5年,只要贪官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最后都要从轻发落,这能怪贪官们心存侥幸?能不把“来源不明”搞得越来越“巨额”?
最高判处期限只有5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快成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让人民群众极度失望的《刑法》第395条也确实该改改了。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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