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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名词后面的话语霸权


由于银行的电脑系统出了一点问题,银行和我都以为缴费一卡通中的电费代缴委托已经成功而实际上不是的时候,麻烦来了。

第二个月,供电局将催款通知书贴在了我住的那一幢楼的楼道上,而每天早出晚归的我却没有发现。直至第三个月,才在楼道上发现了第三张催款单,上面还用钢笔注明"限三天内缴清,否则停电"的字样时,我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担心失去光明的我赶忙跑到银行,查询之后才发现了这个小失误。银行的同志态度还不错,请我先缴齐现金,并由他们采取补救措施。于是我缴了钱,在收据上,发现被罚了两元五角八分钱,上曰:"滞纳金"。

交这个钱我并没有异议,因为无论是什么理由,供电局确实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我应交的电费,理当受罚(后来银行的职员认为过错在于他们,登门道歉并郑重地将两元五角八分交还给我),只是对"滞纳金"一词的词义犯了嘀咕。

我是学法律的,学法律的人的职业习惯就是讲究精确并有个法律上或法理上的说法。在我的印象中,"滞纳金"一词应该用在行政收费上,也就是说,我欠了政府的钱没有按时缴纳,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略施惩罚,加收我的"滞纳金"以示惩罚,比如应缴的税收之类应交的养路费之类。可供电局并不是政府机关呀,虽然长期以来它处于垄断地位有"电老虎"之称,但我们是一种合同关系呀,我掏钱,你供电,按法律术语而言,我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比谁牛B,虽然我欠了你的钱,你可以因此多罚我的钱,但这个钱决不能叫"滞纳金",因为你不是政府,你只是个企业,哪怕是个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

如秋菊般固执地翻开有关书籍,发现原来"滞纳金"一词的使用是如此地广泛。欠邮局的电话钱收"滞纳金",欠自来水公司的水费也收"滞纳金",而且如此之高,掏起你的腰包来面不改色的,在很长的时间内,邮电局的"滞纳金"竟定为日百分之一(后来有所下调),而且是以邮电部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码标价的,如果有人抗议说《民法通则》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于是邮电部有人就解释:我这个不是普通的利息,我是罚息。而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我们《邮政法》的法律效力还高于《民法通则》呢!无话可说,最好别欠他们的钱,如果不小心欠了,最好连夜跑到黄世仁家借高利贷还他们得了。

于是琢磨出了一个理:当初公共事业部门都用"滞纳金"这个词,因为他们既是官也是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甚至属事业编制,甚至产生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虽然改革深化之后他们已逐步被推向市场,但某些"官文化"和"官脾气"仍然改不了,偶尔露露峥嵘。于是,类似的事儿也仍在发生。

看官或许觉得奇怪,这笔钱不叫"滞纳金"叫个啥?的确,我在用完电之后没有及时履行我们在供电合同中约定的及时给付价款的义务,是我违约,这个因违约而产生的两元五角八分应叫"违约金"……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

是的,我欠了你的钱,你罚了我两元五角八分钱我也口服心服,但请别称呼它"滞纳金",请准确称呼它的大名:迟延履行违约金。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网:
http://www.smcourt.com/co103.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