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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3)


法律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司法活动的最大关注点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当事人接受,或者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根据程序正义,只要按照程序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正与正义的,否则判决结果是非法、非正义的。“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是对体系的服从”⑧。应该说,程序正义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根本保证,一般情况下,它能够防止审判的不公和司法擅断。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一种不可预见和被戏剧化了、表演化了的法律教社会成员如何适从?司法体系尊重程序、追求程序正义,这其实也是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分野,否则我们无从分辩何为人治,何为法治!所以,尽早确立我国司法改革应遵循的程序和模式其实是要确立一个程序正义的概念,从程序正义层面上尽可能地确保当事人的实质正义。

我国司法体系其实早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疑难法律问题逐级汇报请示制度,分为书面请示和电话请示,每年最高司法机关都作出相当多的书面复函或者电话回复,而这些复函(回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对往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那么,我国的司法改革理应参照这种成熟模式,基层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发觉)司法实践中某些可改革、可完善之处,则应先作成相关材料遂级汇报最高司法机关,甚至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在审查研究后作出相应指示,在其监督支持下,依法授权基层司法组织进行相应改革实验,如果实验结果行之有效,却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确认,形成一种法律制度。

四、以新闻舆论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所谓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腐败行为;跟踪信息源,为监督机关提供违法、渎职和腐败犯罪的重要证据;将已经处理的违法、渎职或腐败案件公布于众,保障和增强民众对司法程序的知情权。

新闻舆论监督近年来在揭露司法腐败,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鉴于新闻舆论监督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西方国家往往将其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外国家的“第四权”。但是舆论监督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新闻媒体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造成司法的天平发倾斜,如何对待舆论监督问题,司法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持肯定意见者认为,舆论监督可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舆论监督对权力的制约完全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众多的监督机制,舆论监督的强大社会影响力是上述任何一种监督所不可替代的,它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舆论监督尚处于一种初步发展的阶段,但其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持否定意见者则认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具有一方排斥另一方侵犯的关系,即司法独立对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就不受新闻舆论的干涉和影响,新闻舆论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就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的热点,同时也更容易使揭露和报道的新闻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我国现时的司法制度与新闻舆论制度都尚未成熟,都存在很大的发展完善的空间,本文无意对新闻舆论制度进行深入探究,但现代社会的制度运作将司法制度与新闻舆论制度紧密相联,在言说司法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场景里,不得不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纳入视野进行讨论。基于上述的认识,本文以司法制度的建构为出发点,探求司法制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态度,以外部力量促进司法公正。

(一)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不足之处

社会存在着一种现象,循正常诉讼渠道的案件被有关部门一拖再拖、拖而不决,一经新闻媒体报道后问题便迎刃而解。此种现象的背后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我国的新闻媒体,特别是在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都是存在着“官方”背景,其报道背后直接、间接地有着行政领导的支持,新闻舆论很可能反映的不仅是新闻工作者对案件的认识,而是某位行政领导的意见,司法人员担心在办案中与行政领导的意见相左,以致出现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找到新闻媒体往往便能快速解决的不正常情况,长此以往,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新闻舆论过分积极的干扰,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机关应正确应对日渐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力量

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理案件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而新闻舆论界却能对案件全过程进行跟踪报道,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警醒。一方面为司法机关节省了部分的司法业务公开所要花费的资源,另一方面,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泊、法律知识比较贫乏、寻求法律救济主观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无疑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展示了获得司法帮助的途径和手段。当然,新闻舆论有时在报道某一个案时,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难免会出现以偏盖全、哗众取宠等情况。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官本位思想,使得有些司法人员的做官意识非常浓厚,认为新闻舆论是在瞎折腾,有时甚至以新闻舆论干预司法公正为由全然加于拒绝监督。而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却又对新闻舆论监督表现得诚惶诚恐,办案时受新闻舆论的左右,唯舆论是听。出现此种情况,一是因为某些司法人员业务素质比较差,应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表现得心虚,害怕暴露问题;二是某些司法人员对新闻舆论的承受力差,担心在公众面前过分暴露自己;三是某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知新闻媒体的行政背景,为避免得罪某些行政领导,往往渴望与新闻舆论的论调保持一致。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原则发挥作用而产生的客观结果。当新闻舆论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对舆论监督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就涉及到如何在新闻舆论自由、司法独立和公民权利之间进行衡平。对新闻舆论消极地加于拒绝、不听民意的做法是不正常的现象,司法机关必须尊重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允许并且配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对新闻舆论过于积极地听从,则势必会减损司法的独立性,从个案意义上而言,可能会合乎民意,但实质上却可能是对司法体系完整性的破坏。一个被宪法与法律赋予权威的司法机关,应该谨慎地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而不是随着舆论导向而盲动。

(三)充分运用新闻舆论的监督力量

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司法监督力度远远无法适应法治化要求,这是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执法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乏力的根本原因。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立法随之大量产生,无法可依渐成历史,可是立法后的执行情况如何,似乎不受重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对保障有效监督缺乏必要的、具体的可操作规定,无法用制度约束、保证执法者严格公正执法,导致监督者难于监督、不敢监督甚至不愿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缺乏监督的法律,其执行情况如何,可想而知。但是,将新闻舆论纳入法制轨道的《新闻法》经呼吁立法多年了,但仍未见出台。由于对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新闻舆论内部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负面现象,再加上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手法和监督作用便不免掺进了杂质。新闻自由必须受到司法权的制约,如果新闻报道触犯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法治国家要求决案前尽量少公布案件情况是一个实践原则,但决案之后要尽量公开情况,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又是另一实践原则。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例,美国曾采取限制法庭成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待决刑事案件发布信息,禁止在法庭摄影摄像,下令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不公开记录的信息等措施⑨。为的是在决案之前尽可能地减少新闻舆论的不正确导向。而现在我国的实践却存在着现场直播庭审过程的做法,审判人员了为了在万千电视群众面前公正执法,必然会在开庭审理之前先行了解案情,必然地又一次陷入先定后审的误区。这种现象应得到合适的处置,以免违背当初司法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现在,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尝试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⑩,是一次与社会新闻舆论力量进行紧密合作,并努力争取舆论主动权的积极尝试,也是司法机关坦诚接受新闻舆论力量监督的良好开端。司法机关与新闻舆论监督积极良性互动,无论对司法制度还是新闻舆论制度的建构都存在着巨大的社会效益。

注释:
① 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独立问题”,《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② 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③ 邹川宁:“司法独立与司法制约”,《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④ 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独立问题”,《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⑤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⑥ 马贵翔:“刑事诉讼对控辩平等的追求”,《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⑦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⑧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5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
⑨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国各级检察院均将建立这一制度”,《检察日报》2003年7月24日要闻版。

来源:灼灼华法网
http://www.zzhf.com/detail.asp?id=1231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