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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國際仲裁的法律和語言」致辭全文(1)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十月二日)出席香港城市大學舉行的會議就「國際仲裁的法律和語言」致辭全文:

張校長、各位講者、各位代表、各位來賓:

今天這個會議,匯聚了世界各地傑出的語言、法律及仲裁專家,我能夠在會上致辭,實在感到非常榮幸。這個會議所探討的問題,對於二十一世紀解決爭議方法的發展,極為重要。

隨貿易、工業和法律服務全球化,涉及多語言和多文化的爭議,無可避免會日漸增加。此外,以仲裁解決的國際政治問題也會較多。這些爭議可能會因語言或文化的差異而更形複雜。大會率先籌辦這次會議,讓大家有機會探討國際仲裁所引起的重要問題,實在值得讚許。

語言與法律

一九六三年,大衛馬連哥夫(David Mellinkoff)在其《語言與法律》一書中寫道-「法律是一門有關文字的職業。然而,在浩瀚的法律文獻中,專門講述有關法律語言的著作只是茫茫大海裏的一粒細沙。」

幸而,在過去四十年,這粒細沙已增大了很多。人們探討了語言與法律多方面的問題:淺白語言運動的規模與影響逐漸壯大;在司法語言學方面亦積累了大量文獻,而涉及多種語言的法律問題,亦是持續進行的研究課題。

城市大學在這方面的研究建樹良多,實在值得稱許。有關 Generic Integrity in Legal Discourse in Multilingual and Multicultural Contexts 的研究計劃更開創先河。我深信大家可以從這個計劃的研究結果得益不淺。部分研究結果,將會在這個會議上提出,讓各與會者可以分享。

香港的語言問題

多年來,香港一直面對很多有關法律語言的問題。在香港這個社會,市民是以中文溝通,由於我們採用以英語施行的法律制度,法律界必須找尋辦法,作為解決語言分歧的橋樑。最初,我們的主要策略是倚賴法庭傳譯主任和雙語律政書記提供協助。一直以來,很少法律或法律教科書是以中文撰寫,或很少聆訊能夠獲准以粵語進行。這情況直至最近才有所改變。

香港只是在一九八四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後,在接近回歸的一段日子,才認真採取行動,以補救這方面的不足之處。直至一九九七年回歸時,所有香港法例均有兩套具同等效力的真確文本-一套為英文文本,另一套則為中文文本,而所有法庭均獲准在適當的情況下以粵語進行法律程序。

這些措施非常重要,但要做的工作仍有很多。我們預期將來有更多以普羅大眾為對象的中文法律書籍面世。我們亦希望本地律師在接受培訓後,在以中英雙語處理案件時都能勝任。現時,很多以中文為母語的律師都不習慣以廣東話進行訴訟。假以時日,有關的培訓將可使高級法院能以中文審理更多案件。目前,只有在裁判法院才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案件以中文審理。

不過,香港在過去二十年已取得長足的進展。在雙語制度方面,可能有不少有用的經驗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分享。這確實為語文和法律專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機會。

國際仲裁

國際仲裁所引出的語言問題,與十九世紀以來香港所面對的語言問題十分相似:假如有關的仲裁法律所用的語言,與簽訂協議各方所用的語言不同,我們要怎辦呢?仲裁應該以哪種語言進行?怎樣才能克服協議各方之間或各方與仲裁人之間文化上的差異?

這次大會的講者都是傑出人士,他們會根據以往的經驗和研究成果,在會上探討這方面的事宜。所得的結論不僅對學術界有裨益,更有助我們把國際仲裁變成更廣為使用及更具成效的方法,以解決國際間的糾紛。

仲裁的優點

採用仲裁方法來解決國際糾紛,理由有幾方面。首先,大家普遍覺得仲裁比訴訟中立。目前沒有真正為解決跨國商業糾紛而設的國際法庭,要提出訴訟,往往須在被告人或原告人居住國家的法院提出。這容易令人認為法院有實際偏頗或令人覺得法院可能會有偏頗的情況。仲裁提供中立的仲裁員小組,而雙方亦可選定在第三者國家進行仲裁。可是,此舉會引致更多語言問題。

仲裁的另一個優點,見於裁決可在其他國家強制執行的程度。《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而這項公約適用的國家超過130個。就這方面而言,仲裁裁決遠比法院判決更為優勝,因為在海外執行法院判決,一般要憑藉雙邊協議執行,而這些協議所涵蓋的國家較《紐約公約》為少。

與法院判決比較,仲裁裁決提供更大程度的終極性,因為就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的機會較受限制。仲裁程序與大多數法律程序不同之處,是仲裁程序不會公開進行。對商家而言,他們傾向於閉門解決糾紛,以免公開他們的合約安排和糾紛。

仲裁還有其他優點,包括仲裁員具備專業知識、仲裁程序富彈性、仲裁程序較為快捷,而且更具成本效益。

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法縱然取得成功,我們也不應滿足於現況。仲裁機構及其他提供解決爭議替代方法的組織,都面對來自本地和國際間愈來愈強的競爭。

調解糾紛是一門服務行業,就像其他服務行業一樣須面對全球性的競爭和受到市場力量的左右。唯一的生存之道,是確保所提供的服務可與競爭對手媲美,或比它們更為優勝。

今天的會議,讓我們有機會探討如何能夠令仲裁服務更具競爭力。從語言角度來探討這些服務,有助我們決定仲裁服務是否正如經常為人所宣稱的具有吸引力。讓我們聆聽語言專家的高見。

使用者的意見

我們可從其他地區的研究略知仲裁服務使用者的看法。美國的一項調查,曾請國際仲裁的當事人按重要程度將各項因素分級排列,結果是絕大部分人認為仲裁過程是否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費用、效率、收到的金錢賠償,以及仲裁員的專業知識等四個因素,則同佔第二位。裁決的終極性則佔第三位。令人詫異的是仲裁程序是否保密一點,相對而言卻不太重要。

至於程序是否公正方面,這點須要考慮到實質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問題。實質上的公正指取得「正確」的結果。程序上的公正則指結果是透過「正確」的方法而達致的。人們對程序的看法,向來十分重要。為要使仲裁服務的使用者覺得程序是公正的,就有需要讓他們知悉程序的主要特點和結果。避免使用法律術語、採用簡便的程序,都有助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使有關程序更易為人接受。尋求解決語言問題的方法顯然會有幫助。

另有其他研究指出一些經常出現的因素,足以影響當事人是否覺得調解糾紛的程序公正,這包括裁決者是否中立;裁決者有否公平對待當事人和考慮他們的看法及需要;裁決者是否對當事人保持禮貌和尊重。從這些研究可見,仲裁員所採用的程序起關鍵作用,能令所作的仲裁在表面和事實上都達致實質上和程序上的公正。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