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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3)


3、模糊词语的选用

A、记录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阴私案件的案情表述应该选用模糊词语。
B、记录涉及污言秽语、庸俗情节的内容应该选用模糊词语。
C、记录当事人对案情无关紧要的细节陈述可以选用“多次、等地、大量、许多”等模糊词语一带而过。

4、对简缩词语的恰当使用。

A、要规范。简缩词必须是在语言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其含义明确,并为大家共同认可。如中专是指中等专业学校;如果是法律专业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如单处是指单独判处。不能随意制造简化词,以免有损于法律文书的庄严性。

B、专有名词不能使用简称。法律语言中的专用名词,如司法部门的名称、其他单位的名称、地区的名称必须使用全称。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持记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差错。如人大,就不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指中国人民大学。

5、注意保持词义在特定环境中的单一性。

在记录过程中,为了保持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使用这多义词时,要注意使用其在特定语言环境中保持单一的含义,这就可能出现歧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一份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有一条“待原告为被告找好房子后15日内搬家”,其中因为一个“好”字产生纠纷。原告认为是“找到房子”,被告认为是“找到质量好的房子”。

第三部分 关于用句

一、记录用句的原则

1、符合民族共同语的句法规范。
2、符合逻辑规范。
A、概念要清晰。
B、判断要恰当。
C、推理要合乎逻辑。
3、符合语义的单一规范性。

A、要防止词义歧解。如:该市各企业组织了法律顾问处。可理解为:该市各个企业都组织了法律顾问处;也可理解为:该市各企业共同组织了法律顾问处。

B、要防止词性歧解。如张三跟李四去过杀人现场。可理解为:张三和李四都去过杀人现场。也可理解为:张三跟随李四去过杀人现场。李四可能处于胁从地位。

C、要防止修饰歧解。如昨天有四个警察学校的学生外出未归。可理解为:昨天有四所警察学校的学生外出未归。也可理解为:警察学校的四个学生外出未归。
要防止标点歧解。如丈夫死了年轻的妻子发誓不在结婚。可理解为:丈夫死了,年轻的妻子发誓不在结婚,也可理解为:丈夫死了年轻的妻子,发誓不在结婚。
要防止词序歧解。如张三因盗窃二次被公安机关拘留。可理解为:张三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二次。也可理解为:张三因二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

二、记录用句的技巧

1、忠于事实、忠于原意。
2、保持叙述角度的一致。
3、注意语序的合理安排。
4、注意标点符号的恰当使用。

句号、问号、感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间隔号。

第四部分 关于庭审笔录

一、笔录中常见的问题有:

1、字迹潦草无法辨认。
2、空字、删字太多。
3、错别字多。
4、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加O,事后不加以补正。
5、数字缺位多,如将10000写成1000,将10000写成100000。
6、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
7、缺项,无头、无尾、无时间、地点、无询问人姓名、记录人的姓名、谈话对象的姓名。

二、作好笔录的一些规律和技巧:

1、要有识字广泛、快速书写的基本功底。
2、要有一定的方音和方言词汇、语法知识,结合本地区方言的特点,熟悉方言的语音及用字。
3、做好庭审前的充分准备。

A、作好阅卷笔录、熟悉案情、记清诉讼参与人的姓名、籍贯、民族、职业、年龄以及当事人单位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以及各人涉及的的方言土语、案件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其他生僻用字。

B、结合案情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笔录时先记下条款序号,可留下了相应的空格事后补记,以便将思路迅速转移到下一个问题上。

C、事先借助一切机会接触诉讼参与人,熟悉他们的语言应用的状况与特点,如哪里口音、讲话速度、文化层次、职业特征及表达能力。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可探被告对起诉书的意见以及可能的答辩的地方。

D、阅读审判提纲,了解审判思路;掌握审判人员的审判风格及提问特点,结合案情了解每一次发问的目的,这样便于抓住庭审问答的重点,提高笔录速度。

E、做好纸、笔及庭审笔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4、掌握笔录技巧。由于笔录必须抓住重点,求全、求实、求真。因而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笔录的工作,即录音、录相、剪辑。录音是如实记载,不改变原意、原话;录相是要记录现场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喜怒哀乐等与庭审进程有关的情态动作;剪辑是去粗取精而不是字字句句不漏。

A、问答可以用“?”和“:”代表。“?”代表审判人员的提问,“:”代表答话,如有多个被告,可以用“一被:”和“二被:”表示。遇到疑难用字后留下空格,闭庭后立即补记,不可带空格入档。

B、简记问,繁记答。有的问题是问当事人双方的,问题只记一次即可。如:双方有何辩论意见?双方有何最后陈述?不必分开来记。

C、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先要看营业执照材料,核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再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或身份证。

D、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重点记变更,没有变更的,可记为详见诉状。

E、关于证据,记下证据的名称以及用来说明的问题,涉及数字较长的,可事先记下在纸上备用,在庭审过程中,重点要记质证和认证。

F、关于代理意见,双方在法庭辩论的发言,不必详记,但应记下合同、行为的性质、效力、责任分担等要点。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黄埔法院
http://www.hp.gov.cn/hpfy/sfdy/yad1.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