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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通:质疑“司法部”之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杨寨法庭 陆通

一见到“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这个词,都知道这是指美国联邦司法部。“美国联邦司法部”或“美国司法部”是最常见的翻译,也是现在通行的翻译。但长期以来,笔者对于这个翻译,总觉得有些别扭。笔者想不通的是: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在美国,“司法”的含义一直都是限定于裁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法院。既然如此,作为行政机构的“美国司法部”却冠以“司法”之名,总让人觉得逻辑上有点问题。然而,不管“美国司法部”这个中文译词如何,人家的英文名称中却明显地有“Justice”这个单词,而“Justice”就是“公正”、“正义”、“司法”的意思。这样看来,译作“司法部”又是顺利成章的事情。
但笔者还是有点不死心,决定再做些刨根问底的工作。

1、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美国司法机构的官方英文用语是“Judicial Branch”,或“Judiciary”,可以译作司法机关、司法机构或者法院,含义都限定为现代意义上“司法”。“Judiciary”一词的本意也是指法庭或者判决,即司法的意思。①英文的“Judicial Branch”、“Judiciary”和中文的“司法”是唯一对应的词语,可以相互翻译指代。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说到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其英文对应词只能是“Judiciary”或“Judicial(形容词)”,而不应该是“Justice”。

2、“Justice”一词的原意是公平、正义,后来由于公正与司法密切相关,就逐渐引申出司法、高级法官的含义。②但笔者注意到,公平、正义是“Justice”这个词基本的、最常见的含义,而司法、高级法官应是其不常用的、偏僻的含义。如果“Justice”这个词意指司法或司法官,应是属于专有名词。比如,美国一般的法官称为“Judge”,而高级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却一律称为“Justice”,因为他们更配称为正义的化身。另外,即便在使用“Justice”这个词有关“司法”的意义,其词意的重心也在于法律事务的管理,即司法行政的方面。这一点,可以从美国传统词典中对“Justice”第5个意义的解释中看出来。③这条解释是:(Law)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dure of law.【法律】司法:法律的实施和程序,这里,对于法律的实施和程序,其实质的含义应该是法律事务,尤其是司法行政事务的意思。所以,在英语中,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只能由“Judiciary”或“Judicial”这两个词来表示。而在“Department of Justice”这个词当中,“Justice”用的是其不常见的意义,即法律事务、司法行政的意义。因此,“Department of Justice”就不应当直译为“司法部”,而应当直译为“司法行政部”。

3、虽然“Department of Justice”可以直译为 “司法行政部”,但笔者以为,意译为“法务部”则更为妥贴,恰当。这里,在“司法部”和“法务部”之间,历史上有 “司法”、“司法部”、“司法行政部”等几个相关词语的的过渡,因此需要逐一探究一下它们各自的历史渊源变迁。

汉语中“司法”一词,最早见于唐代,指县级政府专管刑法的官职。而在州级政府,则称为“司法参军”,亦是掌管刑法狱讼。而“近代意义上的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司法概念,始于清末修律。在清朝《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等法律中均出现了‘司法’一词,并与立法、行政相对应。如《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便有‘立法、行政、司法则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的表述。④“司法部”一词则最早见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2日成立,是临时政府9个部门之一,职责是掌管刑民诉讼、监狱、法官监督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务。北洋政府沿用名称,职能大致相同。1928年国民党政府按照“五权宪法”原理成立司法院时,将司法部改为“司法行政部”,最早隶属于司法院,后于1931年改隶属于行政院,1934年又改归司法院,1943年复改归隶属于行政院,专管司法行政事务,遂为定制。⑤1980年,台湾当局又将“司法行政部”改为“法务部”。⑥在大陆,新中国成立之初,即设立司法部,专门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沿袭至今。另外,日本有法务省,韩国有法务部,主要也是行使司法行政的职能。

因此,无论从纵向历史沿革的角度,还是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在理论上将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称为“法务部”都是非常合适的。所以,美国的司法行政机关“Department Of Justice” 也应当翻译为“法务部”而不是“司法部”。当然,中国大陆不实行三权分立,但这并不排斥对国家权力做必要的分类。而司法行政事务实际就是狭义上司法审判事务之外的其它的法律事务,这些事务完全可以简称为“法务”。相应的,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就可以称为“法务部”了。虽然大陆目前仍然沿用“司法部”这一名称,但在将来部委改革时,理应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其英文名称也不必直译为“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可比照美国联邦法务部的英文名称,直接使用“Justice”这个词关于法律事务的意义,译作“Ministry Of Justice”。

另外,在探究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翻译问题时,笔者还有一个收获。就是对美国“Attorney General”的翻译有了新的理解。既然“Department Of Justice”应当译为“法务部”,那么其首长就应该顺理成章地称为“法务部长”,而不是“司法部长”或“总检察长”。从历史上看,美国的“Attorney General”这个职务在联邦司法部成立之前就已产生,最早是作为总统的法律顾问出现。对这个词的翻译也有些混乱,有总统法律顾问、总检察长等。⑦但“attorney”这个词基本的含义是代理人的意思,在法律术语上,应该直译为“法律代表”。因此,“Attorney General”可以直译为总统法律代表。既然是法律代表,他就既可以担当法律顾问,也可以担当检察官了。当然,直译有些繁琐,而根据上面关于“法务部”的分析,意译为“总统法务官”或“首席法务官”就比较贴切了。

注释:

① 见《金山词霸》2007年版《美国传统词典》。Judiciary可能源自拉丁语 i?3rius} [法庭的],from i?m [judgment], 源自 i?m [判断,判决,判决],from i?x i?dic- [judge] * see judge,源自 i?x i?dic- [审判,判断,裁判]。
② 见《金山词霸》2007年版《美国传统词典》,from Latin i?a,源自 拉丁语 i?a,from i?s [just] * see just 1,源自 i?s [正义的,公平的] *参见 just1,justice n.(名词)
1、The quality of being just; fairness.
  正直的品质;公平
2、The principle of moral rightness; equity.
  公正:道义上公正的原则;公平合理
3、Conformity to moral rightness in action or attitude; righteousness.
  正义:行为举止或态度上符合道义上的公正;正当
4、The upholding of what is just, especially fair treatment and due reward in accordance with honor, standards, or law.
  公正的待遇:对正当的东西的拥护,尤指根据荣誉、标准或法律的公平对待和理应得到的(赏或罚)的待遇
5、Law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dure of law.
 【法律】司法:法律的实施和程序
6、Conformity to truth, fact, or sound reason:
  合法性,合理:与真相、事实、或正当理由的相符合性:
7、A judge.
  法官
8、To treat adequately, fairly, or with full appreciation:
  适当地、公平地对待,充分地评判:
③ 见注释②。
④ 见贺旭志,贺世庆 编著.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第347页和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00876.htm
⑤ 见俞鹿年 编著. 中国官制大辞典·下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第895页. 899页。
⑥ http://www.wikilib.com/wiki?title=%E6%B3%95%E5%8B%99%E9%83%A8&variant=zh-cn
⑦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_spid.asp?ArticleID=4107

感谢陆通法官惠寄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