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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2)


5、缺乏智慧的法官

“智慧”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而缺乏智慧的法官的特点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该说的话没有说。

庭审中缺乏智慧的情形十分之多,比如:在法庭语言的客观性的缺乏。在民事庭审中,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问被告方:“你们生产、销售盗版CD有多长时间?”案件都没有审理完毕,怎么确认是违约?都没查清原告举证证明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怎么认定被告有销售行为?都没查实是不是盗版怎么轻易断定?这就是法官主观臆断、未审先定,话一开始就让当事人反感,甚至形成对立情绪。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法官没有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自己内心的确信而任意作出令某一方难以接受的表达,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导致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判决仍然心存疑虑,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此外,法官的智慧还体现在处理庭审中种种突发情形的方方面面,知识渊博而有富有智慧的法官是中国司法界最急迫的期待。

(三)法官法庭语言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二——其他因素

1、解决纠纷与确认规则的相互制约——大众化与专业化语言的冲突

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早几年比较要求法官“使用法言法语”,而这些年又要求法官们注重调解彻底解决纠纷。

解决纠纷和确认规则这两个司法社会职责对司法语言有不同的要求,从而出现了司法裁判语言大众化和专业化的冲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要求法官必须和当事人接触,“通过当事双方语言来再现纠纷的场景,以探询纠纷产生的原因。”这需要法官的语言可以为当事人理解,而且这种理解还要视乎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社会阶层作出调整。

比如在询问事实,特别是针对文化层面比较低的当事人(或者调解)的时候,过于专业化的语言对于纠纷的解决将起到极大的阻碍。我的同事到基层法庭锻炼过程中发现,法官问:“原告你有什么诉讼请求?”原告答:“我没什么诉讼请求,我让他还钱。”法官问“被告,你有什么答辩意见?”被告答:“我没有什么答辩意见,我没钱还。”这种情况下,简单要求法官使用“法言法语”是荒唐的。

但是司法程序中纠纷不是随意解决的,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法律活动就是对经典文献的注释、阐明,这就要求法官司法活动必须采用必要的专业术语。

而中国法官的语言冲突还不仅仅存在于这些方面。“两千年的历史中,法官根本没有走向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迹象,也无对确定性和统一性有过追求的历史。人们对司法传统期待的巨大的心理惯性,使表层制度的改进并不意味着操作新制度的人们文化观念上的改变,所以产生建构专业化法律制度上的障碍。”这样的问题在法庭语言上也是同样的道理。法官背景的不同本身不能给法官职业专业化或职业化带来障碍,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法官没有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原因导致法官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独有的法官语言体系。

所有的这些因素导致法官对其所解决的不同纠纷的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语言的不同存在冲突,法官需要在不同语境下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而法官本身还可能对这些冲突缺乏足够的认识,而导致在语言使用方式上存在偏差。

2、现实物质条件制约??法庭语言让位于庭审笔录

庭审中,法官需要密切关注法庭速录员工作。法官要随时检查法庭速录员的法庭纪录,告诉她(他)们哪些应该记哪些不应该记,当事人说的话应该怎么归纳怎么记录,等待他们记录完整。开庭笔录的制作严重地制约了庭审的效率,很多庭审的中心都是围绕着开庭笔录的制作。由于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后的文书撰写基本要依赖庭审笔录,所以庭审笔录得到非常的重视,而这种情况下法庭语言则被削弱。

大多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几乎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给法庭形象造成的损害,而且有经验的律师通常也会包容这种状况,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会导致一名从来没有旁听过庭审的普通公众对法庭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彦琳同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实习期间的实习报告中写道:“法官为了记录的完整和准确,而时时指挥书记员,甚至坐到书记员的旁边,告诉书记员怎么记;而由于书记员打字速度的限制,双方代理人说话的速度都得放慢下来,以保证‘和记录同步’,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现场性则严重被削减,更进一步,更叫人不能不怀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法庭场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似乎一屋子的人所言所为都只为了那一张纸而服务。”

三、法官的法庭语言是重要的审判经验

(一)审判经验应当被研究和记录

审判经验,是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的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积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很多优秀的法官经过多年的积累才能在开庭审理中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但是由于这些经验通常并不被视为知识,在法官之间的传承往往也是“口耳相授”的方式,这些经验往往随着具体的人的退休或者离岗而消逝,年轻的法官任职后又要开始十分艰辛、困难的积累过程。

“审判经验通常是隐性的,存在于法官个人的头脑中,但可以通过有效的归纳、整理和编码后转化为显性知识。分散的法官的审判经验,若不善于总结和归纳,那么这些经验就‘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易于流失。”

审判经验“不同于纯理论思考和架构,而在于填平法律规则和审判实践提供便捷的操作指引。”对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总结、传授,“这些是缩短一个年轻法官到资深法官距离的重要条件。”

(二)法庭语言的运用是重要的审判经验

法官在法庭上审理案件是一项特殊的艺术,同时也是法官人文素养和法律经验甚至人生智慧的综合,有许多人,有的时候无论从事法律工作多长时间、对法律多熟悉或者有多高的理论水平,都很难说能将这项工作做得十分出色。

法官在法庭上的话语是由其思维方式和职务的需要而决定的,就应然的状态而言,“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因素包含在法官话语之中,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是法官基本的话语风格。”但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思维很大程度上是受其工作要求而决定,多数法官在发问时都着重在思考在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如何撰写,可以说法官的思维是判决书思维。简而言之,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发言都是能对撰写判决书具有意义和有帮助的,故而法官在引导和控制庭审的时候,不自觉的往这个方向去引导。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说:“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法官的语言是公众认识法官是否公正的最直观途径。

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法官对法庭发问控制的不当导致审判进行得不顺利,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时间;有不少法官在法庭上审理案件时的不当话语导致案件当事人产生对法官不必要的误会,导致当事人不安、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投诉、以及由此上访增多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而我国法官“受法律素养、知识水平的局限,目前,我国法官尚未形成富有个性的法官话语体系”???对于法官法庭话语的研究是不够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研究主要着重于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的研究,对法官的语言关注较少。”在我们国家法官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那样超然,法官在法庭上通常比较积极,因而研究法官法庭语言也就十分重要。

四、提高法官法庭语言水平的途径

(一)理念的更新与调整

理念的更新与调整在法官法庭语言使用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往往在不同的地区、审理不同案件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求。一方面,要注重于法庭语言的中立性、客观性,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进而促进法庭语言的规范化。另一方面注重法官法庭语言的实用性。法官从事的审判工作从本质上不是创设规则,而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特别是在基层。因此,“法庭语言不能晦涩难懂,必须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法庭语言法律性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平实易懂。我国公民的平均文化素质并不高,法官必须在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和平实性之间达到一种平衡。需要注意的是平实的法律语言并不意味着使用模糊的词语,而是将法律语言有效的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这对于发达地区的有着良好法学教育背景的年轻法官尤为重要。

在立法活动中较早有了对语言文字的重视。但在司法过程中的语言较少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法官对于法庭语言的知识主要来源于经验的积累,甚至主要是自身经验的积累。这使得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高低参差不齐,当事人在法庭上受到的待遇自然差别很大,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兼赌运气。

法庭语言的运用是重要的司法经验,但是还不应当仅仅被视为经验,“法庭话语的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国外的发展尚不足二十年,在国内鲜有人涉足”。与此相关的知识应当被总结、归纳、研究,以提升法庭语言的水平,从而作为提升法院公信力的手段之一;相关的教训应当被记录以供后人借鉴和参考。

提高法官法庭语言水平,一方面应当把前辈法官们的经验予以记录;另外一方面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作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只有经过法律人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努力,法律语言才能成为但丁所推崇的那种“理想的语言”、“纯净的语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语言文字建设作出双重的贡献。

(二)法官个人素养的提升

塞尔苏斯言:(古罗马)“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法庭语言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法官个人素养的提升。法官不能是粗鲁的、烦躁不安、易动怒的人,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谦恭有礼的、善良的、有教养的人。

有人说语言的知识应当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完成的,没有必要在专业教育中再加上语言学的知识。“中国的大学里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系,有的根本没有开设语言学课程,似乎语言学和法学、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虽然开了,但是非常浅显,纯属点缀,真正地把语言学理论,尤其是一些比较先进和在当代有很大影响的语言学方法(如:言语行为理论,转换生成理论,会话分析法,等等)和法律以及法律语言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讲解的课,几乎没有。”

“其实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因此,如果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懂一些语言学上的知识,有一定的语言学理论修养,他们在审判中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法官的法庭语言当然是以其法律专业素养作为基础的,没有专业素养,所谓的法庭语言水平的提高只能是“空中楼阁”,但是法官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着重致力于个人修养和语言修养的提高。

(三)司法物质保障

前面笔者讨论过笔录的问题,这还仅仅是“司法物质保障”中一个部分。此外还有法官案量过多造成精神上的负荷导致法官情绪控制出现问题,从而出现语言使用的问题。对于笔者而言这也是自己遭遇过的情况,但是对于公众而言,也许这可以谅解但是不能原谅。如果确实是法官因案件负荷过重而生心理上疾病(如抑郁、烦燥等),当局应正视此一问题,对有心理障碍或疾病的法官施以辅导及治疗,或者考虑调职。

法官都是普通人,层层办案期限的限制、缺少助理等周边配备,使法官必须在工作负担过重的情况下苟延残喘,而且如果案件量已经多到超过任何人所能忍受的限度,法官待遇处于社会的中下阶层,那么法官何来谦恭有礼?怎么能耐烦?哪里能顾及形象?如果法官是案件超量司法环境的被害人,倘若法官本人也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他们怎么维护社会正义?更不用谈法官语言水平的高下。

五、结语

我所认识的法官,我所了解的法官群体中绝大多数人都在辛勤工作,但是得到的社会评价却往往不尽人意,甚至这几年很多法官在其他私人场合不敢承认自己是法官,一旦介绍称自己是法官往往招致“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讪笑,甚至很多普通群众甚至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并不认为法官是一个值得尊重的专业化的职位,有些法官自嘲法官的工作“责任重、工作忙、收入低、声望差”。

为什么如此多的法官在如此努力的工作,而社会评价还如此低?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排除法官群体中少部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群体造成的伤害之外,还应当关注的是:

对于法院而言,法官群体应当更加关注法官与公众接触的每一个环节,并加以理性的分析、研究,探索良好的与公众沟通的方式,从而建立良好、理性的公众沟通界面,实现公众所期待的正义。

对于法官个人而言,语言水平的提高不一定能使我们成为伟大的法官,但是懂得并运用语言策略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法官;或者就更高的追求而言,“法官话语演绎的不是自身的喜怒哀乐,而是沐浴人心智的法律精神。”

(作者单位:广州中院民三庭)

(本文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注释: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p220页。
② 梁治平著:《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③ 刘仁文:《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来源自: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
④ 邱本:《论古代法官的“身言书判”》,原载《人民法院报》来源自:中国法律史网http://www.legal-history.net/02/articleshow?asp?c-class+5&id=292&c-page=1。
⑤【美】A. L. 考夫曼著:《卡多佐》,翻译张守东,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p244页。
⑥ 王洁:《司法改革的配套工程??司法语言建设》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源自: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gb/pufa/2003-04/22/content-21330.htm。
⑦骆玉生:《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从法官的语言谈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来源自: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50。
⑧ 有的国家还十分顺应这样的公众心理,比如在日本的裁判文书是把判决主文写在前面,论理部分写在判决主文之后。
⑨ 由于笔者主要从事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下文提及的问题主要针对民事诉讼。
⑩ 该语系我的同事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王天喜法官所言。
(1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p333页。
(12)【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1999年11月版,p63页。
(13) 事实上在我们通常认为法官地位中立的英美法系国家同样也有法官在法庭上对陷入困境的律师“出手相救”的情形,在A. L 考夫曼撰写的《卡多佐》(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p1921页)一书中记载:“对于陷入困境的律师,他会助一臂之力,偶尔也会问‘你的意思是不是……’然后替该律师说出他本来要说的话”。笔者以为,法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你的意思是不是……?”应当是严格受控制的情形。然而在我们国家的法庭庭审中,法官经常甚至是贯穿整个庭审始终的代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重复以“你的意思是不是……?”复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虽然这经常处于法官的善意,并且并非处于偏狭之心,但这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好的现象。
(14) 骆玉生:《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从法官的语言谈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来源自: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50。
(15) 张显锋:《胜败皆服宋鱼水》,《新型法官宋鱼水》p61页,学习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6)例如,本文的题记中的霍布斯的“有耐心”;例如在台湾,司法改革委员会地观察员们在观察报告中写道“今天这个庭的审判长,人非常好,很有耐心,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若有长篇大论又绕来绕去,审判长会帮他们拉回来,并理出重点,使得当局者迷的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豁然开朗的点头同意,……因为有时当事人讲了一大堆,会忘了自己是要针对那一点之主张,忘了自己究竟要主张什么,审判长适时的提醒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清楚自己现在处境,专注于自己的主张之上,并针对自己的主张来发挥,也避免浪费时间在对该案无益的言谈或陈述上。”资料来源自台湾:《神啊!请给我一个有效率的法院!-民间司改会第六届法庭观察报告》来源于: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网站http://www.jrf.org.tw/reform/observe-a.htm。
(17) 该案系本人在驾驭庭审过程中的失败教训,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需反省。
(18) 骆玉生:《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从法官的语言谈司法的公开和公正》来源自:法律图书馆http://.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50。
(19)《全国人大代表建言培养优秀法官推进司法公正》2005年03月12日《新民晚报》记者姚丽萍秦武平来源自新浪网:http://www.sina.cn。
(20) 龙宗智著:《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p132页。
(21) a. a. o, S. 73详见Rechtsphilosophie im Wandel, S. 338ff。
(22) 钱纲:《从模糊到精确??司法过程中语言问题研究》来源自: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6357&classid=99。
(23) 钱纲:《从模糊到精确??司法过程中语言问题研究》来源自: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6357&classid=99。
(24) 张佩瑶著:《法官文化琐谈》,来源于:正义网,2002年7月8日。
(25) 这种包容通常出于习以为常和无奈。
(26) 刘彦琳:《哈尔滨支队个人实践报告》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11班学生。来源自: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fxy/xuesheng/tuanwei_shijianzhu/zj-liuyanlin.htm。
(2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论审判经验及其总结与传承》,2005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
(2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论审判经验及其总结与传承》,2005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
(2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论审判经验及其总结与传承》,2005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
(30) 王保树著:《有感于审判经验及其总结与传承》,2005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
(31) 丁国强《法官话语与法律精神》2002年1月24日《法制日报》来源自:www.legaldaily.com.cn。
(32) 丁国强《法官话语与法律精神》2002年1月24日《法制日报》www.legaldaily.com.cn。
(33) 胡海娟:《近二十年法庭话语研究综论》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作者系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基础英语学院讲师。
(34) 钱纲:《从模糊到精确??司法过程中语言问题研究》来源自:正来学堂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6357&classid=99。
(35)1954年宪法制定时,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曾特聘叶圣陶、吕叔湘两位文字专家为语文顾问,遇到文字上的问题,都请他们推敲;《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师治学录》中曾有关于吕叔湘先生的介绍,提到吕老曾被选为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在立法中就一些法律草案进行文字上的把关。
(36)胡海娟:《近二十年法庭话语研究综论》原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作者系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基础英语学院讲师。
(37) 刘仁文:《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来源自: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
(38) 梁治平著:《梁治平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4页。
(39) 廖美珍著:《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1月正式出版。本文注释摘自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对该书前言的摘登。笔者有幸在法学院学习《辩才学》、《汉语写作》、《司法文书》等课程,但是未能对言语行为理论,转换生成理论,会话分析法能语言学问题有所了解,而且特别是亲身感受到在法庭询问过程中法官对这些方面知识的集体匮乏。
(40) 廖美珍著:《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1月正式出版。本文注释摘自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对该书前言的摘登。
(41) 丁国强《法官话语与法律精神》2002年1月24日《法制日报》www.legaldaily.com.cn。

来源:广州审判网(http://www.gzcourt.org.cn 2006-07-14 10:46)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