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平
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要有蔑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的一切。
霍布斯《利维坦》①
一、应当被重视的法官法庭语言
在我国,很少有人对司法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其原因或许如梁治平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②在《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报上也曾发表过关于法律语言的文章,如贺卫方教授的《把“狗急跳墙”扫出法律文书》,但司法语言一直不被主流学者认为是学问或者值得研究的问题,他们顶多是一些现象。这种状况实在是不应该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麦考密克语),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语)。③
(一)法官必须善于辞令还是沉默寡言?
所有法律职业中,一般人认为法官不必善于辞令,法官应当谨言慎行,所有法律职业中法官最适合由沉默寡言的人担任,因为法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相对超脱的、消极的裁判者角色。
但也有的人认为,“法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论辩说服的工作,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要能把话说得抓住要害、丝丝入扣、入情入理,把话说到人们的心坎里,令人口服心服。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人的排纷解难的文明方式,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实质上是一种嘴上功夫,一种语言的艺术,优秀的法官应是语言大家、演说大师。”④
法官必须善于辞令还是沉默寡言?笔者认为,沉默寡言或者善于辞令属于法官个人性格和气质方面的问题,这并不必然是影响法官履行职务的因素。相反,法官群体不能是高度同质化的群体。法官存在气质与方法上的差异并不是坏事,“各个法官的癖好可以互相制衡。……经由不同思想的碰撞,就会产生某种经过锤炼的东西,具有恒定性、一致性,且其平均价值大于其构成要素”⑤。因而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应当是:法官语言水平的高低。
(二)真正有意义的是法官的语言水平
法官的语言水平包括法官应当及如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语言。法官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而法庭是司法程序中口头语言使用较集中的环节。”⑥本文主要讨论法官在庭审中到底应该怎么使用语言,即法官的法庭语言,它包括法官法庭语言该说什么和怎么说两个方面。
(三)法官的法庭语言与法院的公众形象
法官的法庭语言是法官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⑦开庭审案、评议案件、撰写文书以及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程序性及其他事务几乎构成法官工作的全部内容。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能直接接触到的法官工作的主要途径是法庭审理以及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多其他途径。
以案件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的视角,法院工作给公众的印象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法官群体的法庭语言。有人认为法官最应当关注的工作是裁判文书(文字),因为裁判文书才是能“藏之名山、传诸后世”的;裁判文书是辨析法理的载体、是法官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实际影响着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精神品质的理解。裁判文书固然是重要的,而且裁判文书本身也有用语的规范性问题,本文暂不作讨论。
就现实的情况而言,普通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只关心判决的主文,对判决书的阅读是“由后到前”。⑧对于裁判文书中法官绞尽脑汁撰写的论理过程,除非专业人士,大多数人并不能深入的解读。而法官在开庭审理中的发问(语言)甚至每一个行为才是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包括旁听的群众能直观了解法官工作的重要途径,它也构成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故笔者认为法庭语言是法官与公众关系中最重要的环节。
笔者试图以公众视角对法官法庭语言给相关公众印象加以描述,试图通过此引起法官群体对加强法庭语言能力的反思与重视,从而作为法官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方面的思考。⑨
二、法官法庭语言的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法庭语言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
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以普通公众的视角对司法公正的理解,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观态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观结果方面的公平正义两重含义。法官必须以庄重、正直的客观形象从当事人及公众的主观感受和社会评价角度完善司法公正的程序公正内涵。即法官“要给当事人一种公正的感觉”。⑩
司法不公的印象和评价之肇始往往源自于败诉方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的怨恨与散播,而当事人怨恨司法不公又往往发端于对法官形象不公的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高度自律、深居简出、仪容端庄,甚至那套特别注重形式的假发长袍,都是特别重视法官形象公正的明证,这也反证了法官形象公正确系司法公正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在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实践中还具有特别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如果法官不足信,那对被告就危害很大;如果法官缺乏权威,则不利于安抚群众。”——可见法官公信与权威十分重要。
本文的法官公正形象是指:法官在司法诉讼的程序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所表现出的端庄文明、一身正气的外部形象。法官形象公正由法官的日常司法礼仪、庭审言谈举止和裁判文书等要素构成。
影响法官公正形象的因素方方面面,关于法官的法庭审理的工作,负面评价主要有:主观、罗嗦、木讷、粗暴、愚蠢、偏狭。法庭审理是法官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法官群体并不过多的关心相关公众评价的真正的、具体的原因,来自法官群体自身的理性反省也并不多。
笔者认为要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提升法官的社会形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提高法官庭审语言能力是法官群体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成效的途径之一。
(二)法官法庭语言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与法官个人素养有关
根据笔者近十年在法院工作的不完整经验和笔者与其他内地法院同行交流的经验,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法官在法庭上的负面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喋喋不休的法官
喋喋不休的法官的特点在于:说了很多不该说的话。这些法官的问题是对说什么把握不精确。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难以真正杜绝这样的现象。比如法官对任何问题都刨根问底,英国法官休?英伯特?佩勒姆?哈利特爵士“……他提的问题比其他人的加在一起还要多……哈利特初操法律生涯时也是不声不响的,不过??就像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样??随着经验的增多,他的话越来越多了。他对每个案件都兴趣十足,以至对所有细节都刨根问底。结果闹出了笑话。”甚至因为这样的原因最后被迫结束法官生涯。
我们经常见到的喋喋不休的法官是那些对当事人的陈述,不断以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和重复,以追求当事人陈述的原意。实际上这些法官经常代替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有的时候是处于好意而频频对陷入困境的一方律师“出手相救”。
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可毫不夸张的说,我所熟悉的法官包括我本人在内几乎人人都做过类似的事情,而且很少人能够真正杜绝这样的情形。
这样的情况出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法庭上法官需要了解当事人明确的表达,而事实上,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代理人专业化程度的低下,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中能运用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自己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并不多见。当事人陈述的不准确性和法官必须查明当事人诉讼主张及相关事实的职业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很多法官都或多或少必须在法庭上重复当事人的陈述。应该说这些法官通常都是尽职尽责的法官,他们希望能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明确,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但是事实上,这些工作尽职尽责的法官们给公众的印象并不是像他们自己想像中的那样,在整个开庭的过程中不断的重复给所有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的印象是法官在“喋喋不休”,而被重复的一方,特别是这方是律师代理时,有的时候他们会认为自己的表达是清楚明确的,无需法官再予以归纳总结,法官的总结归纳导致代理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很失颜面”。而对方当事人则会认为法官在帮助另外一方当事人说话,从而留下法官不公正的印象,特别是这一方如果是当事人本人的话。
2、不耐烦的法官
不耐烦的法官的特点是:烦躁易怒、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态度粗鲁。这些法官的问题主要出在怎么说,出在使用语言的方式上。
法谚有云:“正义不生气”,但不耐烦的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并不少见,特别有些年轻的法官,他们有很强的精英意识,认为法官应当严格就本案有关的事实予以审理,任何多余的表述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某一个观点只要当事人陈述到了,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意见的赘述会使得法官没有耐性予以听取。他们会打断当事人对于无关事实的陈述。
这样的观点其实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这样的处理方法并不能理解。法官制止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使得陈述的人感到十分“难受”,成为其在诉讼中的心理障碍,理性的参与人比如大部分的律师仅会认为法官过于武断。而作为没有法律常识的普通公民,他们会想: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把话说完呢?甚至很多普通公民或者旁听的公众会认为法官是在用这样的方式帮助另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少数法官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战,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有的法官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一问题争吵不休时,往往会说出“有没有完(指当事人之间的讲话)?”、“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还有悖于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官不应介入争论”的司法理念。”严重的情形下,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信任的全部丧失,即便他胜诉了,也不能减少其对法官的怨恨。
有不少法官由于有很好的耐性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社会的褒奖,例如宋鱼水法官,“一位老作家因为稿酬问题将出版社诉到法院。庭审中,老作家情绪激动,一遍又一遍地重复陈述,将旁听席上的人送进梦乡。宋鱼水法官神情专注地听着,不时轻轻点头。一直到中午12点多,等老作家的情绪缓和下来,宋鱼水才向他们讲解出版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老作家一言不发,半晌,突然站起来说:‘法官,我接受被告的方案。这事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尊重,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
也许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会在法官中引发争议,但是毫无疑问,有耐心是法官的良好品质之一。这在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恐怕都不例外。
3、急于查清事实的法官
急于查清事实的法官指的是那些在双方辩论还没有充分展开之前法官就急于查清事实而提前介入双方之间辩论的法官。这些法官对说话的时间发生了错误认识。这样的法官也极易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法官在帮助对方的印象。
例如:在某起专利案件审判中,在调查赔偿数额的阶段,原告提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的许可费为5万元。被告在对该许可合同的质证意见中仅仅提出因为该许可合同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两者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在双方开始就该问题开展第二轮辩论意见之前,法官问:“原告你们与专利权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否实际履行?”双方遂开始第二轮辩论,由于法官的发问使得原告陷入不利处境,而被告接着法官发问的意思开始对原告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这不免给原告造成法官在帮助被告的印象。
事实上,当事人在法庭的心情复杂程度不是法官能够完全体会得到的,“法官的言谈、举止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官的音调、语气、节奏,能集中表达出法官的情感。”在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下,在当事人没有展开充分辩论之前,法官提早介入双方之间的辩论是不明智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从法官话语中捕捉诉讼信息,以争取对己有利的结果。法官急于查清事实而提早介入改变了矛盾的对抗形式,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转换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这使得法官的处境十分被动,也影响了法官公正的形象。
4、缺少知识的法官
缺少知识的法官的特点在于:不知道该在法庭上说什么。
法官的语言不能有错误,所以法官要慎言,可是开庭时法官也不能一直翻卷宗,似乎不知道自己该问什么。《新民晚报》曾登载一篇文章记载:“郑惠强代表说,他旁听了一个庭审,辩护席上的两位律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头头是道,再看看审判席上的法官,他真是为法官着急。为什么?因为法官的表现比起律师太逊色,一场庭审听下来,法官言辞干瘪,说来说去就是那么两句话,驾驭庭审实在是勉为其难。”
能言善辩绝非法官的职业目标,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庭审程序中,法官应当是沉默的。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法庭上)爱说话的法官就像一个乱响的钹。”美国有一个故事,老法官教新法官怎样当法官:开庭时喝一口水包在嘴里,休庭时才吐出来。通常认为法官不应当在法庭过多的说话,但是经过改革之后的中国民事审判制度仍然有很重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负有很重的职责就是查清事实。
中国法官们为了查清事实而不得不说话,而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与其法律素养是一致的。一个缺乏法律素养和渊博知识的法官,在庭审中该说什么、怎么说都是问题。
考夫曼说:“语言上的极端精确,其只能以内容及意义上的极端空洞为代价。”有的法官在庭审中话极少,似乎一点错都没有,但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无言以对,内容空洞,一次开庭之后往往需要查清的事实还不知所云,还需要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开庭,极大的浪费了其他法官和当事人的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样的法官往往不知道如何控制庭审,诉讼参与人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引导他们回到正题;参与人陷入误区时,不知道如何去引导他们走出误区,这样的法官注定是蹩脚的,这些法官通常会被当事人背后称之为“愚蠢的法官”,他们会消弭当事人对于法院最后一点尊重,同样使得司法权威归于消灭,他们的悲哀也是整个中国法官阶层的悲哀。期待所有法官都是有渊博知识的法官必须以法官的职业化为制度基础,这个问题远远比本文讨论的问题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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