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
我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二十五年来,法律语言学的地位始终未能确定,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语言学者众说纷纭。不仅在学科内部各持一端,就连学科类属都歧见纷纷。大多数学者倾向属于语言学,也有的认为属于独立学科,认为属于法学者寡。法律语言学研究过程中的不明归属,模糊了法律语言学发展的方向,抵消了法律语言学的积极影响。正因为如此,法律语言学始终得不到法学界的认可,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长期被束之高阁。
一、法律语言学属于语言学
综观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历史,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切入点最初都是由语言学知识加法律中的实际例子构成,即用语言学知识说明法律中的例子。由于最初的研究者大都是语言学者或者语言学习者,法律语言研究方式只能从字——词——句结构或者西方语言学理论构建法律语言学体系。在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时,研究角度往往是先语言后法律,用语言事实诠释法律实际。
正是由于法律语言研究者在研究切入点、研究方式、研究角度诸方面都是从语言学出发的,他们花费许多心血模仿语言学对法律语言的性质、特点、特征、语体、风格以及基本规律进行的富有成效研究,也处处充满了浓厚的语言学色彩。可以肯定地说,语言学为法律语言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语言学能够形成现在这样的规模,语言学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历程来看,最初学者们认为法律语言学是现代汉语的一部分,直到认为法律语言学属于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修辞语体学等,这种种看法都属于正常现象。这是因为法律语言学研究有的是从现代汉语入手的,有的是从应用语言学入手的,有的是从社会语言学入手的,有的是从修辞语体学入手的,还有的是从语言学理论入手的。多视角的切入,充分反映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多面性。
对于法律语言学的不同认识,促进了法律语言学在不同方面的发展,大大提高了语言与法律结合的层次和力度,扩大了法律语言学者研究的视野;不同认识,各自为战,也抵消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合力,分散了法律语言研究的精力。
许多人过于注重了法律语言学的语言基础,更有甚者,法律语言学成果中出现大量语言学术语。法律语言研究者众口一词属于语言学,无形中忽视了法律语言的应用环境和法律背景,以至于形成的这些成果并不完全符合法律实践的要求和需要。
更由于法律语言研究者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欠缺,不了解法律现实的实际状况。法律语言研究想当然,仅仅以揣摩的心理研究法律语言,完全凭借语言学功底对法律事实进行诠释,把许多本体语言研究的内容搬到法律语言应用研究中来,造成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需求两张皮现象。
如果说,法律语言学建立初期,把现代汉语和西方语言学理论作为参照也无可厚非,但法律语言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直到今天,有些法律语言研究者依旧运用现代汉语和西方语言学理论来研究法律语言学、构建法律语言学体系,仍然固守传统的思维观念恐怕已经大大落伍了,与当前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对法律语言学的要求已经完全不适应了。
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律语言的应用,如果迭迭不休地作无谓的纯粹理论或者语言阐述,脱离了法律语言应用的具体环境,法律语言学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正是法律语言的应用性,长期以来,许多法律语言研究者都把法律语言作为应用语言学来研究,虽然使得法律语言学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过于侧重语言研究,使得法律语言学研究离开法律现实越来越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语言的作用,以至于被现实所冷落、被遗忘或者被束之高阁。
随着法律语言学向纵深发展,法律语言学属于语言学的局限性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如果要想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每一位同仁都需要认真地反思。为什么法律语言学在运用方法、理论观念和思维形式上不能“与时俱进”?
二、法律语言学属于独立学科或法学
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除了大多数学者倾向属于语言学之外,也有的认为属于独立的学科或者认为属于法学领域。
由于法律与语言的结合是以语言学为主的,研究者运用已有的语言学模式套用新兴的法律语言学,更由于大多数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没有学习过法学理论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实践以至对法律了解的非常肤浅,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充斥着大量语言学成分,使法律人学习法律语言学望而却步,更不用说去运用法律语言了。
法律语言学归入语言学,虽然曾经产生过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实中存在的局限性和种种弊端,引起了法律人的极大反感。究其原因,法律人只需要法学,不需要语言学。法律语言学再归入语言学已经不识时务。
从长远来看,法律语言学成为独立的学科是有可能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还不具备这个条件。这是因为法律语言学是法律与语言交叉形成的。法律语言学离不开语言,也离不开法律,这是法律语言学存在的土壤。离开这个基础,法律语言既没有产生的条件,也没有应用的环境。因而法律语言学作为独立学科至少目前在我国是难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其生命力是极其有限的。
从目前法律语言研究的现状看,虽然得不到法律界的认可,也没有被法律界所应用。但是至少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还能够得到语言界的支持和承认。如果独立下去,法律语言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没有了语言学界的支持,法律界也并不欣赏研究的成果。照此下去,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只有死路一条。
随着法律语言与法律现实接触程度的加深,法律语言学研究就必须考虑法律本身的要求,而不是任意行事。法律语言学必须使法律与语言融为一体,只有让法律工作者真正感受到法律语言学的价值所在,才能得到法律人的认可,受到法律人的欢迎。
所以也有人主张,法律语言学应该属于法学。但是法学有自身的学科体系,分为不同的门类,究竟属于法学哪个门类?哪个分支学科?却至今没有人说个明白。有的人试图把法律语言学归入理论法学,但理论法学研究法学基本理论和一般规律,法律语言学与法学理论几乎没有什么关系。那么是否可以归入应用法学呢?好象更不可能。法律语言学虽然研究法律语言应用,但与应用法学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似乎风马牛不相及。是不是可以归入比较法学?虽然法律语言学在一定范围运用比较方法,但从主体对象、研究内容上与比较法学距离非常远。看来归入比较法学也不可能。归入法律史学、国际法学?法律语言学既不是研究法律历史的,也不是研究国际法律的,好象都不存在归入的条件和基础。有人认为法律语言学属于法律文化范畴,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法律文化的范围过于宽泛,对法律语言学应用没有多少帮助。法律语言学属于法学,仍然是朦朦胧胧,可想而不能为的一团雾水。
三、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正是基于这种残酷的社会现实,重新寻找法律语言学的归宿,给法律语言学寻找希望,寻找生机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法律语言学要想真正成为一门学问,得到法律界的认可并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准确学科定位是极其重要的。任何不正确的学科归属都可能导致法律语言学走弯路。
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法律语言学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这与边缘法学有着许多相似。边缘法学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作为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形成的学科门类,其法律性和交叉性涵盖了法律语言学具有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语言学作为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
法律语言学归属边缘法学,是法律语言学向法学靠拢的关键一步,是法律语言学融入法学大家庭的重要举措。这样不仅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学领域有了明确的归属,还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学领域有了稳固的一席之地,有利于法律人产生天然的亲近感。
按照传统的观念,法律语言学属于语言学。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没有确切的科学根据。因为在我国的图书馆分类法中从来没有确立过法律语言学在语言学中的地位。但是,我们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者仍然一相情愿的我行我素,顽固地坚持着定势思维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法律语言,近几年国外法律语言学者的加入,更加剧和强化了法律语言学属于语言学的倾向。这是法律语言学发展中的悲哀。
就在许多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按照传统观念研究法律语言学时,法律语言学的命运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在我国法律语言学1998年取得丰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之后,1999年《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中就给予了法律语言学一个明确的地位。法律语言学属于边缘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归属。
关于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法律类目的两种分类法中,都在“法的理论(法学)”类目的开篇用其显著位置排列,显示了边缘法学和法律语言学在法学中的实际影响。这里列举如下:
D9为第一分类体系 DF为第二分类体系
D90 法的理论(法学) DF0 法的理论(法学)
D90一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DF0一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D90一051 法律逻辑学 DF0一051 法律逻辑学
D90一052 法律社会学 DF0一052 法律社会学
D90一053 法伦理学 DF0一053 法伦理学
D90一054 司法心理学 DF0一054 司法心理学
D90一055 法律语言学 DF0一055 法律语言学
D90一059 其他 DF0一059 其他
边缘法学即是这里D90一05“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的学科概括。D90一055就是“法律语言学”存在的标志。
尽管这样的分类还不能充分正确地反映边缘法学应有的学术地位,但是这样的分类毕竟为边缘法学和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提供了客观依据,使它们在法学领域有了一席之地。关于边缘法学的学科地位这里我们暂且不予讨论,单就边缘法学与法律语言学的关系而言,这里的表述是明白无误的。
边缘法学是整个法律科学的重要部分,是其不可或缺的学科门类,因而法律语言学归属于法学范畴的边缘法学门类更有利于它的建设和发展。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语言学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增强了法律人学习、运用法律语言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发展的角度看,归属边缘法学是社会的进步,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法律现实应用的客观需要。
认真总结我国法律语言二十多年研究的经验和教训,也许会让法律语言研究者看得更加清晰,头脑也许会有所清醒。从社会现状看,站在法律人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为法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语言实际运用方法和手段,才是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的选择,而不是喋喋不休地向法律人贩卖法律人认为毫无意义的语言学知识。这样的研究法律人是不会领情的,也是永远得不到法律界认可的。
强调法律语言学的法律性质,主张从法学的角度和法律的视野观察法律语言问题,把法律语言学纳入边缘法学的观照范围,这是引起法律人重视、关注法律语言学的唯一正确道路。
当然法律语言学归入边缘法学,不仅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研究方法上都必须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而不是穿新鞋走老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而不是从语言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这是观念上的转变、思维方式上的转变、研究方法上的转变。这意味着法律语言学以全新的面貌出现。从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出发,而不是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考虑法律问题,而不是语言问题和语言对法律的阐释。按照法律的需要研究法律语言,而不是按照语言的模式研究法律语言,这是根本性的变化。
法律语言学不是语言学理论和实践的照搬,要从更高的层次深刻地认识法律语言学自身的真谛。跳出法律语言学组合型、结合型的研究模式,真正实现法律与语言的高度融合,使法律语言研究有质的飞跃和升华。实现这些美好的远景,需要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拿出勇气,经过阵痛才能到达理想的彼岸。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尽可能参加法律实践,改变传统上从语言学入手研究法律语言学的观念,注重法律实践与法律语言联系的紧密性,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也就水到渠成,法律语言学理论和实践就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运用法律语言就会成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事实证明,只有在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处处从法律实际出发,法律语言才能贴近法律现实,才能真正被法律人所接受。只有符合法律人的欣赏水平,才有利于法律语言学融入法律人的思维,自觉形成运用法律语言的习惯,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达到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目的。
来源:边缘法学时代(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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