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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思索


李振宇

内容提要:法律语言学是法学与语言学相交叉而产生的新兴学科。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 它的认识还很不一致,严重地影响着法律语言学未来的走向。因而文中着重讨论法律语言学的性质、归属和发展趋势,以廓清关于法律语言学认识上的分歧。

引 言

法律语言学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行而产生。它适应了知识创新的要求,是法学和语言学互相交叉的结果。法律语言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的社会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新兴带来了希望,也产生了分歧,造成法律语言学命运的扑朔迷离。

法律语言研究者来自不同的领域、从事不同的工作,与法律语言接触的情况也不同。由于他们生活经历不同、学术背景不同、知识结构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在切入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角度和方法上也有很大差别。这既是法律语言学的百花齐放,也给法律语言学研究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法律语言学研究一盘散沙、法律语言学性质含糊,法律语言学归属不明,这是当前我国法律语言学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语言学界群龙无首,无法形成规范化的研究,以至于法律语言研究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法律语言作用的发挥。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左右着法律语言学的命运。本文就法律语言学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法律语言学的性质

对于法律语言学的性质,法律语言学界存在种种不同的认识。法律语言学的性质决定着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方向,准确把握法律语言学的性质有助于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和归属确认。交叉是条件,法律是背景,这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公认的事实,也是法律语言学基本特征构成的根源。

1、交叉性

法律语言学是交叉学科。没有法律与语言的交叉,法学与语言学互不相干。没有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法律语言学就没有产生的条件。交叉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正常态势,交叉为法律语言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必经之路,法学与语言学的交叉,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应用空间。

法律和语言的交叉给人们留下太多的想象,以至于造成许多不同的认识,形成了法律语言学的种种差异,构成了法律语言学的五彩缤纷,也使法律语言学的命运处在悬念之中。

法律语言学不是法律与语言的线性演变和简单组合,它是在法律与语言结合基础上逐步融合的结果。融合是法律语言学的最高层次。

法律与语言交叉的程度不同,也反映了认识上的差异。法律语言学的交叉分为组合、结合、融合三个层次。组合是法律语言学的初级阶段,结合是法律语言学的过渡阶段,融合是法律语言学的高级阶段。这三个阶段是法律语言学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组合是以语言学科知识为基础,研究法律中语言的表象,是原子加例子的阶段。结合是从具有的语言或者法律学科知识出发,研究语言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状况。融合是以具备法律与语言两方面知识为背景,使二者在法律语言中共同发挥作用。

组合是前提,结合是基础,融合是升华。组合反映了法律与语言形式上的交汇,结合标志着法律与语言内容上的渗透,融合揭示了法律与语言的有机联系,是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组合是法律中语言现象的静态说明,它初步显示了法律实践中语言事实的特殊性;结合注意了法律中语言运用的特点,在静态观察基础上进一步展示了语言在法律中的动态特征;而融合则是对法律语言全面的动态阐释,在整体考察法律环境与语言事实的互动关系中分析运用。

法律与语言融合****叉使法律语言学不再仅仅是法律事实的语言解释,而成为语言在法律问题中的直接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与语言交叉的层次,使交叉进入了新的境界。

2、法律性

法律语言学只能应用于法学领域和法律活动,有非常明确的专业性,这是法律语言学具有法律属性的重要原因。

法律语言学建立在法律活动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离开法律属性,法律语言学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其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没有法律属性对语言形式的制约,法律语言学就难以形成自身独有的特色。法律语言研究必须紧紧围绕法学和法律的社会需求,而不依语言学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语言学具有法律属性是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是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决定的,符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需求,迎合了人们的认知习惯和心理要求,有利于法律语言学应用于法律实践。

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言法语及其规律的科学,全面考察法律语言的基本状态,科学地构建法律语言学体系,都不能不重视法律语言的法律性质。法律语境对法律语言的应用有着巨大限制,但同时也为法律语言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以便法律语言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具体法律事实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法律活动锦上添花。这是法律语言对法律性质最大程度的演绎和诠释。

法律语言学是否能够融入法学领域,法律性质是前提。没有法律性质的学科是与法律科学的基本要求相悖的,因而难以被法律科学所接纳,也难以得到法学界的认可。法律语言学目前的困境在于过分强调从语言入手,忽视法律语言的法律性质所致。加之法律与语言交叉的低层次循环,高度融合性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体现法律性质的重要途径。语言法律化、法律语言化,法律与语言的水乳交融、合二而一,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这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律语言学呈现法律属性并更好地服务法学研究、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方式。通过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研究法律语言应该是今后法律语言学的主要方向。这是法律语言学最终成为独立学科的客观需要,是法律语言学融入法学体系的基本条件,也使法律语言学带有了更多的法律色彩。

二、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归属

法律语言学自产生以来,关于它的归属问题就一直成为法律语言学界争论的焦点。有的认为属于语言学范畴,有的认为是法学领域。也有的认为既属于语言学范畴,又属于法学领域,是两栖学科。还有的认为既不是语言学,也不是法学,是独立的学科。究竟如何归属,依据是什么,这是本文所关注的。

1、两栖归属的现实矛盾

法律语言学既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又是语言学的重要内容。这是一个好主意,两全齐美,不偏不倚。这是因为法律语言学是法学和语言学交叉产生的学科。因而属于两个学科是天经地义的。只是法律语言学的两栖归属,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成为语言学界与法律界的皮球,被双方踢来踢起.其结果是既得不到语言界的承认,也难以得到法律界的认可。成为没有娘的儿,或者成为后娘养的,不被任何人看好,得不到任何人的重视。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到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两栖归属的法律语言学由于既要照顾到法律现实的要求,又要顾及语言学理论的认可,其结果往往成为两个学科互相矛盾的焦点。

2、独立门户的社会遭遇

与法律语言学的两栖归属相反,法律语言学是完全独立的学科体系,这的确显示了法律语言学的伟岸。交叉产生新知,交叉形成新的学科。法律语言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证明。可惜的是,在国外行得通的事情在我国不一定行得通,这是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造成的。法律语言学门户独立势必与法律活动保持一定的距离,逐渐脱离法律语言实践的环境。如果没有法律语言适宜的应用条件,法律语言学只能束之高阁、孤芳自赏。其结果与两栖归属的处境异曲同工,同出一辙。如果客观地看待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学作为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是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

3、归属应用语言学的困难

我国大部分学者研究法律语言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切入的,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现状更是如此。这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初期的必由之路。直到目前,认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属于应用语言学的观点还很有市场。只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比较传统的国度里,人们的思维还无法适应现代学术的要求,森严的法学学术壁垒还被顽固地封闭着,应用语言学的成果难以得到法律界的认可,甚至还可能遭受无知法学家的嘲弄和不屑一顾。正由于此,法律语言学归属应用语言学仍然有着无法克服的难题。研究成果没有用武之地,没有社会实践检验的场所,严重地制约着法律语言学的深入发展。

4、归属边缘法学带来的便利

法律语言学从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出发,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环境中研究法律语言存在事实。其依据是法律语言交叉性和法律性的统一。不从法学角度切入,是防止新分析法学结果的再渡重演。不从语言角度入手,是防止法律语言学重复应用语言学的老路。它保持了在法律体系中的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法律语言学是围绕法律中的特殊语言应用形成的新兴学科,并且法律语言只能应用于法律活动,为法律实践服务。由于法律语言学属于法律体系的范畴,是法学不同学术门类的内容,因而易于受到法律界的重视,有利于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

法律语言学要想真正成为一门学问,得到法律界的认可并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准确学科定位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语言学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交叉性和法律性。在上述前三种归属中,都仅仅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交叉性质,而忽略了最为重要的法律性质,这是造成法律语言学被动的主要原因。法律语言学具有两个性质,缺一不可。缺少了任何一个性质,都会带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许多困难。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和发挥作用,在重视交叉性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律性质。从这个思路出发,提升法律语言学的档次,建立精品学科,才更有学术和实践意义。

法学体系分为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两大门类。本体法学由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构成的,而边缘法学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形成的学科门类。由于法律语言学具有交叉和法律双重性质,因而法律语言学属于边缘法学的分支学科,就象刑法、民法等属于本体法学一样。

事实上,早在1999年《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中已经明确了法律语言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法律类目的两种分类法中,都在“法的理论(法学)”类目的开篇用其显著位置排列,显示了边缘法学在法学理论中的实际影响。作为边缘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语言学有着自己的地位。这里举例如下:

D9为第一分类体系                DF为第二分类体系
D90 法的理论(法学)            DF0 法的理论(法学)
D90一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DF0一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D90一051 法律逻辑学            DF0一051 法律逻辑学
D90一052 法律社会学            DF0一052 法律社会学
D90一053 法伦理学              DF0一053 法伦理学
D90一054 司法心理学            DF0一054 司法心理学
D90一055 法律语言学            DF0一055 法律语言学
D90一059 其他                  DF0一059 其他

边缘法学即是这里D90一05“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的学科概括。D90一055就是“法律语言学”存在的标志。

边缘法学是整个法律科学的重要部分,是其不可或缺的学科门类,因而法律语言学归属于法学领域的边缘法学门类更有利于它的建设和发展。如果法律语言学归属于应用语言学,由于其研究角度与法律实践相互脱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语言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不利于法律语言在法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语言学在交叉中经历了组合、结合的应用语言学阶段,在边缘法学体系中,法律语言学将克服和弥补以往组合、结合阶段的弊端,进入高度融合的过程。同时法律语言学的法律性质也伴随着法律与语言的不断融合更加凸现,学科体系和实际应用越来越得到加强。

三、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趋势

成为具有法律属性、高度融合、有相对独立性质的边缘法学学科之一,这是法律语言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应用语言学范围内,法律语言学只是法律与语言交叉的结合阶段。法律性质没有得到强化,更多强调了语言学特征,体现了法律中的语言特色,而不是体现语言的法律意义。边缘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是法律和语言交叉的高级阶段,把法律与语言的融合作为提升法律语言学层次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具有法律性质、法律与语言高度融合的目标,几个方面的努力是必须的。

1、造就大批复合型专门研究人才

边缘法学中的法律语言学,对研究人员的要求更高。它要求所有的研究人员都要有相应的专业化水平。无论来自那方面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必须既熟悉语言学理论又熟悉法学知识,以适应法律语言学高度融合的需要。不懂得法学,就不能深刻体味法律语言承载的法律精神;不懂得语言学,就无法准确把握法律语言的应用规律、深入探究法律语言的学术奥秘。

由于我国解放以后教育方式的局限,培养的是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给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带来了许多困难。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是在特殊背景下起步的,是在法律和语言两门学科都比较熟悉的专门人才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开始的。鉴于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社会需要,法律语言问题突出地摆在人们的面前。在政法院校从事语言研究的部分学者率先行动,以敏锐的注意力和观察力首先为法律语言研究打开了一扇门,才使法律语言研究有了今天的局面。我们应该感谢他们的先行之功,而不应该对他们为法律语言学做出的努力说三道四,抹杀他们对法律语言学的贡献。但是也得承认,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从事法律语言研究难免对法律语言问题认识肤浅,法律语言研究的视野不够开阔,语言色彩相对浓厚一些,对法律中语言应用的具体情况理解的不够深刻,这也是事实。之后法律界的介入,也往往多从自己的工作出发对涉及到的法律语言问题进行研究。在他们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角度研究法律语言问题时,由于不懂得语言学知识也难免捉襟见肘,不能挥洒自如。研究人才知识结构的不合理,致使法律语言学长期只能在低层次、低水平阶段徘徊。

法律语言学要得到发展,无论语言学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都要逐渐地弥补自身知识结构的缺陷,尽快提高运用语言或者法律的能力,使自己在法律语言研究中能够游刃有余、纵横驰骋。有志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新生代,也要克服一切困难,对语言学和法学都要有所了解、努力精通,使自己的研究一开始就处在比较高的层次上。法律语言研究已经走过二十年的历程,低层次的研究已经不可能有社会市场,做复合型人才是时代的要求,是法律语言学向纵深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大批的复合型法律语言学研究人才的出现,法律语言学的发展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证。这是法律语言学事业兴旺的根本。

2、加快法律与语言融合的进程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是法律语言学由创建到成熟的必然趋势,也是时代和现实对法律语言学的客观要求。没有法律知识与语言学知识的融合,法律语言学就不可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融合是法律与语言灵与肉的共同体和真正一体化,是法律语言学成熟的标志。

法律语言学从产生初期的组合状态的原子加例子出发一路走来,在蹒跚中逐渐挺立起来。经过法律语言研究者的不懈努力,法律语言学产生了质的蜕变。从结合状态出发,构建了法律语言学的雏形,并且使法律语言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成长。但是在法律语言学成长的过程中,结合模式产生的矛盾逐渐凸现。法律与语言的进一步靠拢成为需要,融合成为高层次的法律语言学范式。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为对象,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研究法律与语言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i]法律语言学不仅研究法律实践中的特殊语言应用问题,也研究法律概念歧义、法律文意阐释、法律规范理解等。诉讼的与非诉讼兼顾,描写与分析共存的法律语言研究,都应该纳入学术规范的观照范围。通过法律与语言的高度融合,使法律语言学在法学研究、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活动、法律实践以及事实证明、案件侦查等方面都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有较大的解释力。通过对法律与语言关系的详细考察,弄清楚法律语言动态环境下的运行规律和运用机制,不断提高法律语言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同时,使语言学者与法律学者研究法律语言现象的思维方式、认知习惯、应用心理上逐渐同化,密切法律界与语言学界的关系,形成法律语言研究的合力,为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创造条件。

法律与语言的高度融合,必然引起法律语言学结构性的变化,挑战与机遇并存,这也是法律语言学大发展、上水平、进档次的极好时机,我们务必认真对待。

也得承认,法律与语言实质上的糅合和融汇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我们没有估计到的困难,还可能产生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但是融合毕竟为我们展现了高层次的法律语言学雏形,也预示着法律与语言高度融合的结果。只要我们朝着这个既定目标不断努力,一个高度融合、有严密体系的法律语言学必将对法学研究、法律活动、法律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与语言的融合历史地落在我们这一代头上,我们必须以最大的勇气,迎接挑战,探索法律与语言融合的途径和方法,使法律语言学尽快在法律活动中发挥最大作用。

3、吸收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长处

我国法律语言学产生于深厚的法律文化之中,具有浓郁的人文精神,承继着中国传统的思维理念,比较注重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因此在古老中华大地上产生的法律语言学有着自己体系完备的优势。但描述性过多,应用性不强,成为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缺陷。

近年来,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引进,这无疑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有很大的促进。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方法上得到借鉴,我们从中学习很多新鲜的东西。在国外,语言分析成为时尚,广泛应用于司法活动和法律实践,而在国内,仅仅限于案件侦查中的语言分析和法律质证等方面,因此我们要积极推进。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中国的法律语言学是独立发展起来的,借鉴西方分析方法是必要的,但完全采用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的法律语言学与中国的国情、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思维习惯并不相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学一定要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和方法。

无独有偶,英国是新分析法学的故乡,又是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最为活跃的地方,国际法律语言组织机构也都产生于这里。这就不能不使人引起联想,国外法律语言学最核心的分析方法来源于新分析法学,明显带有分析法学的痕迹,新分析法学对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实际影响不能忽视。法律语言学研究不能成为新分析法学的翻版,这是我们应该警惕的。

4、提高法律语言学的科技含量

提高法律语言学研究和应用的科技含量,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语言学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要想站在世界的前沿,与国际法律语言学研究并驾齐驱,就不能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语言学要想真正在法律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也不能不重视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

法律语言学应用科技含量的提高,需要研究手段的现代化。眼下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法律语言研究信息的快速传递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信息不畅通,势必造成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资源。研究手段的提高,会使法律语言研究更精确、给人们的应用提供准确的信息。计算机的应用、互联网的参与,都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水平上档次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也为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案件侦查中的语音频谱分析,文字写法的确定、语言风格的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语言研究,如果没有现代化的仪器和设施,要想准确地在法律活动中发挥作用是比较困难的。

从自然科学应用技术的角度研究法律语言不失为一条充满希望的道路,这可能改变我国法律语言研究长于描写说明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科技含量,使法律语言学产生新的面貌。这既需要我们的研究者改变思维方式,也需要不断地大胆尝试,为法律语言学的新生作出努力。

建立科学的法律语言学,不仅需要研究者作坊式的艰难探索,也需要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以提高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精确度和科学性。

近些年来,由于知识经济的影响,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已经成为新的犯罪增长源。法律语言学也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方法,提高法律语言研究和应用的技巧,以此去应对复杂多变的智能犯罪。

结 语

法律语言学的命运掌握在法律语言研究者的手中。法律语言学研究者要审时度势,在研究法律语言事实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法律语言学发展的社会环境,尽可能扬长避短、因势利导,寻找法律语言学广泛应用的坦途,不然,就可能处处碰壁。

中国的法律语言学产生早于国外,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比较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外法律语言学没有完整理论体系的缺陷,对国际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无论国内和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者都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为这门世界性的法律语言学的成熟、完善努力奋斗。

来源:边缘法学时代(2005)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