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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禁忌应当打破


刘大生

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校长阁下:

您好!首先祝贺贵校成功举办了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在下作为一个只能适用万民法(Jus Gentium)的外省人,为能够到首都参加这次国际盛会倍感荣幸。在此,再一次感谢贵校对在下的邀请!

这次会议有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打破了中国宪法语法缺陷不可批评的禁忌,打破了“肖蔚云神话”。① 但是,这次会议似乎存在着另一种禁忌——联合国的法律文件的语法缺陷不能批评的禁忌,窃以为,这是没有必要的。

在下带了两篇论文参会,其中一篇的题目是《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主要观点是:Civil 权利泛指人权,包含了政治权利,因此不能将 “政治权利” 和 “Civil 权利” 并列。在小组会议上,来自欧美的朋友听到这一观点时都纷纷点头。

然而,王洁老师告诉我:这篇文章若要收入会议文集,需要和江平先生充分沟通。因为江平先生不赞成这篇文章的观点,如果江平先生不点头,会务组不敢办。

在下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②一文中对江平先生的为人和贡献做过高度评价,在下相信江平先生最终能够接受在下的观点,包括“实体”上的观点(不能将“政治权利”和“Civil 权利”并列)和“程序”上的观点(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语法问题也是可以批评的);在下也相信江平先生赞成这样的法治原理——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发表错误观点的权利。然而,江平先生毕竟年事已高,接受或者宽容不同意见的速度可能要慢一些,等江平先生点头的时候,说不定会议论文集早已发行完毕了。因此,只好向阁下投书,请求阁下对此事予以关注。

王洁老师为了“谁也不得罪”,希望将我的另一篇论文收入会议论文集。我充分理解王老师的苦心,但是仍然希望将《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收入会议论文集,因为:

第一,我的另一篇文章是批评中国法学家和翻译家的,不收入这次会议的论文集也能够让中国学者看到(比如上网),而这篇文章是批评西方人的,收入论文集有利于促进西方人纠正他们的错误(联合国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西方人起草的,其中的错误当然应当由西方人纠正)。

第二,毛泽东说,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由在下挑头批评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语法错误,也可以算是中国人对人类作了一点小贡献。

第三,贵校举办这次国际会议,目的就是要扩大贵校的国际影响。将这篇文章收入会议文集,用中文、英文、法文同时出版,肯定有利于扩大贵校在全世界的知名度。

还有一个技术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在下前年秋天到贵校开过一次“语言与法律”研讨会,知道贵校两年后要召开第二次会议(只是没有预见到是一次国际会议),于是及早准备,于去年完成了《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篇论文,在今年参会之前,好心的朋友要求推荐到刊物上发表,考虑到当前发表文章的难度,在下就同意了。但是,这篇文章的确是为贵校今年的会议准备的,收入会议文集在道义上没有问题。当然,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许多会议(如人代会)的文章先在报上发表,然后又收入会议文献集,并不少见,几乎是惯例。再说,著作权法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所以只要在注释中说明一下,就不会产生著作权的纠纷。更重要(也最根本)的是,发表这篇文章的刊物(《云梦学刊》)是一个地方性刊物,别说是西方人了,就是中国学者也很少能见到。所以,在下非常希望贵校能将这篇文章收到文集中去,以便让西方学者能够明白他们西方人犯的错误。当然,稿费就不必再谈了。因为毕竟《云梦学刊》已经给过稿费了。

顺便说一句,校长阁下在欢迎宴会上的欢迎词和在闭幕式上的讲话如果先在报刊上发表一下,然后再收入这次会议的文集,我想也不成问题。

不敢多叙,顺颂大安!

刘大生 2004年9月24日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10004,南京建邺路168号

qbsz@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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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拙作《禁忌终于打破——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侧记》。

② 见《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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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大生(1958—),男,江苏淮安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

电话:0086-25-84469988-5515,0086、25-86529942。
信址:210004,南京建邺路168号。
电邮:qbsz@sohu.com

(谢谢刘大生教授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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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