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生
2004年9月15日至9月17日,第九届国际语言与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这次大会的贡献之一就是打破了“中国宪法语法缺陷不能批评”的禁忌。
1982年12月,宪法起草组成员肖蔚云教授在北大法律系学生会举办的一个报告会上说:“这次宪法的起草工作是极其认真的,不仅在政治上、法理上认真推敲、广泛征求意见,而且还请语言学家参与,从语法上对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作了认真推敲。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看,这部宪法都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从此,“1982年宪法是最好的宪法”作为“肖蔚云神话”而到处流行,而神圣不可侵犯。
1992年,本人因为发表《宪法语法缺陷考》被江苏省法学会清除出会。
199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吴志宏同学在宪法学的年会上转述《宪法语法缺陷考》的内容时,受到与会的宪法权威们的严厉训斥:“1982年宪法是最好的宪法,年轻人不要不知天高地厚!”
2000年7月,上海大学举办“法律与语言国际研讨会”,本人应邀提供了《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的论文。组委会收到论文后要求:“为了中外交流的大局,为了维护中国国际形象的大局,务必将文章中的病例删除。”不得已,本人只好打印一个论文提纲参加会议。那次会议号称国际会议,其实参加会议的老外却只有一个,一个美国的退休老头,带着夫人到中国旅游来了,顺便到上海大学举办的会议上坐了一下,啥也没听懂,啥也没看懂。
这次在北京的国际研讨会,是正而八经的国际组织(欧洲人和加拿大人发起成立的国际语言与法律研究协会,秘书长是加拿大的图里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到会的老外五大洲都有,有好几十人,比中国鬼子还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研讨会。然而,就在这样的会议上,北京广播学院博士娄开阳先生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语言文字表述问题分析》没有被拒绝。不仅如此,北京大学汉语语言研究中心主任陆建明先生在给大会的贺词中说:“有学者早已指出,在我国,连宪法都有许多语法缺陷。如果宪法和法律的语言不规范,就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所以,建议加强对立法语言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的姚喜双先生在开幕式上用浑厚、洪亮、圆润、铿锵的标准普通话朗诵了陆建明先生的贺词。姚先生的朗诵还被同声翻译成了英语和法语,每一个老外都听明白了这个贺词。而且,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许多官员就在开幕式的主席台上。
“大局”也好,“形象”也好,“肖蔚云神话”也好,统统不顾了,禁忌打破了,天却没有他下来,中宣部也没有追究中国政法大学的责任。那些维护禁忌的人该好好想一想了,那些害怕禁忌的人也该好好想一想了。
写到这里,禁不住要为中宣部说几句公道话。焦国标先生在他那篇最著名的文章中认为,许多禁忌都是中宣部制造的。但是,本人认为,中国的许多禁忌是学术机构和权威学者们自己制造的,与中宣部没有关系。中宣部不知道刘大生是谁,江苏省委宣传部、上海市委宣传部也从来没有过问过刘大生的文章。中宣部从来没有说“宪法的语法缺陷不能批评”。如果中宣部真有“宪法的语法缺陷不能批评”的指示,为什么在江苏省法学会清除刘大生出会的时候,《福建法学》(福建省法学会会刊)却连载了《宪法语法缺陷考》?为什么在上海大学要求“以大局为重”之后没有几个月,华东政法学院的院刊《法学》却发表了《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宣部并没有阉割某某省法学会、某某宪法学会、某某大学等学术组织,这些学术机构不让批评宪法的语法缺陷,完全属于“挥刀自宫”、自甘堕落的性质,与中宣部无关。
刘大生 2004年9月26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谢谢刘大生教授惠寄)
刘大生的其他文章:
不必要的禁忌应当打破
美国法律词汇汉译过程中的文化扭曲
禁忌终于打破——第九届国际语言与法律研讨会侧记
不确当的命名 ——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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