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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庭语言的规范与审判理念的更新


徐 莉

法庭语言作为法官在法庭上的表达方式似乎与审判理念并无多大关系。其实不然。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说出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法庭语言时时体现着法官的审判理念,表达着司法公正,直接关系着审判工作的质量。然而,审判实践中,不规范、“不公正”的法庭语言仍被“广泛运用”,充斥于法庭审判的各个阶段。这些现象的存在有法官语言运用能力不强的原因,但更多的是落后审判理念的外在表现。

一、法庭语言不规范与审判理念的关系

法庭语言不规范的首要表现是法庭语言不公正。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或者是行政审判,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法官有意或是无意在语言上偏袒某一方。比如在刑事庭审中,法官肆意打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语言中往往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此时,法官的语言就显得很不公正。再比如在民事庭审中,法官代替某一方陈述主张,有意无意的讲:“你是不是XXXX意思?”此时,法官就偏离了应有的中立位置。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树立中立审判、尊重当事人意志的理念,而不仅仅是会不会正确表达的问题。这种现象在行政审判中更易发生。一方是强大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弱小的公民,如果法官没有很强的中立意识,是不可能在语言上保持公正的。由此可见,法庭语言不公正是审判理念不公正的体现。

法庭语言不规范的另一表现是法庭语言不客观。法庭语言的客观性一般不大为法官所注意。一个在刑事庭审中经常出现的例证是,法官往往下意识地讯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进行XXXX违法活动的?”这种语言就很不客观,因为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认定被告人行为违法的。否则,就是主观臆断。再比如在民事庭审中,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没有认定违约之前,是不能让当事人陈述违约情况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请陈述一下XXXX情况。”所有这些语言都说明法官不能客观对待案件事实,其实质是未审先定。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法官没有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自己内心的审前确信而任意作出令某一方难以接受的表达,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导致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判决仍然心存疑虑,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法庭语言不规范的常见表现是法庭语言不科学。审判是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与法学研究的抽象性不同,使用的语言不能过于书面化、概念化,当然也不能过于口语化、庸俗化,毕竟审判工作不同于诸如调解之类的一般性工作。法庭语言应当兼具法律性和平实性。比如在刑事庭审中,如果法官问被告人:“你是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恐怕很多被告人是听不懂的。但是,如果为了让被告人听懂,这样问被告人:“你是什么时间被逮起来的?”显然也不合适,因为这样的语言对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简直是一种戏弄。看起来,这是一个语言技巧问题,其实不然。语言上的不科学也反映了审判理念的僵化。坐堂问案、机械审判、庸俗审判等等不正确的观念必然导致法庭语言的不科学。

二、审判理念的更新与法庭语言的规范化

法庭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语言学方面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一个审判理念更新的问题。随着法官文化素质的大幅度提高,法官运用语言的能力已经不是影响法官正确表达的主要障碍。因此,解决法庭语言规范化问题应当从更新审判理念入手。

1、牢固树立中立审判的理念,确保法庭语言的中立性。

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整个审判活动都应当体现这一现代理念,法庭语言更是首当其冲。然而,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缺乏中立审判的传统。客观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化对树立中立审判意识构成了极大妨碍。因此,尽管法律条文对法官中立审判的地位作了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上往往有大量因素影响法官中立审判。这些因素最终必然反映到法庭语言上。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彻底树立中立审判的理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必须从整个审判制度上促进中立审判理念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法庭语言的规范化。当前,就法庭语言的中立性而言,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庭语言有违中立性的案件,一经当事人提出,即应认定为案件质量有问题,并追究主办法官的相应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法官逐步形成中立审判的理念,进而促进法庭语言的规范化。

2、真正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实现法庭语言的客观性。

程序的价值绝不仅仅是走走形式并应付诉讼参与人。程序公正作为对实体公正的保障,其有独立的诉讼价值。然而,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使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至今仍未得到法官们的足够重视。实践中,大多数法官更相信自己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对于听取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往往显得不以为然。庭审活动中法官的倾向性必然导致法官语言失去客观性。一个现象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有众多人旁听的庭审往往中规中矩地进行,法官的每一句话都显得较为客观。这就是庭审公开对审判程序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审判程序运行的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减少法庭语言的不规范现象。

3、科学认识审判工作的内涵,注意法庭语言的实用性。

审判工作是具有很大权威的法律活动,法庭语言必须具有法律性,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审判工作从本质上又是一项社会活动,是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法庭语言不能晦涩难懂,必须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法庭语言法律性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平实易懂。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并不高,法官如何在法庭语言的法律性和平实性达到一种平衡,需要在审判工作中树立实事求是的原则,克服教条化和庸俗化两种倾向。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文章类型:理论研讨 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8月18日9:59
http://www.fayuan.gov.cn/llyt/200381895910.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