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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1)


谌洪果

在迷惑和清醒之间徘徊:
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

追求智慧的人总会找到智慧,而智慧正
  是通过它所有的成果来证明其为智慧的。
      ──F·C·蒙塔古[1](页50)

一 问题的提出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在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重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其在法律学说上的重要的贡献。[2]而对边沁从功利主义走向法律问题的内在理路,后学者亦缺乏深入细致的挖掘。在我看来,法律问题始终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起点和实践的目标取向。理解了他在法律问题上的阐述,才能理解其立法改革、建构某种社会理想的关怀所在。也只有将功利主义纳入法律知识的视野,边沁的道德哲学才显得圆融饱满和富有力量。惟其如此,我们方可明白边沁所阐发的问题对于思想史的冲击力。本文正是从这一问题切入,展现边沁在法律的语言观和立法科学化追求上的面貌。借助“语言”和“科学”问题在法律领域的展开,边沁为我们洞察法律的性质、洞察功利主义背后的人的关怀、洞察世道人心提供了一把开启智慧之门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功利主义的理论言说和法律知识的技术化实践达到了真正的统一。

由此,在本文的开头,我所提出的问题是:边沁为什么不大张旗鼓地宏扬自然法学的“激动人心”的语词?当他以功利主义指导法律的变革时,他有没有迷茫?他对语言和法律科学的冷静审视与他在法律改革的热情之间,所持的是怎样一个犹豫和妥协的心态?他对法律规划生活的未来和对正在从事的事业信心十足吗?本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思路是:尽量避免从大的政治和哲学问题入手,而是在对边沁的法律语言问题和立法科学化的构想作较为细致的分析的基础上,展现边沁的努力的价值以及该努力所蕴涵的希望和困惑所在。

二 通过语言的法律治理:虚构与真实

自从人类将自己与自然界及其它生灵区别开来始,人类就开始了创造自身的行动。也可以反过来说,人类是在创造自身的过程中将自己和自然万物区别开来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自然其实可以分为“非人化的自然”和“人化的自然”,前者是人类之外的世界;后者是人类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形成的世界。在这种生存环境之下,人类有了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等一系列实践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必然要借助各种工具来证明自己。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会作出如下判断: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3]这生动反映了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古希腊德尔斐神庙上刻的“认识你自己”的箴言也预示了人类上演自己故事的全部悲喜剧的历程。而人类在创造自身的过程中,必然要创造各种工具,这些工具大而言之,包括有形的科学技术的成果,也包括各种无形的组织和制度;而贯穿于这两种工具当中的一个更为重要和根本的工具,就是人类创造和使用的语言本身。人类总会通过工具认识世界,但更重要的是,人类的进步需要对工具本身有不断的认识。而对工具本身的认识和理解有自觉和不自觉的之分。可悲的是,在人们对工具“日用而不知”的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遗忘工具本身的存在。就对语言这种工具的认识来说,也是如此。哲学史上有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论的转向的提法,[4]我们暂且不论这种提法是否恰当,因为可以说哲学史在每一个阶段的展开,都是离不开对语言问题的关注的,但这种提法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标志人们对遗忘了的语言工具的重新认识和审视,及其审视和认识视角的不断转换的过程,从而最终达到语言实体化,成为人的意义在其中得以展开的大网的结局。

以哲学史上的这种划分为标准,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认识论的时代,但正是边沁以法律为中心对语言问题的研究,使得他和同时代的人又有着气质上的根本不同。所以有学者指出,“可以不带夸张地称边沁为第一个语言哲学家——尽管他对语言的评论大部分归功于他对洛克的阅读。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哲学家们一直在关注语词的意义,但边沁赋予了语言哲学的典型技术以重要的地位:他主张除非人们能理解语言如何工作,否则将造成灾难性的错误。通过表明这一点,边沁试图解决哲学的难题。”[5]边沁对法律与语言的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实现法律语言的精确化

语言需要精确化吗?在边沁看来,这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法律本来就是关乎日常事务的,所以法律的语言不能离生活太远。但另一方面,生活的语言又的确存在许多不完善和模糊的地方,法律不去克服这样的缺陷,还能靠谁去克服呢?所以边沁“决心用简洁清晰地标志重要异同之处的明确的术语,来取代模棱两可、游移不定或含糊不清的措辞。”[6],虽然这样做“至少迄今为止、或许永远超出我们的能力。不呼其名则无法谈论对象,但给其命名总是先于准确和完全地了解其性质”[7]边沁感到,结合普通用语虽然很多时候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术语,但光靠如此并不能应对生活的挑战。看来,语言的限度真是生活的限度。边沁以这样一番话来表达自己的心境:[8]

“局限于常用语言,一个人就很难避免在表面上陷入无休止的矛盾。他的命题一方面会显得有违真实,另一方面会像是背离功利。它们作为似是而非的东西,将招致鄙视,而作为有害的似是而非的东西,将激起愤怒。他努力传达的真理不管多么重要,多么有益,读者也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他自己则因此变得更糟。要完全规避这一麻烦,他只有一个令人不快的办法,那就是抛弃旧的用语,发明新的表达方式。假如此人所用的语言有足够的可塑性允许他这么干,那就很幸运。”

为了扩展生活的空间,使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的对生活的指引更加游刃有余,边沁创造新术语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这种努力包括他“根据希腊语编造的新名称”,如agatho-poieutic(行善)、 epistemo-threptic(助长民智)、demosio-tamieutic(公物管理)等。[9]不可否认,边沁在做这样的工作时,有着极大的雄心,那就是经由构建一种普遍的法学,达到对生活的条理化的梳理。所以他说,“要能付诸普遍应用,一部阐述类著作所能有的全部内容,是说明词汇的涵义:严格说来,要成为普遍性的,它就必须局限于术语研究。”[10]在这种“阐释性法理学应将自己局限于术语研究”的思想的指导下,他对诸如权力、权利、义务、责任、自由等作了详细甚至是不厌其烦的分析。

边沁是看到其中的无奈和苦恼的,他一方面要尽量照顾常用名称,另一方面又苦于缺乏适用的工具。他说,“这些关于词语的讨论既冗长乏味,又必不可少。在努力开辟一条穿越法学荒野的新路径时,我发觉自己老是由于缺乏得心应手的工具而苦恼。构设一整套新用语是不可能的。能够做的无非是间或在绝对必需的场合编造某个新用语,在其他情况下不时凑合弥补旧用语的缺陷。”[11]语言和生活之间总需要达成某种协议,这是有意为之还是不谋而合?语言的这种创造甚至虚构离生活是远还是近?况且,生活的某些裂痕本来就不是可以弥补的。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

更要命的是,语言还包含着陷阱!边沁深深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一如哈特指出,边沁认为,“语言是模棱两可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拥有语言使人类优于兽类(因为不仅交流而且思维本身依赖于语言),然而它的复杂形式还包括了混乱和欺骗的可能性。这些混乱与欺骗被反叛者和革命者同样有意无意地使用着。”[12]哈特同时指出,边沁“确实认为政治活动乃至人生行动中明智判断的可能性,依赖于对人类交谈的结构中潜藏的陷阱的意识。明确阐明这种潜在陷阱是逻辑领域的事情。”[13]边沁把寄托放在了对语言的精确化的努力上,也相信惟有对语言的结构和逻辑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避免落入陷阱的危险。因为在很多的时候,恰恰是对语言的混乱影响了人们作出健全的判断。边沁把这当成了一种美好的东西去追寻。因为边沁所要表明的也许只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这是最宝贵的价值。何况所有的努力并没有完全付之东流。要知道,边沁所在的时代,对人类改造世界的成就即便不说有完全的信心,也是怀有极大的希望的。

(二) 实现法律语言的中性化

以上所述的由于语言的不完善性而产生的混乱可能还只是一般的混乱,即“语言实有欠缺,使我们无法精确地区分存在和虚构,现存的存在和过去的存在。”[14]边沁所担忧的更大的混乱是我们在使用语言时,往往是“叙述与评价之间界限不明,从而模糊了政治争执中的要害问题。”[15]语词要尽可能避免蕴涵褒贬的情感意义的内容,出于这种考虑,“边沁认为,立法科学要取得进步,就必须舍弃这种‘激发情感的名称’,使用中性的表达方式。……因此,他坚决主张在讨论法律和政治时要使用一种精确的、在道德上中性的词汇,其更广泛的关注在于使人们——特别在面对法律时——更多地意识到在关于是怎样和应当怎样的断语之间有何区别,并且因此使人们警觉下述危险:将某事某行为乃既定的法律规定这一事实本身,当作它恒久不变、无可更改的充足原因。”[16]

这种语言中性化的尝试,落实在边沁对动机问题的讨论中,便是他绞尽脑汁地用中性的语词取代有道德偏见的语词。比如他所举的例子,好奇的动机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褒贬含义:为了消遣,男孩读一本有益的书,其动机可以算是好的;而这位男孩去玩陀螺,动机就是不好不坏的;如果他因此放一头公牛闯入人群,动机又被称为是可恶的。其实在所有这三个场合,该男孩的动机都是一样的,无非是好奇。又如财富之乐的动机中性上称为钱财兴趣;贬义称为贪婪吝啬;褒义则是勤劳节俭等。[17]类似的例子在边沁的著作中不胜枚举。在边沁看来,一个人做某事的动机实际上都是善好的,至少不是坏和恶的。所谓的恶都是后来加上的道德评判的语词。因为从功利的角度,个人是其自身苦乐感受的最佳判断者。人在选择作出行动时,都是要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的。而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能带来快乐这即是善,带来痛苦者即是恶。所以“不存在任何一种本身是坏的动机”[18]

在此基础上,边沁对语言中性化的关注就进一步体现在他把行动好坏的判断标准从高高在上的道德语词降临到明白了当的功利原则上来:“一开头,必须把是和可能是罪过的行动同应当是罪过的行动区别开来。任何行动都可能是罪过,倘若社会习惯于对之服从的那些人乐意把它定为罪过。这也就是指他们乐意禁止或惩罚的任何行动。然而,根据功利原理,只有社会的利益要求定为罪过的行动,才应当被定为罪过。”[19]从这里可窥出边沁所受到的休谟有关“应当与是区分、从事实中无法推出价值”的思想对边沁的影响。所以,边沁语言中性化的深意乃是要求在法律对道德问题的处理上要保持足够的警惕。这就是通过语言的中性使用,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立适当的边界。正是这一点,成为了后人将边沁归入实证主义法学家阵营的最主要的原因。

当然,边沁对语词的看法也许比这要复杂得多。他已经无奈地认识到有些语词是不能简单地归入褒义或贬义的;有些语词又只能用褒义或贬义,如“淫欲”一词便不可能有褒义。如果非要用其他的语词来表达的话,造成的必然是自相矛盾和更多的混乱。[20]所以我们永远无法摆脱语言对生活的桎梏;也无法杜绝语言掺入道德评判以后所带来的人类心灵的堕落。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忍受这种状况,一如我们后面将要讨论的那样,在边沁心目中,为政治和道德寻找坚实的科学基础的真理永远是至关紧要的。

(三) 对抽象术语的怀疑

边沁把语词分为抽象术语和具体术语。“他认为具体术语可以用定义法来说明,但抽象术语就得引进新的技术,即不是将像‘义务’这样的术语转换为其他的语词,而是宁愿将包含了‘义务’一词的句子转换为其他的句子。”[21] 因为具体术语和现实体(real entities)及可感知体(sensible objects)都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可以找到替换的语词,但抽象术语(如各种核心法律语词)就没有与之等同的“简单术语”(simple terms)了。他把所引入的这种新的解释技术称为“释义法”(paraphrases),具体而言就是:[22]

一个词,如果可以用释义法来解释,那就不是把该词仅仅转释成另一些词,而是把该词所参与组成的整个句子转释成另一个句子;后一个句子中的那些词都是易于表达简单概念的,或者比前一个句子的用词更加直接地分解成一些简单的词。相对于洛克所说的以混合方式表达的抽象术语来说,它们是以简单方式表达本质的语词。简单地说,这是唯一的方法;用这种方法,任何抽象的术语,最终都可以按任何教导的意图去加以解释:即在这些术语中很可能唤起已被领悟的本质的想象或感情的想象。这些想象就是根源,每一个概念必须从这个或那个根源引申出来,并成为一个清楚的概念。

释义法技术的核心是“句子而非语词才是意义的单位”,这一命题在哲学上具有革命的意义。后来的弗雷格又主张这个观念;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著作里也对该观点进行了强调。边沁相信,如果不持这样的看法,那么语言及思想与这个世界的关系就可能被误解。释义法使边沁创造了一个制度的意义空间,其中语词意义的可以自足地交流。Endicott正确地认识到,“由释义法提供的暴露真相法(debunking facility)对于边沁来说至为重要。因为他认为语词是对观念的‘虚妄的掩饰’。像‘权利’和‘义务’这类语词乃‘虚幻的名称’——此类骗局看上去它们代表了某些东西,实际上在它们背后根本就没有任何东西。唯一有意义的语词是‘现实体的名称或可确定的现实体的可感知特性的名称’。其他的术语则无法被定义,因为它们没有现实的指向。但释义技术使边沁可以通过指出它们与‘痛苦和快乐’这样的现实体的相关性而解释这些术语。”[23]可见这种交流开展的基地还是那功利主义的原则。

在哈特看来,边沁在这基础上作出的对语言和逻辑理论的最大的贡献就是他提出的“逻辑虚构”的精致理论。这种理论提出了一种还原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权利、责任、义务、信托等抽象术语。此类措辞与现实的联系不同于实体名称和冠以这一名称的实在之间的联系。除非十分留心权利、责任和义务之类逻辑虚构的特性,否则人们就会成为迷信的受害者。例如错误相信权利和责任是“外部存在,并非出自法律,而是法律的来源”,这类术语并不代表什么,但我们能说使用这些语词的陈述意味着什么。[24]

借助于释义法,边沁对自然权利学说进行了非常有力的批判。权利义务术语凭借主权者的痛苦威胁在它们和感知体及现实体之间建立了合理关系,使得它们可以通过释义法得到解释。但是,要是这种关系不能发现,我们就只能把这种术语称为胡说八道了。边沁说,“自然权利就是简单的胡说八道:与身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乃辞藻华丽的胡说;是站在高跷上的胡说。”[25] 因为自然权利欠缺和苦乐等情感或其他物质实体的概念关联,所以该术语是不可释的,包含“自然权利“的句子无法被转换为其他的可理解的句子。这意味着这一特定概念是无意义的。

以上所概括的边沁语言观的三个方面,可以明显地看到边沁对语言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他对语言的“控制力量”深谙其道,他所揭示的,而后为奥斯丁所光大的“法律乃主权者命令”的学说正是对此的严肃的体察;但另一方面,他又徘徊于表现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把语言的意义和符合功利原理联系起来,以展现了他对语言自足性的怀疑,这种怀疑进而影响到其对法律本身的作用的怀疑。他既藐视法律(如他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也藐视法律的语言,但他又藐视对法律和语言不感兴趣的人。[26]他深感有必要引进释义法和逻辑虚构的观念,并为廓清对现实的认识而追求语言的精确化和去道德化,却落入了要借助虚构才能去认识真实的悖论当中。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