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芳
法官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审案?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庭语言却出现了以下不该出现的现象:
一是方言盛行。在接待当事人及庭审过程中,使用方言情况较普遍,说普通话在一些地区尚没有真正形成风气;二是法律用语不规范。尤其在庭审中这种情况表现更为明显,法官大量使用地方方言中的文字、词汇,令人费解,很容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影响到庭审效果;三是文字使用不规范。在各种笔录及法律文书中,常可发现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错别字,使用只能是生活在特定方言区的人才能明了字义的文字,使用词义生疏的缩略语、外来语等等,致使司法文书的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产生上述问题有历史的原因,有法官自身文化素质方面的原因,但重要的原因却来自认识和制度上。首先是审判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根据笔者对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居然有超过60%的法官不知道我国有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道这部法律的人中,又有超过半数的人不知道该部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普通话和通用文字的基本含义。不懂法,又怎能依照法律规范去做呢?甚至在一些方言区,说普通话的法官竟被人冷嘲热讽。其次,在人民法院系统,对法官讲普通话、用通用文字,尚未制订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法官的选拔、录用、晋级等方面,对其普通话水平没有考核,对在职法官普通话培训工作也明显滞后。
其实,语言文字是人民法官文化素质中基本的因素之一。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应该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渊博的法律知识,也应该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加大在法官中间普及有关通用语言文字法律的知识,使法官真正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
《人民日报》(2002年07月17日第十一版)
http://www.npcnews.org/gb/paper8/15/class000800008/hwz2139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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