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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证据就是尊重法律


刘海明

法治社会,非常讲究用证据说话。尤其在法庭上,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可信,直接决定着法官对案件的判决。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当事人私自采制的音像证据,即所谓的偷录录音磁带、****录像带,基本不予采纳。事实上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最直接的就是使当事人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证据。有时,明明是自己有理,仅仅因为法官没有采用自己提供的录音磁带或录像带而败诉,蒙受冤屈。

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当庭播放了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盘录音磁带。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一证据,判决原告胜诉。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以偷录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并被法庭予以采纳的案件。这对今后的司法审判影响深远。

其一,采信偷录音像证据,等于善待证据。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证据的重要性将愈发凸现。人们在自己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意识地事先学会保护自己,不仅应该,而且必要。一旦遇到纠纷诉诸法庭,受害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偷录音像证据。如果法庭一概予以拒绝,笔者认为,这是对证据的盲目排斥,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有鉴别地采信音像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诉讼人提供的偷录音像证据被确定有假,那么可以另外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二,采信偷录音像证据,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权利。事实上,在法律面前,证据也同样应该“件件平等”。惟如此,才能体现民主的法治精神。将偷录音像证据拒之门外,无疑是对法律的极大不尊重,这自然不利于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其三,采信偷录音像证据,更是构建司法诚信的需要。采信真实、有效的偷录音像证据,等于为受害人撑起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由此能够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信任法律,增加法律的凝聚力。对于司法部门而言,则因此建立了相应的司法诚信。

善待证据,尤其是善待偷录的有效音像证据,应该成为一种司法惯例,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服务。

法制日报(网络版) 2002年8月13日 第五版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08/13/content_41518.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