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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语体风格


吴兆民

所谓语体,就是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领域,针对不同对象、不同环境,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所形成的习惯用语、常用句式、结构体式等一系列运用语言的特点。法律语言以其特有的文风和格调,已经被公认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语体。而立法语言作为法律法规内容和条文的外在表现形式,对语言体式的选择运用是由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笔者认为,立法语体具有以下特色和风格。

(一)准确、规范

准确,是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的生命;规范,是法律本质的内在要求。所谓准确规范,首先是立法的词义、语义准确,不生歧义。法律规范的任何含混或歧义都会给实施带来困难,从而妨碍立法意图的实现。立法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坚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词,避免使用口语、俚俗语或方言土语;用词表意要尽可能确切。为此,要仔细辨别词语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和褒贬色彩,严格选择词义相近和差别细微的语词,认真选用内涵精确的法律用语或其他专业术语,还要特别注意慎用没有明确外延概念的模糊语词,这样才能使法律条文所表达的内容准确规范。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的内容在《宪法》中被表述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显然,把子女是否“成年”作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界限和前提,不仅语义更加精确,而且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但是,有些法规的语言表述由于用词不当或语义含糊使人不得要领,当然也就无法遵行。如某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准备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对责任者按行政管理制度认真处理。”前一条文不仅文理不通且不符合立法本意,使人费解。后一条文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和“认真处理”这样绝对不确定的模糊语词,是执行者根本无法掌握的。

其次,立法语言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模式。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结构体式上遵循业已形成并被普遍认可的法律法规固有程式,具有法的必备要件,即用立法语言从外部形态上表述出法律法规名称、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内容、法律责任或罚则、公布及生效时间等法的基本要件。二是在内部结构和具体内容的表述上符合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即通过立法语言表述出来的法条,必须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和特征。过去,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法律句子由四要素组成,即情况、条件、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实践证明,这一模式不能概括所有的立法句式结构,因此是不完整的。我国法学界多数人认为,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即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即允许、禁止或要求怎样行为;“制裁”,即法律后果。“处理”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成分。因“处理”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通常也包括任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近几年来,也有人主张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认为现代法的规范除制裁作用外还有奖励、促进作用,两要素说有助于全面认识法的功能。但不论如何划分,立法语言表述上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对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也无法加以实施。如某地《草原管理条例》规定,“草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畜牧业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经济的物质基础,也是维护祖国北部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草原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草原管理机关对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罚款,收回草原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财物;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列举了买卖或变相买卖草原、挪用或贪污草原建设专项经费、以暴力手段妨碍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等14项行为。这里的问题在于,前条表述的内容不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和特征,而后条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笼统,裁量幅度过大使人难以把握。其立法的社会效益自然事倍功半。

(二)严谨、庄重

谨严周密、严肃庄重是立法语言的又一重要特点。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既是对健全完善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良好企盼,又是对严密完备各个具体法律法规内容结构的一种追求。法律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用以明是非定赏罚的尺度,严谨周密和准确规范一样是立法语言的基本格调。

严谨,首先要求语言表达上精确周密、合乎事理逻辑,使用词语准确妥帖,不仅名实相符而且搭配合理,用于表述同一事物的概念名称统一、前后一致。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由于使用了“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和“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等语词加以限定,规范十分严谨,更具操作性。

其次是规范内容的逻辑完整,该规范的内容规范完备,该说明的事项叙述周全。做到条分缕析、言之有序、布局合理、结构紧密、层次清楚,防止顾此失彼缺乏照应,甚至前后重复或矛盾。如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些表述列举周遍严密,一句一款,既严谨又简洁。但有些法规就没完全做到这一点。如“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搪塞、推诿;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这样的表述既不准确又不严密,对“有关”、“及时”和“严肃”的理解千差万别,对这一条文的执行和遵守当然也就因人而异了。

立法语句一般采用陈述句式、动词性非主谓句、并列结构复杂同位成分,以及长定语、长状语组成的语势急迫的紧句和长句。这些特点构成立法语言严谨庄重的语体色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庄重的立法语体不仅要求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词,不用粗俗语词和日常生活习惯用语,而且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不能用宣传提纲、会议纪要或探讨争论的语言。如有的法规使用了“没收物资”、“令其就地搞好卫生”、严禁“‘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等语词,这些表述影响了规范的严谨和庄重。又如某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条文:“实行县级选举和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实践证明,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选民不断提高觉悟,珍惜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在工作安排上,要统筹兼顾,把选举工作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选举,推动当前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类似这种宣传鼓动式的表达方式,在地方立法起步阶段也许是难以避免的,但当前必须加以克服。

(三)精炼、朴实

法律法规是政策性、针对性、时间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文体,只有通俗易懂、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理解和接受才便于执行。因此,简洁凝炼、平实素朴是立法语言的又一重要特色。被誉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说过:“号令所布,法度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可见我们的前人早就注意到法令的精约和完备。

所谓精炼,即立法语言力求简洁,使用负载信息量大的语言,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所谓朴实,是指立法语言主要运用消极修辞手法,采取的是那种少用辞藻、不图华丽,而务求淡泊清真的体式。立法运用语言文字的全部目的,在于使人清清楚楚、明白无误地懂得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古人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立法的“信言”当如“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删去一切浮词,力戒华而不实。

精炼,首先表现在对法律法规名称、章节条款项目的设置要简洁、实事求是,根据所要规范的内容要求合理安排,不可贪大求全。如有的法规条文本来只有20多条,却安排6、7个章节,穿衣戴帽十分臃肿,使形式淹没内容,有损法规的严肃性。其次表现在对规范内容文字表述上尽可能简洁,毫无拖沓重复,做到锻字炼句,反复推敲修改,直至“字字珠玑”,无可删削,无可挑剔。刘大槐说:“意真则简,辞切则简,理当则简,简为文章尽境。”文章语句的简洁前提是“意真”、“辞切”、“理当”,而立法语言简洁的条件是使人明晰、确凿地领会,否则即成苟简。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两个“间”字恰当周到地规范了各方的行为,既简洁又严密。

朴实,一方面要求用词纯真、质朴,立法语言不用那些构成藻丽风格的比喻、比拟、夸张和构成含蓄风格的双关、婉曲和反语;另一方面,立法语言要注意通俗化、标准化,摈弃那些深奥古僻的语词,也不能用那些诘曲聱牙的语句。以此构成立法语言素朴清淡、平易明快的语体风格。如“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这样的语言表述简明扼要,通俗而规范,即使是文盲,不加解释也可明白。

(作者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来源:甘肃《人大研究》
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人民日报网络版)
http://www.npcnews.com.cn/gb/paper7/27/class000700002/hwz232722.htm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