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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


刘仁文

时下,“法治”这个题目正被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在全社会加以讨论,然而,与这种热闹气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少有人对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其原因或许如梁治平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因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麦考密克语),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语),而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孟德斯鸠语)。

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相反,一部语言粗糙、语法不全的法律,将不仅成为“法学幼稚”的佐证,而且会引起法律解读和法治运作的不必要麻烦,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以修订后的刑法为例,一方面,为了“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有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致使原有的一些语言硬伤得以延续下来(但是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确实是需要加以考虑的,由此看来,一个不经意的语法毛病,还真有可能给后来的法律修订者带来不小的难题,有时可能就不得不让它成为永久的遗憾了),另一方面,由于修订草案出台仓促、修订班子对法律语言的鲜有关注(实际上,包括许多参与起草和论证的刑法专家在内,即使想关注,他们又是否具备这方面的理论素养呢?我对此表示怀疑),造成新刑法漏洞百出,“一些条文内容逻辑不严密,一些文字表述有语法问题”(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有的条文法律用语模糊导致罪状难以理解,有的条文重复规定或者自相矛盾”(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来自司法实践的信息表明,当前新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困惑,大多与立法用语的模糊不清有关,这又应验了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的一句话:“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不幸的是,刑法中的此类语言缺陷绝不是个别现象,相反,它是我国当前整体立法水平和法律面貌的一个缩影。从宪法到各部门法,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法规,语法不周、逻辑不严谨,或者语义不清、用词不当、标点符号欠妥,或者句法不凝练、表述冗赘等现象都有存在。此种情形对法治的危害,如果说在目前法治的初始阶段还不严重的话,那么,随着法治向更高层次演进,必将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两件事情:一是前不久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师治学录》(在34位人文社会科学大师中,居然没有一位法学家入选,这又正好应验了文章开头所引的梁治平先生的话),在关于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先生的介绍中,曾提到吕老任第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就一些法律草案进行文字上的把关(这一“发现”让我想起在参与刑法修订的外围工作时,我曾斗胆提出过在草案定稿的最后阶段,不妨请语言学家就语法修辞方面的问题把把关,遗憾的是,这一“新鲜”建议没有被采纳);二是曾听一位老教授谈起他对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的印象:任何法律草案只要经过他的把关,文字上的问题就要少得多。这位老教授进而感慨道:现在法学界要找一个像张老那样有文字功底的人,不容易!

至此,我的文章结论也就出来了:在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建设要靠两方面的力量来完成,一是法学家们自身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二是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做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经过法学家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努力,法律语言终将成为但丁所推崇的那种“理想的语言”、“纯净的语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语言文字建设做出双重的贡献。

以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报道(法学所)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