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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口译简论


黄秋蓉

(西华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 南充637002)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扩大,涉外法律诉讼将大幅增加。文章将从我国法庭口译现状、法庭口译的类别和特点、法庭口译员的基本素质、法庭口译的标准和职业道德对法庭口译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庭口译;口译员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53-02

法庭口译主要涉及口译和法学两个热点学科,应用需求巨大,前景看好。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力,因而在一个有5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大国中,法庭口译是维护法律公正、民族平等的重要一环。更重要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广泛;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成为历史潮流的背景下,将有更多的外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外资企业、旅游者等进入我国,这样外国公民在我国发生法律纠纷和犯罪活动无可避免的将急剧上升。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公正保护,相应的,其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由于外国公民同样具有使用其母语的权利,法庭口译就成为原告、被告、法官和证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庭审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下面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法庭口译进行论述。

一、我国法庭口译现状

首先,从整体上来讲,我国法庭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法庭口译的质量参差不齐。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专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或行政法规。我国宪法(2004修订)121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134条规定: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相关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翻译人才,许多法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在社会上随意找一个能和诉讼参与人沟通的人来当翻译,这些人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翻译训练,不具备法律知识,不懂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水平参差不齐,翻译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影响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结果。反观美国,其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定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原话语的语体和语域。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法庭口译的参与过程、译员资格及认证、口译要求和原则、译员薪酬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美国各州纷纷仿效,对法庭口译大都颁布了更具体的法规。由此可见,我过急需一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对此进行规范,这是实现法律公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从教育层面来看,我国高校没有开设法庭口译专业,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和认证。而法院法官大都不会熟练的使用外语,一般的译员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常常出现“专业人员不懂外语,外语人员不懂专业”的两难局面。

再次,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处于尴尬境地。法庭口译员必须懂双语、双文化和中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口译前后还要笔译大量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书、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判决书等相关的书面文件”,可知对口译员的能力要求和工作强度都相当高。然而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没有法律的明确保护(在美国法庭口译语属于专家证人,身份明确,地位较高),“对庭审口译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庭审口译人员易走极端,要么不尊重口译人员的权利,不体谅口译员的辛苦,要么神话口译人员的能力,把口译员捧上天”然而,当前我国法庭口译的工资普遍偏低,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与报酬相比严重脱节。因而,当前提高法庭口译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地位是提升法庭口译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法庭口译的类别和特点

法庭翻译(court interpreting)一般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证人由于不通晓当地(国)的通用/官方语言造成理解和表达上的困难时所得到的翻译服务。从事这一翻译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庭译员。法庭口译主要分为同声传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交替传译(consecutive interpreting)和视译(sight interpreting)三种。同声传译是指讲话人讲话的同时,拖后几个词开始口译,这种方法对口译人员的要求较高。“同声传译通常只为在庭审过程中只听不说和/或暂时不发言的有关人员而作(如陪审员、陪审团成员、被告等),多数时候需要同传设备以便口译员在工作时不受干扰。”同声传译在美国、香港地区等是法庭口译的主要形式,但在大陆这种方式几乎没有采用。一是同传需要专用设备,而法院基本没有;二是同传对译员要求太高,而我国能做同传的法庭口译员非常缺乏。“视译可以说是一种口译和笔译的混合体,因此既可以叫做视觉翻译(sight translation),也可以叫做视觉口译(sight interpreting)” 视觉口译的材料往往不会在庭审前给译员,所以需要译员当场口译,材料难度大(如判决书,证词等),时间紧迫,对译员的语言能力、法律知识和心里素质都是一种考验。

法庭口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几种口译方式交替进行,对译员的语言素质要特别高。如上所述,法庭口译不是单一的某种口译方式。在庭审的时候根据需要,译员一会儿被要求使用同声传译,瞬间又转到交替口译,抑或有转到视觉口译;同时,法庭口译实际也包含了开庭前后的笔译部分。首先,在法庭这样庄重、紧张的气氛中,译员还要在多种口译方式之间来回转换,难度颇大。其次,法庭口译对译员的语言水平要求超过一般的口译。这是因为法庭上的任何一字一词都有可能是法官断案的关键,译员的任何错误都有可能引起误解,造成误判。所以要求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原话语的语体和语域。译员对两种语言都要有较强敏感性,不仅要对语言特征和副语言特征有识别能力,还要有相应的转换能力。说话人的迟疑、重复、口误等都要求被忠实的传译,同时还要注意其说话时的表情、语音、语调。说话人往往还要面对两种语言的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例如,汉语可能是粤语、山东话、客家话、四川话等等,而外语比如英语有可能是苏格兰英语、威尔士英语、黑人英语、澳大利亚英语、印度英语等等。从社会方言的角度来讲,“语言会因不同职业、阶层、年龄、性别等因素而形成诸多语言变体。俚语、黑话、行业语等会使口译环境非常复杂,难度亦很大。”

三、法庭口译员的基本素质

法庭口译员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其人才的培养和资格认证应基于多种素质要求,包括双语能力、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心里素质。

双语能力,具体的讲,包括听、说、读、写、译五种基本素质。口译人员要能熟练的使用两种语言,其外语水平达到或接近母语者的水平(native-like proficiency)。

双文化知识是指对两种语言的文化背景要有一定了解。任何犯罪活动、诉讼纠纷都是再特定的时间、地域、社会背景下发生的;而且,对法庭话语的解读,必须依据特定的文化背景,译者要有能力识别文化背景对法庭话语解读造成的差异,在口译时注意双方的文化沟通障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庭反映,由法庭出面解释和解决”。

法律知识是指译员要掌握相关法律基本条文,熟知法律的运作过程和庭审的运作模式,在接到法庭口译的任务后,译员还应当查阅与本次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法庭口译人员心里素质要好,这是应为:口译行为本身就充满压力,而法庭庭审自身也是火药味甚浓,场面紧张而庄严,这两个特点相互叠加,对口译员的要求不言而喻。而且法庭上控诉双方经常哭哭啼啼,情绪激动,有时又会遇见凶杀案等害人听闻的案件,看见或听见惨不忍睹/听的的证据证言,这时候,译员要沉着冷静,口译时要尽量客观,避免个人感情和情绪。

四、法庭口译的标准和职业道德

忠实和准确是法庭口译的最基本要求。要达到忠实和准确,译员要完整的、一字不差地(verbatim)传译说话人的话语,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解释、改述,也不能有遗漏、曲解、误传等现象发生。“口译时,在保持语言的自然以及语域、语体、语气不变的基础上,应使语言结构和语义和原语言一致,对模棱两可的话语、错误的开头语以及重复等都应如实翻译。如果没听清或没听懂,口译人员应征得法官的同意后进行澄清;如果在同声传译时没听清或没听懂,通常的做法是由口译人员自己判断插话澄清或继续口译”。

中立、保密是法庭口译员的职业道德。回避原则是使法庭口译员保持中立的有效方法。法庭口译人员和控辩双方不应有任何私人关系或其他能够影响译员中立立场的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同时,在开庭和休庭前后或期间,法庭口译员都不应控辩双方人员和其家属等进行交谈和接触;在整个庭审期间,译员也不应观看和收听对本案进行的相关报道,也不应和他人对本案进行讨论,以免受到其他观点的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到译员的中立性。由于特殊的身份,译员在庭审前后有可能接触到一些材料,如卷宗、专家证词和法庭判决书等等,这时,译员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应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五、结语

法庭口译是一项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都非常高的职业,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庭口译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各种复合技能。鉴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对法庭口译的需求将有大幅增加,鉴于法庭口译在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在高校开设法庭口译专业,并有相关的法庭口译资格认证体系和专门立法,规范法庭口译,提高法庭口译质量,明确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并提高其工资水平。

【参考文献】

[1]杜碧玉.法庭翻译课程设置初探[J].山东外语教学, 2003,(1).
[2]李克兴,张新红. 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3]刘淑颖.美国的法庭口译[J].宁夏社会科学,2006,(1).

http://www.zyqzzs.com/showarticle.asp?id=2477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