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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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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万英
廖美珍(著):《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是从语用和话语分析的视角研究法庭审判语言的一本法律语言学专著。该书是作者廖美珍教授在中国社科院语言所所做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为该书作序的著名语言学家陆俭明先生在序中指出“法庭问答的研究,无论是对提高法官、律师素质,无论对汉语本体研究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并称赞该书“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该书另一篇序的作者,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终生名誉会员、中国法律语言学协会秘书长田文昌也称赞作者“深入法庭,系统研究法庭审判语言填补了一项空白”。
一、主要内容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是作者通过对13场公开的审判现场录音,在转写了约90万字的语料的基础上撰写的一部专著。该书通过丰富的语料,深刻的分析,从法庭审判中问答主体间的互动机制、法庭审判的问答互动结构特征、法庭问答互动中的话语形式冲突,法庭问答互动与目的的关系、法庭互动中的合作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语言学研究,并试图从问答相结合以及问话分配的角度解释实行审判改革后,中国审判的模式和现状。全书共50万字,分十一章。
第一章:导论。概述法律语言研究和问话研究,介绍该书的研究目的、方法、语料和研究特点。
第二章:问答类型。讨论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问答的分类与问话的支配力。
第三章:问答与法庭审判现状。将法庭审判中的问话作量化分析,包括问话的分配和问话形式以及法庭如何通过不同的问话类型进行有策略的提问。
第四章:法庭问答互动结构。从问答互动层面解释法庭问答行为的结构特征,认为法庭互动结构不是单一的,而是随着互动对象目的的不同而变化的。
第五章:法庭问答互动话语冲突:重叠与打断。本章主要从法庭审判参与各方的社会地位和角色的视角,研究法庭问答互动中的打断与重叠,并指出他们之间权力和位势关系的不对等是影响打断与重叠行为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法庭问话:主体内互动。包括问话制约、问话言语行为研究途径、问话策略等
第七章:法庭答话:主体内互动。包括答话制约、答话言语行为研究途径、答话策略等。
第六、七两章主要从形式层面研究问话和答话的内部互动机制以及问答的策略手段,指出问话和答话是有层级的。一个问话或答话行为可抽象成包括前导行为、核心行为和后续行为的大问话行为或大答话行为。构成“大问话”的三要件都有自己的目的和功能。前导行为和后续行为的目的都是为“核心行为”的目的实现服务的。大问话行为中核心行为是最重要的要件,前导行为和后续行为则是核心行为的辅助行为。前导行为包括启动语如称呼、元语、解释和焦点等话语单位。后续行为包括称呼、元语、重复、提示补充等。前导行为、核心行为和后续行为服务于核心行为,又作为一个整体产生一个言后效果。
第八章:问答与目的互动。从目的互动角度研究问答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尤其是问答的冲突。目的原则是全文的解释理论。目的原则理论认为,在会话互动中,目的是由言语行为体现和实现的。每一个言语行为都有一个目的。目的是一个等级体,由最高目的、一个或多个分目的构成。最高目的决定和支配分目的。话语的动态性来自于目的和目的互动。各种言语行为只有在目的原则下进行话语分析才能得到较为深刻和彻底的解释。
第九章:问答互动与合作。探讨会话合作原则在法庭审判互动的应用问题,指出经典的会话合作原则首先要服从“目的原则”,研究合作首先要分清目的关系,“目的原则”先于“合作原则”。
第十章:问答与推理论证。探讨问答推理互动机制,认为法庭推理不仅是在答辩状和辩护词中以单人独白的方式进行和完成,更重要的是在问答中进行和完成的。
第十一章:总结论。探讨本研究对一般话语分析或语言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启示。
二、简评
法律语言学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是语言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学科。它是在律师、司法人员进行法庭调查及庭审方面遇到诸多语言及话语问题,不断向语言学界寻求帮助的背景下产生的。国际上第一个法律语言学家协会成立于1992年英国的伯明翰大学,并在1993年7月在德国波恩召开了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刘蔚铭,2003:39)。而中国“语言与法律首届研讨会”则是2002年6月在北京昌平召开的。正是在这届研讨会上,作者廖美珍宣读了该书的部分论点。与会专家给了很高的评价。其中,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靳光瑾博士说:“研究法律语言不能坐在家里想,应该去调查,像廖博士那样走进法庭去听”(李秀平,2003:9)。《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正是走出书斋,深入法庭进行研究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作者对中国的法庭问话,尤其是互动机制作了全方位立体研究。该书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以话语分析为分析框架,从微观到宏观两个层面对问答进行研究,既有丰富的真实语料、又有一定的理论依托,真正把语言学理论与法庭话语相结合,是国内采用国外语言学理论系统研究法庭话语的第一部专著。在此之前,中国法律语言学方面的著作以分析立法语言为主,如用法律文书中的实例来说明汉语语法修辞规律,遣词造句的准确性等,很少涉及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很强的法庭话语。
总体上看,国内外对法庭话语的研究分为四类即:法庭话语的修辞研究、社会语言学研究、会话分析研究以及语用研究(胡海娟,2004:8)。《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属于会话分析研究。这本书有以下特色:
1、从研究方法看,本书突破了国内法律语言学多从语文学视角研究法律语言的传统。作者采用法庭现场审判录音转写话语作为语料,采用语料库语言学的一些处理方法,从真实语料的调查、分析、研究中寻求结论和规律,把问和答作定量分析,并结合话语分析中的层次表现法对法庭问答互动结构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无人从量的角度描述问与答。此外把会话研究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尤其是把问答放在一个独特的语域——法庭审判中研究,体现了应用语言学的真谛。
2、从理论基础看,本书以国外经典的“言语行为”哲学观为基础,吸收会话分析和话语分析的新成果,并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模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针对法庭审判这种特殊的问答形式,作者提出了动态的结构观,认为话语的结构是在动态活动中形成的,结构只是一种典型范式,会在动态的话语发展过程中随语境和说话人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很多不同的变体。从这点出发,作者构建了一个适合描述法庭审判的互动结构模式,这个模式是由审判(trial)、交往(transaction)、系列(sequence)、对应(exchange)、行为(act)五个话语单位构成的层级结构。这个描述模式是作者在认真分析全部庭审语料后总结出来的有规律性的话语结构,它借鉴了伯明翰话语分析学派话语分析的模式,但又不是纯粹的借用,而是有所补充和发展,因为伯明翰学派的分析模式是以课堂老师与学生间的互动为基础的三步结构。课堂的互动与法庭的互动是有着本质差别的。作者正是注意到这种差异才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模式。这是以往的研究所没有涉及的。
除描述法庭话语的表层结构外,作者还试图揭示形成这种结构的深层原因,如在分析法庭审判“系列”中的“旁支系列”(side sequence)时,指出 “旁支”是答话人岔开话题、分散对方注意力、提供有利于自己说法的一种策略。在分析“对应”的结构特征时,指出公诉人重复答话人的后续语是引导答话人提供新信息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问话人支配答话人的一个重要手段。
法庭互动话语的结构是复杂而有规律的。正是在进行了大量的统计分析之后作者找出了带规律性的结构模式并形成了自己的结论。在人们还不太关注法庭审判这种活的话语形式的情况下,作者深入法庭调查研究,所构建的法庭问答互动结构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这部专著对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法律语言学从传统的书面文献研究走向自然语料研究。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我国话语分析研究成果,主要还是以评介为主,研究性的文章较少(徐纠纠,1997;转引自束定芳2001:444),会话结构是话语分析的一个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本专著对推动我国话语分析研究的深入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作者以van Dijik的话语分析理论为基础,分析了问/答话的层级结构,并在很多地方都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对法庭问答双方的话语形式与其各自身份、地位、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指出问话人的身份地位是决定问话形式、问话内容和问话效力的重要因素。同样对问话人的答话方式也反映双方的位势关系。作者把会话分析与社会语言学相结合,体现了其开阔的视野。结合van Dijik的研究看,van Dijik的研究重点是书面话语的篇章,并没有详细论述言语行为的互动关系,也没有探讨互动中的言语行为的层级性。本书作者创造性地应用van Dijik的宏观结构论,分析面对面的对话互动中问/答话行为结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的自然语料研究。
3、在理论创新方面,作者提出的解释理论——“目的原则”是对经典会话理论的发展。“目的原则”以哲学中的目的论为理据,认为目的是说话人执行言语行为的出发点,体现在言内行为的选择和言外行为的实施上,贯穿于言语行为的始终。国内外都有学者把目的纳入话语分析和研究的范畴。Hurry Bunt (1981),顾曰国(1993)都曾把目的作为话语分析和研究的重要参数。与上述研究相比,本书作者关于目的的研究有几点不同之处。其一,作者把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性抽象成目的原则,认为话语的动态性来自于目的互动,只有在目的原则下进行会话分析才能深刻地解释各种言语现象。其二,以往的研究重点是日常会话。而本书研究的重点是法庭会话。法庭会话与日常会话有很多不同点,就目的来说,法庭各方的目的是不同的。原被告双方目的以冲突为主。以上的研究由于没有考虑说话人双方事先目的的一致性或不同性,因而并没有涉及目的设定情况下言语行为的具体表现问题。本书的重点是目的冲突时的话语形式。在法庭问话中,目的冲突与目的一致时的问话或答话形式是不一样的。由此可见,作者对目的与问答互动进行分析是对上述会话理论的一个补充。
此外,作者提出的“目的原则”对经典的“会话合作原则”也是一个发展。经典会话理论认为,会话中人们一般都遵守合作原则。本书作者认为“合作不合作是会话活动参与者的选择,这个选择首先受目的支配”,目的原则是合作原则使用的前提。经典的会话合作原则严格的说是从启动话语的一方的期望出发的,没有考虑对方的目的和意图。尽管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并非所有的会话都遵守合作原则”,并因此对“合作原则”提出过批评,但都因没有指出目的这一关键因素而显得苍白无力。本书作者指出会话者的目的是划分合作原则适合与否的分界线和标准。只有在目的一致的情况下,会话参与者才遵循合作原则;在目的冲突的会话中,人们不太会遵守合作原则。从这点看,目的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如对无形式衔接的会话进行连贯分析时,目的原则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为目的原则可以进一步升华成一条判断话语连贯与否的标准:答话只要是针对问话的目的便是连贯的,答话只要不针对问话的目的便不是连贯的。
不过本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本书的语料多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语料很少,且语料采集的地域范围较小,因此,该书对中国法庭审判现状研究的全面性还有待提高。其二,对语料进行统计分析的数据和图表过多,且过于集中,不够简单明了,读者很难一一对应。此外,个别地方展开不够,如在合作性打断与冲突性打断一节中,只分析了合作性打断,对冲突性打断分析不够,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不过,这不影响本书对司法语言研究所做出的贡献。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以法庭问答作为研究对象,抓住了司法语言中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许多地方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该书从语言学的视角揭示中国法庭语言的特征,把语言问题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既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又具有社会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此外,作者关于“目的原则”的结论给一般语言研究提供了启示,从而丰富了语言的普遍研究。
参考书目
胡海娟,2004,法庭话语研究综论[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第1期
李秀平,2003,从语言学到法庭语言[J],《法律与生活》
刘蔚铭,2003,关于Forensic Linguistics的中文名称问题[J],《外语教学》 第5期。
束定方,2001,《中国语用学研究论文精选》[C],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徐纠纠,1997,话语分析在中国[ J],《外语教学与研究》第4期。
《现代外语》2005,第2期:《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评介
作者简介:吕万英,女,1965年生,湖北天门人,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语言学所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
电话:027-67861613 /13026105693
邮编: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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