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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篇的语言学视角


王振华

法律语篇的语言学视角——对一起****杀人重罪案的系统功能语法分析

1 引 言

《南方周末》2004年1月15日A6法治版刊载了题为“****杀人重罪何以改判死缓”的文章。该文章叙述的是,2002年8月8日上午9时左右,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17岁女孩巩秀春在棉花田里干活时被19岁男子黄法俭致昏****后掐死。该县公安局刑警队经现场勘察、排查等工作后确认,该案实属黄法俭所为。同年8月18日,距夏津县20多公里的山东省临清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将在逃的黄法俭抓获,并移交夏津县公安局。2003年3月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法俭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但黄法俭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3年5月27日,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两次审判的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一差异则是对同一“事实”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所谓“事实”是指黄法俭有“自首”情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法俭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果过于严重,不予从轻,所以判处黄法俭死刑,立即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黄法俭有自首情节,所以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两个法院是根据什么认定黄法俭有自首情节的呢?他们所根据的都是临清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2002年8月18日出具的“查获经过”。该“查获经过”称:

2002年8月18日上午9时40分,我与徐智在临清市火车站站台巡视,发现站北进站信机部有一男子在线路上行走,我们便上前将其拦住对其进行盘问,盘问时发现其带有管制刀具,便又带至临清所(公安派出所)对其进行继续盘问。经盘问,该男子供述自己叫黄法俭,男,19岁,1983年6月2日出生,在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经与夏津县城西公安分局联系,证实该案件属实。

临清车站派出所

抓获人:徐智、张明

2002年8月18日

两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采信该“查获经过”,并把“经盘问,该男子供述自己叫黄法俭,男,19岁,1983年6月2日出生,在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一句看作是“自首情节”的重要依据。

2 分析框架

本文分析依据的语言学框架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创始人M. A. K. Halliday(1985,1994)创立的语言元功能(metafunction)理论——系统功能语法。该语法认为,语言具有三大元功能:即概念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语篇功能(textual function)。这三大元功能分别由三个系统实现。概念功能由及物性系统实现,人际功能由语气系统实现,语篇功能由主位系统实现。

从及物性系统看,一个小句就是一个过程,表达经验意义和逻辑意义。一个过程中必须有过程动词,动词要求动作的参与者。参与者可以是动作的传递者,也可以是动作的接受者。另外,动作过程常常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出现。例如,在“我与徐智在临清市火车站站台巡视”这个小句中,过程动词是“巡视”;参与者是“我与徐智”,是动作的传递者;环境是“在临清市火车站站台”,说明动作传递者施行动作的场所。小句“其[即该男子]带有管制刀具”中有两个参与者,一个是“其”,是动作的传递者,一是“管制刀具”,是“带有”这个动词的动作的接受者。及物性系统的中心是过程动词与参与者之间的配置,这种配置是语言使用者要表达的主要意思,环境辅助该配置构成整个小句过程(王振华,2004)。

从语气系统看,每个小句都有两部分组成:语气部分和剩余部分。在陈述语气小句中,语气部分指主语和限定词组合。该组合表达人际意义,即语言使用者运用该组合协商小句表达的命题,或同意,或质疑。小句其他部分为剩余部分,多数指谓词和/或补语以及状语。在陈述语气小句中,语气部分是中心,剩余部分起辅助作用。在祈使小句中,一般认为没有语气部分,只有剩余部分。因此,小句的协商成分较少,命令成分较多。也正因为如此,在系统功能语法中被称为提议小句(Halliday,1985/1994,第四章)。

从主位系统看,一般认为主语前的成分为主位(如果只有一个主题主位,主位包括主语),其余部分为述位。主位是中心,述位起辅助作用(王振华,待刊)。主位是一个小句的信息起点,是命题讨论的对象。按其功能,主位分主题主位,由主语充当;人际主位,由情态状语充当;以及篇章主位,由连接词充当。

3.自首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按照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观点,这是一个小句。该小句的及物性系统分析如下:

该小句是及物性系统里六个过程类型(参看Halliday1985,1994;胡壮麟等1989)中的关系过程。环境是“犯罪以后”,表示时间。过程动词是系动词“是”。其动性传递要求两个参与者,说明其中一个是另外一个的属性。该句中第一个参与者是“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一个不带名词中心词的名词词组(参看Swan,1980:423-5),说明第二个参与者“自首”的属性。上文指出过程动词和参与者的配置是小句过程的中心,表达主要意思。该小句的这种中心表达的是,“自首”的要件是第一个参与者。而第一个参与者是一个不带名词中心词的名词词组,该词组有两个性质修饰语:“自动投案的”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也就是说,自首必须是既“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就不是自首。
从语气系统看,这是一个陈述语气,构成一个命题,说明什么是自首,向读者提供一个肯定信息。

从主位系统看,信息的起点是“犯罪以后”,是主题主位。说明该小句讨论的中心是“犯罪以后”。也就是说,“犯罪以后”是“自首”的前提。前提也是必要条件,所以也是“自首”的要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自首的要件有三: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该案所谓“自首”的语言学分析

第一节中提到,两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采信了临清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并把“经盘问,该男子供述自己叫黄法俭,男,19岁,1983年6月2日出生,在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一句看作是“自首情节”的重要依据。那么,该句是否具有“自首”的意义呢?以下是我们对该句进行的语言学分析。

4.1 概念功能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剔除了这个句子中与“自首”不相干的信息,即“自己叫黄法俭,男,19岁,1983年6月2日出生,在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这样,我们要分析的句子就是句(1):

(1) 经盘问,该男子供述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

这是一个“小句复合体”。第一个层次有两个小句:

(2) 经盘问

(3) 该男子供述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

句(2)在语法结构上有两种可能,一是主动结构,主语是出具“查获经过”的徐智和张明,二是被动结构,主语是句(3)中的“该男子”。从整个篇章结构看,前者更为合理。

句(3)也是一个小句复合体,分别是句(4)和句(5):

(4) 该男子供述

(5) 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

句(5)是另一个小句复合体,即句(6)和句(7):

(6) 因****杀人后

(7) 逃跑来到临清

从及物性系统看,句(7)是个物质过程小句,过程动词是“来到”,“逃跑”和“临清”都是环境成分,分别指“来到”的方式和目的地。参与者只有一个,即被省略的动作者“该男子”。

句(6)也是个物质过程,过程动词是“****”和“杀”。这两个过程动词要求两个参与者,一个是被隐去的动作者“该男子”,一个是动作目标的“人”。“****”和“杀”具有很强的动性传递性,与两个参与者配置后,构成一个强信息结构。但在句(5)中,句(7)?(6)仅处于从属的地位,充当句(7)的环境,说明“来到临清”的原因。因此,这个信息结构的强度打了折扣。也就是说,句(5)的突出信息是“来到临清”。

“来到临清”的信息是该男子供述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句(5)看作句(3)的一个参与者,充当言语内容。这样,句(3)作为一个小句,其过程类型是言语过程。过程动词是“供述”。它要求充当言语者的参与者是有灵主语,即“该男子”。句(3)突出的命题是“该男子说他来到了临清”。

句(2)是个言语过程,过程动词是“盘问”。该动词要求两个参与者,但通过上下文可以看出都省略了。言语者是徐智和张明,对象是“该男子”。突出的命题是“徐智和张明盘问了该男子”。

综上分析,句(1)的两个小句都是言语过程。前句是[言语者] + 过程动词 + [对象],即言语者作用于对象,后句是言语者 + 过程动词 + 言语内容,言语者作用于言语内容。但前句从属于后句。后句是在以前句为前提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我们的结论是,句(1)的概念功能意义是:“该男子是在被盘问的情况下才说他来到了临清的”。

4.2 人际功能分析

上文提到,人际功能是由语气系统实现的。句(2)至句(7)都被句(1)包含,构成一个整体的语气系统。

句(1)是陈述语气小句。语气部分是主语(该男子) + 过去时态。读者可以通过对主语和时态来质疑该命题,即

质疑:经盘问,该男子供述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是吗(该男子过去某个时刻真的…)?

回答:是,经盘问,该男子供述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

也就是说,写作者客观地提供了这个信息。这种写作者与读者的互动就是该句的人际意义:写作者向读者陈述说明句(1)这个命题所传递的信息是真。该句的其他部分为剩余部分,对句子的人际意义不起关键作用。

4.3 篇章功能分析

体现语篇功能的是主位系统。主位是信息的起点,述位是信息的延续。主位往往是已知信息,同时也是信息结构谈论的焦点,所以往往是语言使用者处理所强调的内容的处所。述位的末端往往是新信息的处所,也是语言使用者处理所强调的内容的所在。
句(1)的主位是“经盘问”,是主题主位,是焦点,也就是说,“经盘问”怎么了?该句其他部分是述位,末端强调的是“来到临清”。语篇功能的分析告诉我们,句(1)关心的是:“经盘问…来到临清”。

4.4 分析结果小结

以上从系统功能语法的三个元功能角度分析了句(1)。结果发现,

1)人际分析:徐智和张明提供的是真实表达:“经盘问,该男子供述因****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

2)语篇分析:句(1)篇章结构强调了“经盘问”和“来到临清”。

3)概念分析:句(1)的概念要点是“该男子是在被盘问的情况下才说他来到了临清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分析概念功能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几个不同层次的小句复合体,每一个小句复合体都是主从关系。处于从属地位的小句,其地位并不重要,如“因****杀人后”。而“经盘问”虽然也是处于从属地位,但因为它处于整个句子的句首,在语篇功能分析时它成了主位,因此,其地位从概念的低级上升到了语篇的高级。恰恰相反的是,“因****杀人后”在语篇分析时不前不后,其地位也就随之变得更低。

总之,句(1)的要点有三:(a)“经盘问”、(b)“该男子供述”和(c)“来到临清”。

4.5 分析结果与自首要件的对比

自首必须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句(1)的要点“经盘问”的含义与之吻合。自首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句(1)没有要点或明或暗与之吻合。自首必须是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句(1)中是经盘问后才供述,但供述的直接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什么时候为何来临清。因此,我们认为该案嫌犯的所谓“供述”不是自首行为。

5 结 论

我们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方法分析了自首要件和该案所谓“自首”的要点,发现该嫌犯的所谓“自首”并非真正的自首。其实,这篇报道中,临清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所长贾永已经意识到了“查获经过”中“盘问”的语言意义,他说,“盘问是一个审查过程,包括很多环节,在公文式的材料中不可能表述得很详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先打电话给夏津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再有目的的审问,犯罪嫌疑人才交待的。”

本文里,我们只是提供了一种分析法律语篇的语言学视角——系统功能语法。系统功能语法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不同的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如最近创立的“语言评价系统”。系统功能语法的核心观点是“语言是社会语符”、“选择就是意义”,同时认为:使用中的语言,每个成分都有功能。这些功能形成系统。这种系统是语言使用者的选择资源。每个小句都含有三个元功能,三个元功能体现三层意义。三层意义的整合结果就是这个小句的意义。系统功能语法已经满足了我们对上述个案分析的需求,因此,我们没有运用其他语言学理论。如果出现较复杂的语言现象,我们可以借助语言评价系统分析语言使用者的态度、立场、观点,包括情感、判断、鉴赏等不同纬度的意义。

在我国,司法人员重视的多是法律制度和条文、法律推理和法律事实,很少注意语言学方面的问题,就拿法律鉴定来说,有法医鉴定、实物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等,就是没有语言鉴定,尽管声纹鉴定与语言有关。事实上,语言学在英美法系中早已派上了用场,语言学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屡见不鲜(吴卫平2002)。因此,语言学分析运用于司法领域有助于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主要参考文献:

Halliday, M. A. K..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 Grammar [M]. London: Edward Arnold, 1985/1994
Swan, M. Practical English Usag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郭国松,王小飞,****杀人重罪何以改判死缓 [N]。2004年1月18日《南方周末》法治版。
王振华,物质过程的评价价值[J]。 系统功能语言学网站,2004;《外国语》2004年(待发)。
吴卫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以上为王振华教授的初稿。王振华:复旦大学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导)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