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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的现代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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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伦
《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吴伟平著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法律语言学属“应用语言学”的分支学科。在我国,法律语言研究是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而法律语言学作为新兴的“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基于社会法律活动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的需求。而这一点在吴伟平博士的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全书13章,除在第一、第二章中简要介绍了法律语言学的形成脉络及研究现状,探讨了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分类和研究方法等基本常识以外,在其余十多章中,作者则是以其广博坚实的语言学和法学理论知识,以语言研究的实践应用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中外司法领域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司法活动为主要研究层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翔实、典型鲜活的研究对象,展示了极为广阔的法律语言研究新视野。
在第三、第四、第五章中,作者以狭义法律语言学过去10年的研究重点和欧美学者涉猎较多的领域——“口语研究”为主要研究对象,将法律语言学按不同语料分为“口语研究”、“书面语研究”和“双语研究”三大类,分别探讨了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案例中的口语研究,着重讨论了法律语音学中主要应用于司法刑事案件,且至今仍见仁见智的“语音识别”问题,探讨了司法程序中的口语现象和录音会话等等实践应用性问题,在第六、第七、第八章,作者以不同于一般法律书面语言研究的思路与手法,以实践应用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了包括“立法语言”、“准法律文字”、“笔记学”等基于法律活动需求的、与书面语言有关的法律问题,而这些,则恰恰是近十多年来新兴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界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所略显不足的。作者在第九、第十、第十一章中,“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与双语研究有关的问题”。诸如具体案例中的不同民族语言文字(如汉语与英语、中文与英文)的问题;或同一民族语言中的不同地域方言(如汉语中的普通话与粤语、闽语)和不同社会集团语言(如汉语中的共同语与诸行百业的隐语、行话及流氓犯罪团伙的黑话)的问题;以及属于双语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的、包括法典和判例的笔译与口译在内的法律界的翻译问题等。这些都是众所公认的、在司法领域常常都会遇到的、最令人头疼的棘手问题,也最具有实践性和研究潜力的司法语言研究问题。在全书最后的第十二和第十三章中,作者一以贯之,遵循法律语言研究的实践应用性原则,一方面从众多具体司法案例出发,深入分析并强调指出了现代法律语言学应采用的有效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律语言学界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大学术会议议程和主要学术刊物的有关资料,对当前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重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当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的预测。
作为一部以较深厚的中西语言法律理论为底蕴,以司法实践应运性为出发点,为中国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拓展新视野的研究文本,它不仅内容丰富翔实、且运思恢弘博大、学理精审缜密,尤其在对案例论据的选择分析,对语言符号的驾驭铺陈等研究取向与表现手法上具有极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案例选择丰富翔实、典型精当,个案分析形象生动、见解独到。作者所用案例大量选自国外,也还有一些中国港澳的案例材料,这自然拓宽了读者的眼界。同时,书中案例大都是经过精选的,如:“美国麦当劳和连锁旅馆业QI的文字案”、“美国参议员受贿案”、“美国烟民大联合状告烟草商案”、“‘灰豹’状告美国卫生部案”、“McDonald控告Quality Inn International案”、“英文入门网站Yahoo与中国苏州‘雅虎’中文网站的域名之争案”等,几乎都是关心时事者所瞩目的、颇具轰动效应的典型案例。此外,作者对其所选众多刑法、商法及民法案例,诸如关于洗钱、死刑、恐吓、****、绑架等,都能从其与语言学和社会学的密切关系进行生动形象、见解独到的分析。这不仅会使法律专业人员获益良多,无疑也会增强一般非专业读者的阅读兴趣,提高其对语言学与法学的认知水平。
其次,在对大量案例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对“法庭翻译”、“文化框架”、“语言证据”等双语现象的研究也颇具独创性。例如,以17岁少女林巧英因“法庭翻译”而蒙冤入狱说明:“凡有双语现象的地方,都有可能因为语言问题而引起法律问题……法律翻译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工具”。把国际跨文化交际理论用于对具体司法案例的分析之中,强调指出:凡是涉及双语证据的案子,在涉及到两种语言或者方言的情况下,肯定会涉及文化因素(包括同一文化中的次文化);而法律界人士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往往正是这无影无踪又无处不在的、根深蒂固的文化框架问题。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只有从语言学角度,特别是从文化框架角度去分析语言证据,才有可能避免做出错误判断,才不致影响法律的公正。
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05年第7期/200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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