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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基本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红婴

【摘 要】法律语言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学术认同,现有的研究著述多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我们认为,要给法律语言一个尽可能完整的定义,首先应当从其存在的层次入手,按科学的逻辑演进,尔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法律语言范畴

一.关于法律语言的概念

法律语言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学术认同,现有的研究著述多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我们认为,要给法律语言一个尽可能完整的定义,首先应当从其存在的层次入手,按科学的逻辑演进,尔后得出结论。

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当然是客观存在的语言现象,但它们并非法律语言的全部,亦不在一个层次上。立法语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信息载体,具有广泛的制约性和规范性,语体风格稳定;相形之下,执法与司法语言的实际使用语境范围较小,使用主体的个体风格较突出。这两个层面的词语运用规范、表述方法也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同点。不可忽视的是,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之外,对法的全方位研究是孕育法律语料库、形成法学表述习惯的重要阶段,它向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诸如专业术语、句法、章法及基本风格的必需营养。没有法律研究中的积淀的语言基础,立法、执法与司法的语言运用是不可想象的。

基于此,我们可将法律语言分作狭义和广义来认识。

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简言之,即成文法所用的语言。

广义的法律语言则包括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是法律行业主要构成者所使用语言的全部。简言之,即法律、法学、法实践所用的语言。法律语言学所研究的正是广义上的法律语言。

由此,可以给法律语言下这样一个定义: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通俗地讲,就是撰制、操作和研究法律时所使用的语言。

二.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


由上述法律语言的概念界定,延伸出一个需要特别进行阐述的问题——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的关系。“法律”一词涵义的繁复性决定了它多义项的特征,因而还需以这个词的词义为出发点来缕清脉络:

法学
法律 法律
成文法 法规
规章

成文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因其效力层级而有严格的涵义区分。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学,它从属于广义的法律。由此,便可以有逻辑顺序地明晰所谓“法律语言”究竟应当涵盖多少内容。除立法、执法与司法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外,法学理论语言即上述的法学研究中所使用并创造的语言材料及语言规则,是法律语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和推动着这一领域语言的良性运作。

从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法律语言与法学语言的从属关系也就确立了。法律语言必然包含法学语言,法律语言的学科体系亦必然要植根于对学科理论语言的观照与研究上。

三.法律语言的实用形态

法律语言的使用主体主要有专家、学者、执法和司法人员、律师等。由于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使用语言的环境不同, 法律语言便在实际运用中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依不同的视角,可作不同的归类,并进行立体的把握。

首先,我们依学科的运作规律将法律语言的实用形态作一分类归纳:

1.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自身有完备的语用功能,有一系列的构成规律,可以说是一种最基本的实用形态,也是法律语言整体系统中的最稳固的部分。因为是经过立法确定的,所以从法律效力、语言规则、用语标准等多方面综合地看,立法语言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

2.法学语言(亦可称之“学术法律语言”)

虽然立法语言处于整个法律语言体系的核心位置,但是从法律语言形成的过程看,立法语言并没有最先组织和创造语言材料的功能。积蓄充足的语言材料,事实上是在学术研究、学术论证的过程中完成的。离开了立法前的学术准备,就无法进入立法程序,用于立法的语言材料也无从而来。另一方面,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仍需做更扩展的深广度研究和阐释,且这种研究与阐释是没有极限的,语言材料也能够不断丰富。因此,我们将上述两部分的研究性语言称为“法学语言”或“学术法律语言”,它是法律语言整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有机成分,主要见于法律学科的学术专著、教材、学术论文和工具书等。

3.执法与司法语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遵守和执行,否则,再完美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因而,执法和司法就成为立法之后的重要法律行为。与之相应,执法与司法语言也就构成了法律语言整体中的重要组成成分。这三个方面都是整个学科构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彼此输送语言营养,同时又制约着各方恪守规范。图示出来,形成一种稳定而活跃的动态关系。

立法语言
法学语言 执法与司法语言
其次,依外部的物质形态,可分为法律书面语言和法律口语:

1.法律书面语

法律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程序性,在若干的程序当中,书面表述是必然的组成部分。如仲裁程序须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裁决书等,诉讼程序应有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等。各类文书的书面语体规范,正是语言研究的对象。立法和学术研究更是以书面形态的表述为手段,大量专业术语的生成、特定的句法规则、行业范围内的书面表述习惯等等,都有可供挖掘的规律。

2.法律口语

由于行业语言使用的特殊性,在较多的语境中法律语言要以口语的表达形态来完成。比如法庭陈述、法庭辩论、知识传授等情形,都需要口头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手段和媒介。由此,我们将在法律语言使用过程中由口头表达为最终形态的那部分称为法律口语。它相对于书面语而言,依附于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理论语言,并同执法与司法语言、理论语言互为交叉,辅助其完成应有的语言整体功能。

法律口语不同于民族共同语意义上的口语,由于法律行为过程的程序性、阶段性,它的存在情态大致有两类:规定性口语和技术性口语。

规定性口语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主要的形式有:1.告知。在逮捕、搜查、处罚和开庭等情状下,告知权利或程序。如“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现在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法庭的证据。”(米兰达法典)2.宣读。如宣读判决书、宣读公诉词等。3.陈述。如陈述事实和诉由。规定性口语都是有事先的书面准备的。

技术性口语相对于规定性口语而言,是指需根据语境要求及具体情形而组织语言形式、调动语言功能的口头表达,主要的形式有:1.发问。2.询问。3.讯问。发问、询问和讯问这三个近义词,在行业使用中涵义界限明晰,不可彼此替代,但它们都是问答的艺术,有一方要控制话语链的走向。询问和讯问以执法与司法主体即问者为控制方,是问的语言艺术。发问则情况稍复杂,答者承担言语链走向的任务。要点在于得到自己想要的,并控制走向,不能使链偏差,被对方带入歧途。4.调解。调解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土壤中产生的富于特色的法治内容。调解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和平解决,最适合口语功能的发挥。5.调查。有取证调查和法庭调查,要根据具体案情及程序进展调整语言态式。6.辩论。辩论是一门艺术,是充分准备与临场机智的综合产物。

【写作年份】2002(北大法律信息网)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