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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外来因素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红婴

【摘 要】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它们的形成渊源通常被归纳为几种渠道:沿用古代法律术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引进外来法律术语。的确,外来词语是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社会的语言应用中起着相应的作用,在法律语言的实际运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机因素。

【关键词】法律术语 语言运用


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它们的形成渊源通常被归纳为几种渠道:沿用古代法律术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引进外来法律术语。的确,外来词语是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社会的语言应用中起着相应的作用,在法律语言的实际运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机因素。但是,外来词语在法学领域的衍化构成、存在状态和运用规律等问题,却远不是一种简单的渊源归类划分所能涵盖的。

在法律研究与法律工作环境下的语言体系中,外来词语不是纯粹而独立的,吸收外来词语与创造新的法律术语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各行其道的。这与其它语境下的外来词语有所不同。比如,音译的“咖啡”就是一种饮料,意译的“视窗”就是一种电脑操作系统,都是直译而成,具有外来词语的纯粹性和独立性。而在法律语言中,由外来语言材料转化为相应的词语这一过程,则要复杂得多。一般地说,由于学科的自身规律和要求,音译行不通;意译则往往需要反复锤炼,重新组合语素。

由此,分析法律语言范畴内的词语构成,不宜将外来词语简单地归为一类。事实上,吸收外来词语常常是与创造新词语相伴而行、相融互生的,是一个有机的再创造过程。因而,要把外来语言材料及其转化视为非独立的,我们称之为法律术语中的“外来因素”,而不是单纯的外来词汇。换言之,即它们只是构成法律术语的因素,而不直接充当成熟、独立的法律术语。

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工作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法律术语中外来因素的融汇过程是与科学理念的成熟过程相辅相成的,也具有科学的必然性。其前提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学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理论的充实、成熟,法制的健全、完善,必然需要借鉴合理科学的法学理念、法律精神,其中即包含着一系列法律概念的表述,需要有相应的准确的语言物质载体。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国体、政体、法系不同,吸收外来语言材料就不可能完全照搬。即使法学理念相近甚或一致,也有不同法律体制中的存在特性。第二,法律行为的国际化。第三,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似性。


法律术语外来因素的存在形态基本上有两类:词语构成上不易分辨外来的成分,可称之为隐性因素;从词语构成上能比较直观地体现出外来的性质,可称之为凸显因素。

在实际应用中,以隐性形态存在的情形较多。有隐性因素的术语,在各部门法中广泛地分布着。从表面形式上看,多按照汉语的表述习惯组合相关语素,构成相应的概念。但是,术语所承载的涵义却源自外来文化。比如“司法审查”,是由西方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而来,但在术语形式上外来特征是非常淡化的。

带凸显因素的术语具有较明显的泊来特征,在本土语言中找不到根源。“洗钱”就是一个最突出的实例。英语中产生Money Laundering这个词的时候,天生就携带了借喻的特点,但这并不是由于创造词语的主观意图,而只是一种巧合。汉语中“拿来”这个词的时候水到渠成,将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所得的犯罪行为概括得很到位。

无论是隐性的形态还是凸显的形态,只是一个大致的情状。它们各自的生成、存在与运用还是交错多变的。


之所以有隐性外来因素的法律术语居多,是由于一个特别的生成原因及生成之后构成的语言现象。这就是从日语中“拿来”的借形词。

与许多现代人文科学、自然科学一样,其中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是用日制汉字创造组合而成的。日本早于中国接受西方科学,因而用汉字翻译科学术语在时间上占先。王力先生早在《汉语史稿》中即指出了这些“来自西洋,路过日本”的借形词的来历,并分析了原因。

法律术语中借形的不仅仅是词,还有短语,因而我们称之“借形语词”。它们的存在形态比较复杂,并不能完全依汉语语法与词法进行分析和归类。
这里是几组借形的法律术语。

第一组:适格 争点 既遂 未遂 犯意 送达 给付 遗赠 要件 但书 既判力 自由心证 存续期间 裁量 意思表示
第二组:人质 标识 赞助 监护 移民 营利 商标 仲裁 法人 私权 教唆 保释 引渡 拘禁 扶养 人格 公法 草案 实体法 违约金 不作为 不动产 杀人预备 共同海损 目击证人 防卫过度
第三组:不可抗力 不告不理 不当得利 一事不再理(罚)
第四组:起诉 公诉 共犯
第五组:处分 救济 主张 赠与

其中第一组术语是按日语习惯构成的,不能以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规则去框范和理解。第二至第五组不存在这个障碍,但意素组合及意义理解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如“不告不理”包含的是一个有复句关系的完整意思:如果受害人不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则不主动审理。与之同组的语词都具类似的特点。再如“救济”,主要是指司法手段和程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帮助。同组的语词亦都形与义游离。第二组形义基本不割裂,是最好理解的一群。第四组则部分地借用古汉语的语素加工而成,可谓借来借去。

无论词法、句法如何不便,法律术语中大量的借形语词已经是约定俗成的,在行业内默契地使用,因而也便是合理的存在了。并且,在专业范畴内也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律和可供研究的特征。

参考文献:

〔1〕王力《汉语史稿》,中华书局,北京,1980年。
〔2〕《法律用语对译集(中国语编)》,商事法务研究会,东京,1991年。
〔3〕《法律用语对译集(英语编)》,商事法务研究会,东京,1990年。
〔4〕史有为《汉语外来词》,商务印书馆,北京,2000年。
〔5〕罗聿言《试论现代汉语“新借形词”》,《语言文字应用》,2000年第4期。

 

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