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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


潘庆云

裁判文书的语言应当是经反复权衡斟酌的最精粹的法律语言,能反映较深层次法院审判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成果的裁判文书,则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法律语言有多重属性,朴实平易即通俗易懂是法律语言的特征之一,当然也应当是裁判文书的追求目标之一。

裁判文书的建构材料是法律语言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有西方学者云:“语言构建了法律。”作为实施法律、彰示司法公正的裁判文书当然也必须由语言构筑,即以语言为载体。然而,究其本质,构建法律与裁判文书的语言应当是法律语言。经过各国学者长期的探索与耕耘,一门新的颇具魅力的学科法律语言学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性学术领域。该学科认为,法律语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等)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

作为社会技术语言之一的法律语言,对全民语言的吸收或选用,又有下述三种不同情况:1.以古代书面语为法律语言。例如中世纪欧洲各国以拉丁语为法律语言,我国近代至1949年,我国台湾地区至今皆以汉语文言文为法律语言。2.以外族语为法律语言。例如香港回归之前以英语为单一的用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法律语言,澳门回归前以葡语为法律语言。3.以本族通用语为法律语言。例如我国大陆解放后采用语体文(现代汉语普通话)为法律语言。采用本族(本国)通用语为法律语言,为适应诉讼与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需要,法律语言当然也会形成其有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如科技、文艺、商贸等)的特点的系列。现代汉语法律语言即如此。

裁判文书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的最后载体,是践行我国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必由之路。要成功、娴熟地制作裁判文书,一定要洞悉和掌握作为裁判文书信息载体的法律语言的机制与技巧。

裁判文书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

我国的裁判文书渊源于古代审案理狱论断之语,曾被称为“判”、“判词”或“判牍”,清末以降,才有“判决书”之类的称谓。千载以来,作为法律语言作品的裁判文书的结构形态连同作为其建构材料的法律语言,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嬗变过程。确实,流传至今的唐判皆是骈体,四六对句,用词典雅缛丽,虽然从中可以看出司法官员依据查明的事实参酌法意与情理进行断狱处置的司法模式,但判词若以文学色彩浓厚的骈体为建构材料,则难以成为司法活动的有效载体。宋代书判摆脱了骈四骊六的文学语言的羁绊,开始采用平实质朴的散体文学撰拟判词(如宋代书判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即如此),使判词的制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为了实现裁判文书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无懈可击”,并把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的论析和判决理由的阐释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以优化裁判文书,使其充分显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那么,若以“琢就”良好的“司法语言”(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言,我们有理由要求每篇裁判文书都成为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为此,我们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系统论、信息论等方法论,对裁判文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探索衡测,从1.格式规范、2.事项齐全、3.事实(含证据)清晰、4.理由透彻、5.结论公正、6.语言准确、7.表述科学、8.技术完美等八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要求。其中1、2指的是裁判文书制作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样式”中的规定格式与内容要素来撰制,3、4、5是对裁判文书主体部分的事实叙述、证据论析、理由阐释、裁判结果的表述而言(其中前三项即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6、7分别对法律语言和法律表述即陈述(包括叙述与说明)、论证等的运用而言,8对文书的纸张纸型、字体型号、天地页边、书面上的结构布局、数字书写规范化等超语言技术手段而言。如果这八个方面确实做到,那就能使裁判文书改革既突出重点,又能兼及其余,从而全面优化,这样裁判文书庶几可成为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矣。

通俗易懂是法律语言的追求目标之一

裁判文书“应当力求通俗易懂”,这是正确的,但是实现的途径并非“降低法律语言的使用比例”。法律语言在其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准确无误、严谨周密、庄重肃穆、凝练简明、朴实平易等特点或语体风格。其中,准确无误是法律语言的生命或首要特点,这已为世界司法、法学界的共识。其他特征都是应准确性的要求而产生并服务于准确性的。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与裁判文书走近公众,特别要求法律语言的平易朴实即通俗易懂。在英美,法律语言学家所致力的工作之一就是改革立法与司法用语,避免其语句艰深难懂,结构叠层架屋等弊端。但是这项改革必须不以牺牲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为前提。其实,解放后党和政府决定采用语体文(即现代汉语普通话)为法律语言,其宗旨就是让法律贴近广大群众,以便于人民大众了解法律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恪尽应尽的义务。但是法律语言毕竟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选用词语、斟酌句子、谋章运篇、表述传播等自有它固有的特点与要求;裁判文书也不是通俗读物。为让裁判文书进一步贴近公众,除了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最大化地追求法律语言的平易朴实即通俗易懂外,还有待于公众的文化水准及法律知识的提高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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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

2002-05-06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