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中国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研究
既然法律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语言体系的功能变体,更是一类言语行为的类聚系统,既然法律语言研究的目的首先是提高法律语言的生活质量,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而且相当必要从言语行为出发来考察法律语言。
著名语言哲学家奥斯汀认为:“任何语言交际的模式都必须包含有一个语言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是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5]的确,言语即行为,问题是法律言语行为的研究又该如何入手呢? 西方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研究是一种从言说动词出发的言语行为研究,如塞尔把言说动词分为表述、指令、承诺、表情、宣告五类,并规定每一种言语行为都可以按命题内容条件、准备条件、真诚条件、本质条件去分析。
我们以为,言语行为研究固然可以从言说动词出发,但也可以从这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出发。我们的依据是:
(1)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任何行为的规则都是由其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
(3)因此,要分析一种言语行为的类聚系统,首先就要从分析这一行为的规定性开始。
中国语言学界历来没有从行为出发研究言语行为的习惯,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兴趣问题,也是一个教育制度的问题,中国语言学的训练从来不关心语言学以外的知识,而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不懂广告行为,就无法作出广告人觉得到位的广告语言研究;不懂新闻行为,就无法对法律言语行为作出贴切的说明;而不懂法律行为,同样也就无法让法学界接受你的法律语言研究;。 因此,我们提出这样一种分析方法:“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法”。这一方法意味着:作为言语行为的研究来说,面对一种话语,我们需要做的也许就是:
第一,确定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或者说是这种行为的规定性要素是什么
第二,这一“行为”决定了其在“言语行为”上的构成性要素是什么?
第三,在充分理解其“构成性规则”的基础上,了解其种种“策略性规则”[6]
由此,对于中国法律语言研究来说,我们只有首先对“法律”这一行为充分加以定义,才能获得“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得到“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才能逻辑性地提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找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才能有效地发现中国法律语言中的真正问题。换言之,中国法律语言存在各种问题,由对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的分析出发将能够比较清楚地发现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中最突出的问题,亦即对法律语言生活影响最大的问题。而要把握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其前提就是必须把握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性规定。把握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性规定又必须以把握法律行为的本质性规定为前提。在这里,研究法律语言,意味着不仅仅需要掌握语言学理论,也不仅仅需要掌握法学理论,更需要在语言学和法学的共同指导下,对法律行为的本质性作出“法律语言研究者”自己独到的、充分的定义。
五 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应该取决于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而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则是由法的本质内在地规定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法学界历来有各种认识:据说择其主要者亦不下一之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条例、命令、决定等。[7]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法令、条例等等行为规则的统称,[8]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9]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规范)的总和。[10]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规范)的总和。[11] 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出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12](P.2)法(law),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2](P.76)law法律,由一个社会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该社会的习俗、惯例和行为法规组成的学科和专业。所有法规由一个有控制权的机构来执行。[13] 上帝为人类规定的规则,为神所确认,告诉人们如何安全地生活的旧的传统习惯;精通如何安全生活或神一般地确认了生活方向的贤哲长老的至理名言;表述了人们的行为应与之相协调的、哲理性地发现的事物性质的原则体系;关于政治社会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协议;支配宇宙的神意的反映;政治社会中统治者关于人们彼此应如何行为的命令;人类实际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使个人的意志尽可能与他人的意志自由相协调的、最完整的自由的一整套规则;使人们的生活根据理性予以衡量并与他人达到协调的、由法学家著作和司法判决的哲理性发现并加以具体发展的一整套原则;由统治阶级施加于人们在谋取自身利益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通过观察所发现以及通过经验而产生的训令加以表达的、关涉社会中人们行为的社会或经济规律要求的产物。[14](P.654)法是规范人们外部行为并由法院执行的社会规则的总和。[14](P.655)
研究法律言语行为,需要对“什么是法”作出我们的尽可能充分的定义。我们以为:所谓法,它是一套规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并且,它并不是规范社会的个别成员的行为,而是规范社会全体成员行为的的一套社会规则。既然是一套规则,其内部就应该彼此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没有冲突的。
而这套规则从何而来?社会的规则从来都是人制定的,法律这一套规则是由被赋予一定的话语权的说话者制定的。而这些说话者制定法律时行为一定要经过一个事先被确定并且认可的程序。而这套规则一旦明确,就的有具有相应话语权的来加以执行。由此,我们也许可以说:法律言语行为是被赋予相应权力的说话者依据一定程序把社会行为规则语言化,把语言化后的社会行为规则系列化(一致);再由在被确认具有相应权利的说话者(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利益相关者)经过规定的程序用系列化语言化的社会行为规则衡量具体社会行为的过程,前者是立法行为,后者是司法行为。由此,我们推导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法典准则 ——一切行为都要服从法典的规定。而法典的一切从概念出发,一切概念均需要加以定义,一切概念的定义均需要一定的程序方可确认,一个定义一旦被确认则非经同样的或者更严格的程序不得更改。一切定义在常识层面都可以理解,一切定义彼此不能互相冲突,一旦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程序是具体法规服从根本法,一般法规服从特别法。
证据准则 ------一切行为都以可以被证明的证据为依据
话语权准则——一切言语行为都必须与说话者的身份相关。法律活动中,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必须考虑说话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话语权。
一致性准则----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是一致性。不同法律文本之间立法规定的一致性(相同的情况就一定是相同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就一定是相同的表述;相同的表述就一定是相同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就一定是适用于相同的情况),若有矛盾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一切法服从宪法;不同法律活动之间司法行为的一致性(相同的行为一定援用相同的法律规定,请求一定与证据一致,证据一定是前后衔接的证据链);法律活动与法律文本的一致性(一种情况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则必须同时有效,否则为无效);尼日利亚通奸女性受石刑法律语言批评某种意义上就是“一致性批评”。
程序准则----一切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必须在一定的程序中说话,否则,即使法官也无法司法权)。
时间准则----一切行为的认定都有时间的限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并不确切。法律认可的事实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被没有矛盾的证据链证明的事实)
易读准则——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关系和利益,因此,必须能够尽可能地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由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我们可以推导出法律语言研究的主要内容:
——规范问题研究。包括:法律文本规范(一致性、准确性、易读性),司法文书规范(一致性、程式性、易读性),司法口语规范(一致性、程式性、易读性)。
——策略问题研究。包括:裁判语言策略,控辩语言策略,证人语言策略。
——证据问题研究 。包括:书面证据研究(语义研究、笔迹研究),口语证据研究 (会话分析、语音研究)
——语码问题研究。包括:口语与书面语的语码转换,方言与标准语的语码转换,两种语言的语码转换
参考文献
[1] 戴维·克里斯特尔. 现代语言学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陆俭明.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序[A].
[3] 廖美珍.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高玉成. 司法口才学[M].
[4] 宁致远、刘玉章.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M].
[5] 许秋荣. 法律语言修辞[M].
[6] 潘庆云. 法律语言艺术[M].
[7] 邹明理、李纯实. 笔迹学[M].
[8] 潘庆云. 法律语体探索[M].
[9] 姜剑云等. 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M].
[10] 王洁. 法律语言学教程[M].
[11] 孙懿华、周广然. 法律语言学[M].
[12] 潘庆云. 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研究[M].
[13] 王洁. 法律语言研究[M]. 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
[14] 彭京宜. 法律语言的文化解析[M]. 知识出版社, 2001.
[15] 潘庆云. 法律文书评论[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16] 吴伟平. 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17] 刘红婴. 法律语言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18] 廖美珍.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3.
[15] 基于计算分析的法律语体修辞特征研究[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3(6).
[16] [美] J. R. 塞尔. 什么是言语行为?[A]. 马蒂尼奇. 语言哲学[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7] 胡范铸. 从“修辞技巧”到“言语行为”[J]. 修辞学习, 2003(1).
[18] 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19] 新华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0] 辞海[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21] 法律词典[M].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
[22] 中华实用法学大词典[M].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
[23] 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M]. 北京、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24]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9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25] 戴维 M 沃克. 牛津法律大词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胡范铸(1955—— ),男,上海人,华东师范大学应用语言学研究所副所长,复旦大学《修辞学习》杂志执行编委,教授,研究方向为语用学、社会语言学、大众传播学、现代学术思想史)
http://www.shyywz.com/newbbs/viewtopic.php?t=355&view=next
|